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該不該和男友同居?

時間 2021-05-05 20:53:25

1樓:小展在深圳

同居過最後沒在一起了,大概率會剩女,就是結婚了,大概率也會離婚。。。能同居說明男方很優秀感情很好,最後沒在一起,後面找誰都會和之前的比較。比不過就剩不妥協,妥協結婚了,比不過就離婚。。。

所以男生盡量別找感情經歷太豐富的,女人太愛攀比和比較

2樓:雨後晴空

正好今天和書記聊到了這個問題,她就給了一些個人的建議給我。

女生可以和男朋友同居,但是不能太早,而且是已經準備結婚的時候可以提前同居幾個月。

原因是以下幾點:

1太早同居,如果一旦不合適分了,下一任知道之後可能會比較介意,不管男女都是這樣,因為這是在高調強調你們已經同居有發生關係了。

2太早同居會消磨掉你們對於婚姻生活的嚮往,提前進入柴公尺油鹽的生活,甚至可能為了瑣事吵架吵著感情就淡了。

3同居的時候可以提前適應對方的生活習慣,兩個人先磨合再結婚也可以。

4同居也意味著兩個人會有經濟上的來往,一定要說清楚房租水電生活費這些怎麼算,不然同居之後會一地雞毛蒜皮的事,反而更容易覺得和對方過不下去。

5同居女生要面臨的風險比男生大很多,這個不用說大家都知道,懷孕之後要還是不要。

6同居也可以讓兩個合適的人感情公升溫,更加離不開對方習慣有對方的生活,更加堅定結婚的想法。

7同居可以提前發現一些婚後會遇到的問題,並且有商量解決的餘地,而不會在婚後手忙腳亂。

3樓:

看雙方處在什麼階段。學生時期不建議。不應該過早同居並發生x行為。

最後,別拿著父母的錢出去浪。別在承擔不起的年紀許諾太多。

4樓:車臻

該!無論從任何情況任何角度都應該!

別急著反對,聽我慢慢來給你分析!

對於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同居其實也是我們常常所說的試婚。在兩個人的交往過程中我們常常會把自己的最好的一面自然而然的展現給對方,而同居恰恰可以讓你更加清晰地了解對方不好的一面。

為什麼戀愛總是美好的,而婚後總是一地雞毛呢?

這不乏是其中乙個重要原因——你們之間並沒有真正的了解彼此。

另外不得不提的一點便是:性生活的和諧對於情侶關係、夫妻關係的穩定也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於一般戀愛,暫未考慮婚姻的女生,同居同樣存在重要意義。

當然,無論是以上哪種情況,所有的女性朋友在相處過程中一定要學會保護好自己呦!

5樓:

個人認為沒必要同居,據說剛結婚的兩個人都有磨合期,都有覺得艱難想離的時候,說實話真的和誰都一樣,都是要磨合的,結婚後的磨合至少有張紙牽著沒那麼容易,但同居的磨合就不一樣了,不穩定性太高,也許有的問題婚後可以磨合好,但同居卻無法磨合而分手,有沒有證真的區別太大了,尤其眼下這個社會風氣,同居相對來說是女孩子對自己的不負責,希望愛情別太快沖昏頭腦

6樓:

同居過的真的不能娶,你知乎搜出軌,基本是女生婚內出軌前男友,賊嚇人,同居過的千萬不能娶(如果你是矮窮矬那就無所謂),知乎看別人出軌的事情真是毀三觀,非處不能娶!,!!特別是前男友這個坎,更何況同居了,同居感情賊深,以後七年之癢很容易被前男友婚外情的!

,!!除非斷的乾乾淨淨,但還是不建議娶。

7樓:全場最佳

按照中國的婚姻法和社會公德標準,男女雙方只有經過法律允許,領到了結婚證,才能取得過性生活的權利,凡是未經結婚登記,沒有履行法律手續而同居的,屬於不正的兩性關係,是不符合社會公德的。

稀爛的當我沒說

8樓:

戀情穩定之前不建議同居…

因為相處久了、相處深了一旦發現不合適,未同居的情侶面臨的只是感情這一方面的壓力,同居情侶在面臨感情壓力的同時,還要面對涉及到搬家、分東西等等一系列的問題,特別是你的每一樣東西都有對方的痕跡,這時候分手相當於剝離掉一部分你自己。因為沒有遇到大的原則性問題,想要下定決心要分手實在太難了,每次想得特別決絕,但收拾東西的時候,看到曾經一起生活過的小窩,都被一系列瑣碎的事情牽絆…哎!

就算選擇同居,也一定要給自己留乙個可以落腳的地方,讓自己有可以隨時拎包就走的勇氣。但即使這樣,想脫離舒適圈也很難,我已經失敗好幾次了:(

總之姐妹們,同居需謹慎啊!!

