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案件是否可以協議管轄?

時間 2021-06-07 01:36:03

1樓:許光

經常有一些朋友詢問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管轄法院問題,下面南京合同律師就為大家解析一下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

所謂合同糾紛法定管轄,就是當事人對於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沒有約定因而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管轄地,或者當事人對於合同糾紛管轄的約定無效、不符合法律規定因而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管轄地。

合同糾紛的管轄除了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確定管轄地外,還可以按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管轄地,只要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下面,筆者就為大家介紹以下合同糾紛協議管轄的相關規定。

一、協議管轄的範圍

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選擇任何乙個地點作為協議管轄的地點,而只能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中選擇管轄法院,同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所謂級別管轄,就是法律規定達到一定條件的案件由特定級別的人民法院管轄,如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反之依然。所謂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達到一定條件的案件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如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案件、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在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類民事、刑事案件、解放軍法院管轄涉軍案件等等。

二、協議管轄的效力

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管轄範圍的協議一定要明確,如果協議不明確,不能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其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如果違背了專屬關係和級別管轄,其管轄協議也無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值曾經做出過規定,如果本案尚未達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值,但雙方卻約定由某地中院管轄,該約定無效。

筆者建議雙方可以實現約定由某地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不必直接約定法院級別,以免導致約定的法院無效。

首先,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無論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協議書或者信函、郵件等形式都可以,但是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的協議一律無效。

其次,協議管轄只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因保險合同引發的糾紛和因運輸合同引發的糾紛則屬於特殊地域管轄,不適用協議管轄。

第三,協議管轄的約定只適用於一審案件的管轄,二審案件或者再審案件均不適用協議管轄。

第四,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選擇,且必須做出明確的、唯一的選擇。

2樓:朱坤

這個問題不存在。

案件立案後,被告可以提管轄權異議,但具體支援到哪個法院審理,是由立案法院決定的……基本上原、被告都不能影響管轄權的裁定結果。(不服可以撤訴,話說這不就是和解了嗎。因為存在「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則,所以談不攏的話,都得憋著不服繼續打)

另外,智財權案件有特殊性,不是隨便哪個法院都能受理的,所以直接找合適的法院去起訴就行了,完全沒必要協議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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