如果1000個人合謀用凌遲的方法殺死乙個人,那麼他們應該分別受到何種判決?

時間 2021-11-01 23:58:16

1樓:海屋添籌

為什麼這一千人要這樣做呢?如果是因為取樂,那按簡單的故意殺人罪共犯處理即可。如果不是,1000個人對乙個人的不凌遲不足以平民憤的殺人,法官錘恐怕真要掂量一下,還好題主說的不是一千萬人合謀那和誅董卓有的一拼。

假如是乙個億那沒準還能因此多個節日。假如這一千人還掌握立法權或特赦權那就更了不得。

題主應該會覺得我在跑題,我只想說法律問題不是機械的邏輯問題,1000人的團夥作案比滅門十口人的案件刺激的不要太多,這樣的案件本身一定是政治事件,五十個人的團夥犯罪都可追責地方治理不力,行政權一定會干預政治後果的。一千人能合謀成為犯罪團夥,按現有社會形態,非戰爭(含法治事實崩潰的國家)案件大小可以震驚太陽系了。

2樓:莫無煜

我不知道題主有沒有上過學,有沒有在操場上看過1000個人是多少人,站在一起佔多少空間。

反正在我看來1000個人別說殺乙個人了,就連自發組織在一起聊上一兩句話都困難。

就算是網上發帖都還有樓主層主,這1000個人咋就自發組織,沒有主謀了?

但凡有一點點機會甩鍋,難道他們的律師就不會抓住這一點點不合理處把其中部分嫌疑犯降格成脅從犯?

還請題主為我解惑。

3樓:隨心所意

「問題補充:這1000個人是自發組織到一起的,沒有主謀;凌遲的順序是抽籤決定的,前999刀被執刑的人都保持生存狀態,在被割完最後一刀之後死掉了。」

1000人通過什麼途徑如何自發組織?誰選定的被害人?又是誰控制住的被害人?

1000人同時一起上?!確定沒人喊號子?凌遲、抽籤誰提議的?

刀具如何獲取?動手部位順序由誰確定?......

再怎麼臆想設定前置條件,共同犯罪的案件在審判中都會根據相應犯罪行為明確首要分子、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等,並據此判定不同刑責。

即使性質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這種案件死刑通常不會超過三人......

4樓:袁長倫律師

1000個人對乙個人凌遲,這是共同正犯問題,實行部分行為全部責任的客觀歸責原則,但每個人的主觀歸責,應當根據每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發揮的作用進行區分。同時要考慮每個人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是否限制責任能力人或者無責任能力人,進行區分責任的有無和大小?進行個別的主觀歸責,即承擔相應的罪責,決定是否承擔刑罰責任以及承擔刑罰責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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