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男子遺囑將房屋贈 小三 違反公序良俗被判無效 ?

時間 2021-12-25 18:32:51

1樓:那誰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無論如何不能離婚,不是便宜了別人?只要法律關係在,就逃不出五指山。 一搜尋發現這樣的案例還挺多,果然法律是相對公平的

2樓:小知

家人,也並不一定就是合適的繼承人。

看過《何以為家》嗎?如果你是成年的贊恩,你願意把遺產給這樣的父母嗎?

看過《小偷家族嗎》?記得連被家暴的孩子嗎?不是親人,就天然有資格做繼承人的。

司法審判,是不可能洞察家庭內部問題的,否則就很可能變成多管閒事,手伸太長。有規則從規則,無規則再從原則,這是我們在法學院法理學課上學過的最粗淺的道理。

3樓:小漁

看待覺得判決不公正。

違反公序良俗,人活著時候違反公序良俗了十幾年,妻子一句話不說不提。還寫放棄宣告。

寫的時候會是無條件的?真是糊弄鬼了。

如今人死掉了,一群兒女妻子狼一樣跳出來了。

假若他是無遺囑,那麼照章辦事。人家自己都有遺囑、有意願,還這麼藐視,法官還真是不怕鬼敲門。

4樓:伊卡魯斯二號

我覺得這不僅是公序良俗的問題,這個根本就是無權處分啊,夫妻共同財產不經過配偶同意是不能進行大額處分的。因為是無償取得,所以也不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所以肯定無效啊。

5樓:獅心一片

沒有具體的判決書,但看此處的描述,我認為各位法學師兄師姐對法院的洗地是沒有道理的。

法律是一種一般性規則,法院應當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去進行裁判而不是肆意發揮,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兜底性的所謂的法律原則。中國法律上,有法定的遺囑、遺贈協議無效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8.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法院不宜再去適用原則。

而恕我直言,在法條上我並沒有找到能夠判決本案中這樣乙個合法的遺贈協議無效的條款。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根基,我不明白為什麼乙個公序良俗的原則的可以適用到繼承關係中並否定公民的意思表示。

我認為合理的判決應當是先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再按照遺贈協議對死者的財產部分進行分配。直接按照法定繼承來進行分配實在是沒有道理。

6樓:wan xie

如果乙個國家的法律可以用來保護壞人,那這個國家還有什麼不可以做?對於答案下面好多死背個人意願自由的法官律師感到很可怕

就這個案件來說,如果判決給了非法同居的那個人,婚姻制度算什麼?有什麼存在的必要?個人意志大於公序良俗啊

7樓:

婚姻存續期間和他人非法同居。

對原有婚姻不負責,請離婚。

對後面的這位也不負責,咱能不能給他乙個正常的身份,難道只能是小三。

請守法,然後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護各方利益。

8樓:恰曲神

如果在審判實務中脫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政治正確」,那麼即使在知乎獲得了再多讚也沒用。

在中國,學法律有幾層境界:一是不懂法,二是懂法但不懂政治,三是又懂法又講政治。核心價值觀是不能接受遺贈小三有效的,審判實務要做的就是要把法律作為工具,實現價值目的而已。

法律嘛,是統治階級意志啦,糾結於民法本身,忘記了這些根本,在中國司法實務屆是會碰壁的。

而看透了,基本上平步青雲還是指日可待的了。

9樓:七七

不是學法的,但是說到公序良俗,說一下我理解的公序良俗。

遺產分割之前應該先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才有第三者問題,男方出軌/重婚算不算重大過錯?難道不應該給妻子補償嗎。這一部分分好了,剩下的部分按遺囑分。

而不是遺產分割裡說公序良俗,遺產分割講什麼出軌重婚啊,第三者又不是法定繼承人。只能說出軌的歐先生應該先給妻子補償然後處置財產,而不是無權處置自己財產。

至於不能鼓勵出軌行為,應該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體現。出軌輕輕鬆鬆,到了處置自己財產了時候就嚷嚷公序良俗了,明明就是在前面的不公平造成的。

