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美國推行禁酒令,為什麼是以憲法修正案而非普通聯邦法律的形式頒布?

時間 2021-05-31 14:28:01

1樓:

美國的禁酒令於2023年

1月16日通過憲法第十八修正案形式頒布。

廢除一部憲法修正案用普通聯邦法律則效力階級不足。因此只能通過平級的另外一部憲法修正案來廢除,於是第二十一修正案的內容正是「廢除第十八修正案」

2樓:個人意見

來補充幾點:

1. 聯邦不能越權。美國法律由聯邦法和州法兩部份構成,二者界限明顯,聯邦的權利均來自立憲時各州的讓渡。

換句話說,州沒有讓渡給聯邦的權利,聯邦不能自己拿上來,醉酒類的釀造、運輸等商業行為就是沒有在憲法中讓渡給聯邦的權利,聯邦不能下個命令讓所有的州都禁酒,即便出現這樣一部僭越的法律,聯邦最高法院也會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2. 不越權的聯邦法沒有強制力。聯邦雖然不能立法強制禁酒,但是的確可以通過頒布聯邦法並鼓勵各州採納的方式讓法案生效。

但是是否採納聯邦頒布的法案,仍然是各州的權利,有的少數州不願採納的聯邦也沒有辦法,換句話說,這種聯邦法沒有強制力,實施起來效率低下。而當時二十世紀初,聯邦希望全國禁酒的意圖非常強大,這就是第三個原因的一部分。

3. 當時的禁酒令是國家意志。第十八修正案誕生於2023年1月16日,當時美國社會的「清教意識」仍然很強烈,基於清教徒背景,美國對醉酒類的酒的牴觸情緒非常強烈,雖然有少部份人對這種牴觸也很不滿。

所以,「禁酒」作為強烈的「國家意志」,順理成章地被寫入了憲法,一來就是如果修憲成功則自然避開了「越權」的風險,二來像@talich 所說這麼做比較效率,對原本不同意的州的強制力也有了。美國當時「禁酒」的國家意識之強烈,恐怕之後除了「反恐」都不會再有更甚者了──當時甚至設立了專門的「聯邦禁酒員」,像FBI或者聯邦國會警察一樣的專職警察。可見,禁酒令是乙個經過長期深入預謀的計畫,包括設立「聯邦禁酒員」在內的各種事項可不是一部聯邦法案能搞定的,如此聲勢浩大的工程勢必只能通過修憲來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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