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君澤君律師事務所的劉奕衫律師的業務能力,法律素養以及人倫道德素質?

時間 2021-09-18 19:43:21

1樓:劉星星(EdWarD)

可以看到,在劉奕杉提交的《答辯狀》中,其控訴了本人很多任務作「錯誤」,作為新人,我都是可以認的。例如《答辯狀》P2的指控(如下):

劉奕杉說,本人套用模板,沒有修改原來模板上的法條,我認;

劉奕杉說,關於「外商企業是否需要備案」的問題,具備立法權的全中國人大的官網(不是普通的網際網路文章哦)是「非法律專業的東西,不準確」,不具備任何參考意義,作為剛入行不久的新人基於對「資深」律師的權威,我也可以認。

但是,為了贏得勞動仲裁,劉奕杉可以在《答辯狀》上罔顧事實,區域性擷取聊天記錄,誤導仲裁庭,製造本人「無法查閱指定法規文字」的假相......

作為一名被大所選中的律師,這種作為,實在是讓人不敢恭維。

且看她在《答辯狀》P2中的指控及提交的對應證據三(如下):

而事實是:

劉奕杉回覆客戶的內容,正是本人研究後傳送給劉奕杉《開曼公司申報問題研究-20210425》檔案中第1.2.4.

段落中的內容,劉奕杉僅僅是將「相關實體」 換成了「公司」(見下圖劉奕杉回覆客戶的內容與本人研究檔案內容的比較)。

而以下為本人研究整理的《開曼公司申報問題研究-20210425》中被用來答覆客戶的部分:

根據聊天記錄,劉奕杉copy&paste了本人的研究成果,客戶得到答覆,表示「多謝」。

那,為什麼會有劉奕杉《證據三》的截圖呢?

截圖中的內容,是本人為了區分 「已解決與未解決的問題」,以備客戶需要進一步解答或研究的繼續。延伸一點說,這是一種研究問題的基本方法。即,盡可能量化在固定時間內完成的研究成果。

例如,本次對問題的回答完成了約80%,那麼剩下20%未被回答的部分,就可以在下一次或交給工作團隊中的其他成員,繼續進行那20%研究。而不需要再重複研究之前已經被研究過的那80%。這種區分,可以有效解決團隊分工協作之間的資訊差,提高工作效率。

遺憾的是,作為具備法學碩士和紐約bar的律師,劉奕杉似乎沒看懂這樣基本的研究方法和團隊協作技術,而是機巧地轉換成本人「不具備基本檢索能力」的證據。作為君澤君的」資深「律師,為了贏而使用這樣暗黑的招數,作為後輩,也算是「領教」到了(抱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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