但如果感情基本穩定,已經到了認真考慮結婚的地步,想要試婚的話,同居還是有必要的。

9樓:smile

看個人嘛,接受就可以同居不過要約法三章,不接受也可以拒絕同居。同居可以了解對方的生活習慣以及品性是怎麼樣的,跟自已契不契合得來,加深了解,不過得要跟男朋友協商約法三章的規劃得要一步一步的實施,看能不能處到一生呢,不能的話就要早點結束,以免浪費對方的時間;不同居的話,愛你的人都能接受的,可以從細節中看出他對你愛還是不夠愛,還是說只是愛他自已,只是得到他想要的東西,就可以把你喘掉,可以找下一任

10樓:一條糰子

我姨家的姑娘高二就和她物件同居了,哎世俗日下啊,有些時候並不是說,該不該同居而是現在這個社會風氣就這樣,婚前試金石也好,就是為了同居也罷,一是要看你自己願不願意,和以後怎麼打算的,決定好了,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都這麼大人了,什麼道理也都懂了

11樓:CheA

我覺得男女同居沒有誰更吃虧一說。任何人都可以可以介意他/她的物件和別人同居過,但不可以只因為她是女生和別人同居過就覺得「掉價」。這兩種認知有本質區別,乙個是個人對另一半接受程度的不同,乙個是性別歧視。

12樓:桃桃

不建議!講一講我對婚前同居的看法吧。

婚前同居非常不利於兩個人感情的良性發展。

住在一起就會有矛盾,這個問題相信大部分人都深有體會。哪怕是關係親密如父母,天天住在一起,也很難不發生爭吵。而且情侶關係相對於親子關係而言,要敏感脆弱得多。

比如,我們跟父母吵了一架,出去朋友家住了一晚,可能過那麼三五天就和好了,因為親子關係天生就能自癒。但如果這個吵架的物件換成了男朋友,事情可能就不那麼樂觀了。當兩個人之間的摩擦增加,而感情並沒有同步遞增的時候,兩個人都會生出分手的念頭。

而這個小小的苗頭,則會在同居的每乙個日日夜夜裡,由每一次爭吵不斷疊加,然後有一天徹底崩塌。

當然,並不是說同居就一定沒有好結果,只是同居相對於不住在一起的戀情,維持起來更加艱辛。如果婚前把這份神秘感破壞了,就像拿到了一張刮開的刮刮卡,任誰也不會有太大的興趣了。而且更加重要的是,婚前同居,還要承擔一定量的家務。

乙個女生選擇同居後提供的價值,與她婚後提供的價值沒有太大差異。如果對方不是單獨居住,那還要應對他的父母親戚,這對大部分女孩子來說,都是乙個很大的挑戰。

然而在面對這些挑戰的同時,女生並沒有享受與之對等的婚姻保障。這會使得女生的安全感極度缺乏,甚至男生回家晚一點,都要緊張盤問不休,這樣的關係對於兩個人來說,都是消耗。

除了提前嚐到一點婚姻的甜蜜和相互陪伴的趣味,女生並不能得到更多。

所以,婚前同居並不是乙個維持感情的好方式。

情侶之間可以選擇一起過週末,一起去旅遊等等方式,去測試兩個人能否在一段時間裡友好相處。這樣的方式相比同居而言,女孩子承擔的風險更低。同時因為不能常常能享受到女生的陪伴,男生反而會更加珍惜。

除了婚前同居以外,在日常的相處中,也要注意和對方溝通,注意兩個人情感的正向流動,這樣經營感情,才更容易幸福。

13樓:五行不缺錢

可以啊!看你心意了。不過我覺得應該再考察一段時間比較好,免得他到時候又不願意和你在一起選擇了別人。我估計這樣的話你會很痛苦╯﹏╰所以我建議你們如果以結果為前提可以一起睡

14樓:

先說我的答案:

千萬不要。

千萬不要。

千萬不要。

貼上我的親身經歷。

biubiubiiu:可以分享乙個最見不得人的秘密嗎?

女生跟男生在一起的時候,女生的愛是越來越滿,做遞加。

男生的愛會隨著時間的增長而越來越平淡,做遞減。

所以不要太早同居,過早的暴露你的所有,只會讓他對你的感情更快的趨於平淡。

我跟我前男友同居期間,他出軌和別人領證生了孩子。

這件事要了我半條命。

我不建議婚前同居,尤其是女孩子。

一旦對方拋棄你,你受的傷害太大了。

你要是實在想婚前同居,可以,至少要在雙方見了家長以後,做好準備。

做好讓自己有底氣隨時離開的準備。

做好對方隨時會因為膩了而離開的準備。

不過說實話,就算結婚了,也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所以最重要的是,不要愛的太滿,保護自己。

愛自己才是最重要的!

一定要一定要一定要愛自己!

15樓:

不該很多人說婚前同居可以早發現矛盾,比離婚成本低,可是兩性相處久了本來就會產生矛盾,婚前遇到可能拍拍屁股走人,婚後就會盡量妥協來解決。

而且,婚姻是神聖的,有篩選的功能,肯定是經過兩家人的深思熟慮,而婚前同居你怎麼知道你男朋友是不是只想找個炮架子?男孩子都隱藏的很深的,別相信他很愛你,婚姻才是最好的承諾

16樓:PC ZLY

我也實在不懂那些說不能的reasoning

這東西就是,你想你就去啊,你傳統你就別啊。你想省點錢又不想找室友你就去啊...

搞什麼啊都

17樓: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方按照計畫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正當權益,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和流產後,身體和精神負擔重,特別需要安寧和正常的生活條件。為此法律規定在一定時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基於同居關係與合法婚姻關係的不同性質,《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並不適用同居糾紛的案件。《婚姻法》第三十四條是對婦女的特殊保護條款,但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當雙方當事人選擇同居而非登記結婚時,就意味著選擇了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基於同居關係而形成的財產關係和子女撫養問題還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從表面來考慮是與《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目的相違背,不利於婦女、兒童權益的維護,但我們從深層次仔細分析會發現,這恰恰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因為同居關係不如婚姻關係穩定,同居關係本身的鬆散性,使法律的保護作用顯得微不足道。為了引導更多的公民放棄同居而選擇婚姻,使自身處於法律的庇護之下。公民主動走向婚姻,構建一種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於自身及子女權益的維護又有利於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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