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簽的是協議書抬頭就是協議書而且沒有籤勞動合同,這份協議書可以算作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1-06-28 04:46:02

1樓:上海勞動仲裁諮詢

抬頭不是特別重要,關鍵看協議內容以及實際履行是否具備勞動合同的特徵,包括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執行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並領取勞動報酬。有關培訓費這一段,依法應屬無效,工資就是工資,不是出資培訓,辭職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無需支付違約金

2樓:廣州劉律師

如果該協議書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將會被認為是勞動合同。至於「發的工資算作專項技能培訓費用如果沒有在拿到資格證服務滿一年提前離職要賠償並退還所發的所有工資」,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是無效條款。如果到時候單位真的讓你退還發放的所有工資,肯定不退咯。

如果單位以此剋扣你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可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如果該協議書不具備勞動合同的要件(缺少一兩項的不算不具備,一般來說只要形式上符合,就會認為是勞動合同),那麼這個協議書就不會被認為是勞動合同,那麼你跟單位之間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快做滿一年的時候,你可去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

附:1、《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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