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不得連續超過八小時有規定嗎?

時間 2021-10-17 15:12:37

1樓:龐九林律師

很多朋友不分詢問和訊問,其實完全是兩碼事。

刑事案件中,針對被告人、嫌疑人用訊問。

對其他人用詢問。所以訊問只適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們國家刑訴法沒有規定訊問時間。

2樓:藍澤

很多答友拿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說事,這不切合問題。題主問的是「訊問」,不是「詢問」,訊問是刑事領域的偵查行為或監察方面的調查行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裡的問都是詢問,算不上「訊問」。

一、刑訴方面沒有明確規定

依靠長時間的疲勞戰術來審訊可以算是刑訊的一種了,但中國刑訴法對這方面確實沒有明確的時長規定。

不但中國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大部分國家也沒有,德國就也是主張綜合判斷,美國聯邦最高法也是這個觀點,但美國有不少判例排除了長時間的疲勞審訊所得的供述。

在刑訴法看來,要綜合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偵查人員的行為、環境條件等等多方面的因素來判斷。如果乙個嫌疑人虛弱到喘氣都困難了,訊問個三小時都可能引起生命危險,說沒超八小時或十二小時,該訊問就沒違反程式,這也不合適。

反過來說,如果已經拘留或逮捕了,對正常身體狀況的人稍加一些訊問時長,在立法者心中可能覺得也說得過去,畢竟外面都996了,何況看守所裡。

二、監察方面有明確規定

比較獨特的是監察,監察在訊問時長上有清晰的要求:

未採取留置措施的,單次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間應當保證被談話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已採取留置措施的,單次談話、訊問、詢問不得超過六小時。被調查人休息、就餐、思考及其他中斷談話時間較長的情況,也應客觀反映到筆錄中。

監察上之所以可以明確,大概和監察物件的各方面素質都相對還算統一有關係吧,當然也可能反映了乙個立法上的趨向。以上。

3樓:青島律師牛南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樓:熱心的蜀黍

沒有這個規定的,只有訊問中保證嫌疑人的飲食和休息。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告知書裡面有明確規定。至於審訊時間和時長,法律沒有規定

5樓:

沒有明確規定。是否超過必要的訊問時間,關係到疲勞審訊,如果白天,可以適當長一些,晚上,如果連續訊問五六個小時,已經屬於疲勞審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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