出軌事實發生後,歐先生就不能理直氣壯地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一半給自己了。而不是把這一部分認為是歐先生的財產,然後按照個人意志應該給第三者,按照公序良俗應該給妻子。法院判決是說鼓勵原配鬥小三嗎,道德審判之下,歐先生反而輕輕鬆鬆,既無罪名,又無損失了。

10樓:武大鰥人脫了團

我來從乙個準法盲來講講看法,法律,尤其是民法是什麼。是為了畫個框框來維護有效秩序。這就是法的目的。

換句話說,這位先生如果真有意將房屋給這位女士,生前是可以完成的。何必走了讓法院給他擦屁股。

11樓:

雖然沒學過法律,但是我相信法律的判決。有乙個問題問問各位大牛,如果說我把我的遺產遺贈給我的同性戀人,算不算違反了「公序良俗」呢?

12樓:楊楠

我知道不該拿影視劇來參考勝利就是正義裡面有一集

醬油廠的父親吧廠子給了乙個保姆這樣的劇情按照上面專業律師說的是不是就是不符合現實的

13樓:

繼承的權利不是有明確的法律嗎!歐美也是一樣的?除非和小三結婚,她才能有部分繼承權吧,執法部門只是按照法律來辦事罷了。

損害道德只是個說法罷了,而且這個男的也確實有違道德。不然你以為有個小三就屬特殊人物特殊對待了?誰來管你道德淪喪,管你有沒有小

三、小四。

14樓:

本人是法盲。

我覺得:歐某去世,那夫妻共同財產中,就有一半是他(的遺囑)說了算的。他要是什麼都沒說,那按照預設繼承來辦;但他有交待,那就按照遺囑和遺贈來辦。

法官一句「我覺得歐某這樣做社會影響不好」就否定了他的意願,完全是亂判。至於小三不小三的,我覺得和本案完全沒有關係。

15樓:

強拆的時候還講不講公序良俗,

城管打人的時候,

不公開審批的時候,

嫖妓的時候,

為什麼就這個時候突然就講了公序良俗。

那麼什麼事公序良俗!!!

上面是廢話。

我不是法律人事,我只是想知道。

他們為什麼不離婚? 陳女士說不定也和哪個男人同居在一起。個人覺得是陳不願意離婚,而且屬於腹黑的那型別。

在96年分居以後,就認定,夫妻不是情感破裂,是小三插足。陳是肯定不會離婚的,一離婚,男人,房子都是小三的了。在96年以後近20年的時間,雷女士肯定要求歐先生和陳女士離婚,歐先生肯定也要求離婚,陳堅決不同意,拿一些反正我也不干擾你生活的藉口,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咱們離婚對孩子心裡有影響等等的藉口搪塞。

女兒估計也是和母親串謀,根父親說什麼不要離婚,留個面子給媽媽等等。她們等的就是父親去世,拿回房子出口惡氣。

在這期間雷女士也有反抗和法律意識,做了遺囑,不知道有沒有法律公正。可是只要歐不離婚,就是重婚罪。按說歐先生可以申請單方面離婚。就算陳女士耍無賴,歐先生也可以訴訟。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那麼我就想不明白,我申請離婚的時候可以和他人同居嗎?

要是離婚訴訟很長時間怎麼辦。 撕破臉誰都不好看。陳女士就是抓住這一點,就是不離婚。

就是等丈夫死,去報復小三。而且在96年分居的時候,財產分割,子女贍養肯定有合同,或者口頭協議。其實就是離婚,只不過留個面子。

舉個栗子,劉邦,呂后,戚夫人。

歐先生如果真的願意,其實可以訴訟離婚,然後公正財產,在和雷女士結婚。可是這個過程中就和老婆孩子撕破臉了,歐可能自己也覺得不值得。如果說什麼夫妻共同財產,歐只能處理自己那份,那麼陳女士住的房子歐也有權利遺贈,對不對。

這就是乙個陳女士騙了歐先生和雷女士的故事,96年說好,只要不離婚,我啥都不要,你和雷好好過,我不干涉,把96年的房子給我住就行,然後丈夫去世了以後翻臉不認人。

有個問題我一直不明白,我可以把房子娟先給國家,為什麼不能給個人,如果可以給個人,那麼只要他是自然人就行了。和身份有什麼關心嗎?是罪犯,小三,妓女,子女,父母,完全不明白公序良俗為什麼優先順序比遺囑在前。

