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立的遺贈變成了遺囑協議書該如何糾正?

時間 2021-06-25 20:58:38

1樓:微公證

你好,看提問描述,房子原來應該是爺爺奶奶共同共有,拋開遺囑還是遺贈(遺贈是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做遺囑公證是沒有問題的),關於你提問中的第二個問題其他繼承人是否要到現場較大程度取決於你和你堂哥是主張繼承房產的全部份額還是主張繼承房產應屬於你爺爺的那部分份額。

由於缺少完整資訊,所以先按一般情況分析一下:

1、奶奶先於爺爺去世,如果過世前沒有立遺囑的話就是按法定繼承進行,題主的爺爺、父親、叔叔以及姑姑等作為繼承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夫妻、父母、子女)如果沒有做放棄繼承權宣告的話正常都是享有房子的繼承權。

2、爺爺去世後,因為生前有立遺囑並指明相關房產由題主和堂哥繼承,在沒有其他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房產歸屬爺爺的份額正常是由題主和堂哥按遺囑來繼承,題主和堂哥作為唯二遺囑受益人可以直接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當然,公證處也可能會建議其他法定繼承人一同到現場,避免有爭議)。

3、房子的其他部分可以由爺爺奶奶的子女們(假設子女都在世且奶奶的父母先於奶奶去世的情況,其他情況相對複雜就不展開了)溝通確定下奶奶那部分是否由爺爺一人繼承,如果確定的話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到公證處做放棄繼承權宣告(人在其他城市可以在其他城市辦理放棄繼承權宣告公證),爺爺繼承奶奶名下的房產份額,然後題主和堂哥去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因為沒有更多資訊,只能基於現有的一些描述做下簡單的分析,綜上,具體辦理方式跟題主和堂哥繼承的是哪部分房產有關。

p.s.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遺囑公證書在你堂哥手上,正常公證書裡面是會有關於這條的提示,要證明不知情有點困難,具體可以跟當地公證處確定下。

2樓:非典型法律工作者

由於你提供的資訊比較少,我先捋一下:

1、房子是爺爺、奶奶共同共有;

2、奶奶去世了,爺爺立下這個遺囑(遺贈也是遺囑的一種形式),將他的份額和他應該繼承奶奶的份額立給你們?是這樣嗎?

3、奶奶去世之後,奶奶的50塊錢(比喻為房子的一半),應該由四個孩子、爺爺、和她父母繼承,她父母應該不在了,那就是四個孩子和爺爺乙個人10塊錢,那爺爺在這個房子裡佔60塊錢

4、現在爺爺處分了這個60塊錢,OK沒問題,那剩下的40塊錢是不是要諮詢其他繼承人的意思,人家是放棄啊還是要啊~

5、建議協商處理(分錢唄,分多少你自己談,如果怕2個月表示受贈過期,去公證處做個宣告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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