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為什麼要設物自體,既然不可知,如何知其有?

時間 2021-05-29 22:21:45

1樓:劉紫旺

因為康德認為顯現一定要有顯現者。

顯現就是現象,顯現者就是物自體。

其實這個理由挺蹩腳的,誰說顯現一定要有顯現者呢?人類共同出現幻覺不可以嗎?(至少佛陀認為可以)

所以我覺得,與其說康德認為物自體存在,不如說康德願意相信物自體存在,更不如說康德不願意物自體不存在。

他為什麼不願意自在之物不存在呢?因為自在之物存在有三個好處:1、給我們的認識保留了實在性,儘管我們只能在自己的感官經驗裡認識和活動,但這種感官經驗是有客觀依據的,而不是像休謨那樣徹底懷疑世界的實在性。

2、給我們的認識活動建了個牢籠,愚蠢的人類,不要試圖跨越經驗的牢籠,因為那是不合法的。3、給道德乃至宗教提供可能性,既然自在之物存在又不可知,那麼人們只能通過道德和信仰象徵性地去把握它。

2樓:懶猴子

康德的「物自體」一直是哲學界的難題,很多哲學家都在思考這個問題。至今為止,當代哲學家們至多得以解釋康德真理體系內部概念的一致性,但卻未能真正證明康德真理體系的合理性。

我本人不太懂,只是乙個搬運工,把關於「物自體」一些典型的理解抄過來。

(1)亞當姆斯(Robert Adams)

亞當姆斯對於康德物自體概念的辯護依據來自康德的實踐哲學。亞當姆斯認為,我們理論性的知性能夠形成關於物自體的概念並且建立起形式的「邏輯可能性」,但卻不能憑藉知性自身建立起物自體概念的「現實可能性」。所謂「邏輯可能性」與「現實可能性」的區別在於,前者只要求在概念上可構想(conceivable),即邏輯上沒有矛盾,而並不需要像後者一樣要能適用到具體的物件之上。

用康德的話來說就是,用知性範疇來思考(Denken/think)物自體倒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認為自己能夠知道(Erkennen/eognize)關於物自體的知識。

(2)H.埃里森(Henry Allison)

埃里森關於「物自體」的處理方式是認識論性質的,但又是一種類似「緊縮論」性質的(deflationary)。他認為,所謂物自體並不是乙個什麼新奇的形上學實體,而是當我們抽象掉具體的空間時間形式以及先驗範疇之後來思考的那個物,換句話說,就是抽掉了為了被我們認知所必須滿足的那些先天必然條件之後所留下的那個物件而已。

(3)R.朗頓(Rae Langton)

朗頓在物自體問題上的觀點更為偏向本體論一些,在她那裡所謂「本體影響」的困境也許可以從

另乙個維度上被解釋。康德認為,物自體對於我們而言是不可知的,朗頓將此稱作「認識論意義上的謙遜」(epistemic humility)。我們的知識之所以可能,很大程度上是基於物自體對於我們的「本體影響」。

但由於此種影響是因果性的,也就是發生在兩個或多個物件之間的,因而不涉及認知物件內部的、非關係性的屬性,這就意味著我們可以在物自體影響我們的那個維度上認識它,而不牽涉到物自體內部的、非關係性的屬性。

(4)D.霍根(Desmond Hogan)

都承認的或共享的「不可知性」。第二種不可知性(b-unknowability),是因為有一些本體的現實性,當我們在聲稱我們無法先天地知曉這些的時候,實際上是在說,這些屬於本體的現實的東西,是沒有乙個所謂的決定基礎(determining ground)使得我們能夠知曉它的。

霍根論證思路如下:

如果空間是任意乙個物自體的客觀形式,那麼它就是所有物自體的客觀形式;

如果空間是所有物自體的客觀形式,那麼決定論(determinism)就適用於所有的物自體;

假如決定論適用於所有的物自體,那麼所有這些物自體也就能通過其決定基礎而被認識或知曉。

因此,在一種理性主義的意義上,這些物自體可先天地(apriori)被認識。

儘管絕對自由的現實是可被認識的,因為它是道德性之有效性的條件。但康德所認為的那種自由論意義上的、需要本體發揮作用的行為就不能通過其決定基礎而被認識了,因為它們根本就沒有這樣的決定基礎。

所以,根據上述,決定論不能適用於所有物自體。由此可知,空間不是所有物自體的客觀形式,空間不是任意乙個物自體的客觀形式。我們是在一種理性主義的意義上,即先天地知曉的。

像康德的物自體(存在但不可知)中的存在是僅指狹義的物質方面的存在,還是廣義的物質,精神兩方面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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