那麼如果,子女虐待父母,父母把房子捐獻給孤寡老人關愛的公益組織,子女是不是可以訴訟國家。

16樓:

主要的爭議就在於公序良俗與意思自治的關係。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石之一,但公序良俗卻是整個社會必須考量的因素。本案特殊在於「小三」與「原配」的尷尬身份,這就關乎社會道德的取向。

上學期學習婚姻法時,我們曾研討過瀘州二奶案,案情更加複雜,二奶生活頗為艱難,但結果是一樣的。價值取向可見一斑。我們憐憫弱者,顧惜真愛,但享受權利的同時就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婚姻,從法律上來說,本來就是以社會認可的形式結合。現代社會則表現為得到法律認可,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進行登記,由此形成的法律關係。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但婚姻關係並未解除,不論小三是真愛也好,悉心照顧也罷,並沒有什麼卵用。

確實付出很多,也陪伴多年,所以我認為合理的補償也是極好的。

想要給她留下什麼,大可以衝破束縛,去掉枷鎖,給她身份,名正言順。

17樓:sunshine pretty

花式作死。。。。居然敢對外宣傳以夫妻的名義。。。。原配到時候火了告你個重婚罪。。。

只能說no zuo no die。。。。。而且違背公序良俗絕對是合理的,民事法律行為當然要受到原則的約束

18樓:

等判決書公開了再下判斷,但不懂法還是挺可怕的,好好的爭遺產就爭遺產吧,非聲稱自己跟歐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要是歐先生的遺孀動了真火,那重婚罪是沒跑的。

悶聲發大財,花樣作大死。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

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

19樓:河三

我們把這個案例簡化成 2 個問題分析:

遺贈是否應該遵守公序良俗原則?

本案中的遺贈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首先看公序良俗的條文: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民法通則》 第七條 )

公序良俗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活動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其目的在於限制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和權利濫用。若乙個民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原則,那麼,判定其無效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可以說公序良俗原則是先於意思自治原則的。

同為大陸法系的日本,規定更直白一點:

公の秩序又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事項を目的とする法律行為は、無効とする。(《民法》第九十條)

第二個問題,本案中的遺贈行為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典型的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的行為就包括「違反婚姻家庭倫理觀念的行為,如已婚者與第三者的情人合同、約定斷絕親自關係的協議等。」

雖然本案中對公序良俗的判斷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法官進行價值判斷,但有「瀘州遺贈案」的判例在先,廣西法院作出本案中的判決我認為是能夠期待的。

-我的興趣之一在於比較中日兩國法律,這裡分享兩個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希望多多少少能夠對解決這個問題有點幫助。

第乙個判決表明「遺贈第三者的民事行為無效」並不是中國獨創。

大審院昭和18.3.19判決は、「妾契約の維持継続を條件」とする遺贈は公序良俗に反し、無効になると判示しました。

(以「維持情人關係」作為遺贈條件的(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判決無效。)

另乙個判決是判斷遺贈第三者是否違法公序良俗原則的。

本件遺言の內容は、妻である上告人A1、子である上告人A2及び被上告人に全遺產の三分の一ずつを遺贈するものであり、當時の民法上の妻の法定相続分は三分の一であり、上告人A2がすでに嫁いで高校の講師等をしているなど原判示の事実関係該遺囑中,被繼承人將其遺產各贈與妻子、兒子、情人1/3,由於當時民法規定妻子法定繼承份額為1/3,(並且)兒子是已經工作了的大學講師等原判中表明的事實,…,日本最高裁判所認為其遺贈有效。)

小結一下,保證妻子合法繼承份額的前提下,並且法定繼承人的生活能夠得到保障的話,將一小部分(1/3)財產遺贈情人,在日本該遺贈是不違反公序良俗的。

-回到本案,假如房產確實是遺贈人財產的大部分,法院判決其遺贈無效,我覺得是恰當的。若贈與的遺產只是被遺贈人的一小部分,或者換一種說法,遺贈人僅僅把一小部分財產贈與情人,並沒有損害妻子的繼承份額的前提下,法院判決無效,在情理之中。但裁判其有效,尊重其選擇,可能也是合適的選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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