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就問,尋釁滋事既然被學界認為是刑法的恥辱,為什麼不能被分解成更清晰的罪名呢?

時間 2021-06-22 04:26:41

1樓:沒加鹽的鹹魚

因為法律越完善就越容易鑽空子啊,如果全部都寫在紙面上了,那麼只需要避開紙面上的法條就能既把事情辦了又不違法。事無鉅細,沒有人可以預知到所有的問題。

2樓:諾誠

「國家把某些行為定為犯罪的行為原本就具有政治色彩」。

尋釁滋事罪表明了立法上的秩序中心主義立場。立法者傾向於凸顯社會秩序的重要性,從犯罪的惡出發,盡可能地伸展刑罰條文的含義以便對犯罪者施予懲罰。秩序中心主義的基本態度往往通過立法的方式體現出來。

尋釁滋事罪作為一種兜底性罪名恰好蘊含並昭示出刑法秩序中心主義的基本立場。

3樓:

功能上,尋釁滋事作為社會秩序犯罪的兜底罪,這一點決定了他不可能,也不應該被細化。社會秩序的概念不可能被窮舉,社會不斷發展,必須保留乙個兜底罪名去保證刑法能適應社會的最新要求。

4樓:

「學界」之中一部分人——並不是一小撮——還認為死刑是人類的恥辱呢所以就要廢死?

口袋罪為什麼存在?

那當然是因為法律制訂出來就被人鑽空子。

而為什麼刑法制訂出來修改出來還能被人鑽空子?

那定然不是學界學術不行,而一定是執政方永遠需要口袋裝人是吧?

不過比較奇怪的是,這個時候學界貌似不但不提執政,連三權分立都不怎麼提咯~

5樓:沒有感情的評論員

尋釁滋事本來就是從流氓罪分解出來的,再細分很難。而且,就算尋釁滋事臭名昭著,個人認為還是有百分之八十甚至更高的積極作用在裡面,它的惡是相較於其他合理性更強的法律來說的。故意殺人罪合理嗎?

很合理;尋釁滋事罪合理嗎?可以說它合理,但是有一定爭議。尋釁滋事是個很常用的罪名,可是在哪些具體案件中是作為惡法被應用的呢?

肯定有,但是很少。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對於一些危害性不大,情節較輕的犯罪活動,還是需要這麼乙個簡單粗暴的法律來維護秩序的。假如取消這個罪名,或者以一些構成要件更具體的罪名來替換這個罪名,個人認為會出現更多與普通民眾的道德觀相違背但是與法律並不衝突的行為,這應該是不符合法制精神的。

總體來說,我認為這個罪名下的量刑在將來會減輕,有可能在社會條件允許的時候會更改或者取消,但是在當前的社會條件下,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

在公共場所遇到尋釁滋事到底該怎麼做?

前女友,在超市推購物車剮蹭了一下別人。主動道歉之後,對方罵了她一句挺難聽的話。然後吵架,最後她抽了對方一耳光,對方趴地下不起來。超市報了警。JC調節賠了1000。不過主要因為,前女友是殘疾人,jc說這種輕微治安事件不拘。否則對方會要更多錢吧。 袁長倫律師 公共場所遇到尋釁滋事的,應當及時的報警處理。...

對方尋釁滋事,卻只拘留我方。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復議要求拘留對方或者撤銷我方拘留記錄?

狒狒 這個就是乙個比較典型的有理變沒理的情況了。我認真看了一下樓主對事件的描述,簡單一點來說就是對方踢了你的椅子影響你觀影,而你老公維護中跟對方有了口角爭執既而引發肢體衝突。通過你對到派出所後的一些描述 調解中對方要求賠償 和派出所作出的處罰決定。基本上我個人斷定是你老公在肢體衝突中單方面 碾壓 對...

對方尋釁滋事且持械,我方在在糾纏中造成對方輕傷用付刑事責任麼?

劉玲律師 你好,構成輕傷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不過如果能夠和對方協商,給予相應的賠償,對方不予追究你的刑事責任,那麼也是可以免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的 沈琪 大哥,這麼大事了,不去找個專業律師還有空上知乎提問?從你的描述中,缺乏相當多的證據細節。而這些細節應該是你跟律師面對面溝通中需要解決的。一,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