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打老師案是以尋釁滋事罪起訴,而不是以故意傷害罪起訴?

時間 2021-05-06 21:10:09

1樓:

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關於何為情節惡劣,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

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首先,本案並未造成輕微傷,也為造成精神失常、自殺等結果,不屬於1、2所述情形。

也無多次隨意毆打、持凶器毆打的行為,也未對精神病人、殘疾人等特定人權實施隨意毆打。

因此,是按兜底條款,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處理。

但客觀地說,本案所言造成的惡劣結果,即網路廣泛傳播,根據掌握的案情,並非嫌疑人傳播所致,嫌疑人僅對其某同學分享,並未對公眾分享,不應承擔責任。

且,本案並未就當年是否有老師毆打的情節查實清楚,動輒上刑,我認為與刑罰應當秉持的謙抑性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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