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對犯罪者的懲罰很少能彌補被害者的損失

時間 2021-06-06 17:22:42

1樓:呂翰嶽

1. 早在《尼各馬可倫理學》中亞里斯多德便區分了分配正義和平衡正義,並將報應單列。分配正義是公法正義,平衡正義是私法正義,報應並非等價交換,其講求合比例而非平衡。

2. 犯罪人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三種責任,即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目的各不相同。刑法的目的是以維護舉止規範效力的方式保護法益,行政法的目的是合比例的預防危險,民法的目的是利益平衡和損害填補。

以醉酒駕駛致人死亡為例:刑事責任方面,構成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第133條,若無加重情節則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政責任方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該法第91條第5款,吊銷駕照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民事責任方面,根據現行司法解釋,肇事人只需賠償喪葬費用,這裡確實存在問題。

3. 最高法檯面上的解釋是,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民事責任,存在一事兩罰的嫌疑,但這在法理上根本不通,因為民事責任不是處罰,只是利益平衡和損害填補。真正的原因是,最高法清楚地知道執行難的現狀,想通過刑事和解制度,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在人身傷害案件中有機會獲得更多賠償,但問題在於行為人財產狀況不同,這樣明顯存在不公,並且有花錢買刑的嫌疑。

4. 如果中國有更為完善的緩刑假釋制度、最低服刑年限制度,情況可能會更公平合理。還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為例,可以按照違反交通法規的嚴重程度以及責任大小確定最低服刑年限,如輕微超速可以不起訴,闖紅燈可以緩刑,但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等必須最低服刑一年等。

而且必須明確,刑事責任是懲罰,民事責任並非懲罰,沒有一事二罰的問題。換言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應被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之外。在這種制度之下,最高法的考慮至少不會使最低程度的正義底線淪喪。

5. 剩下的問題就僅僅是,如果犯罪人的財產狀況不佳,無法完全填補被害人的損失怎麼處理。這實際上早已不是懲罰或制裁犯罪人的問題,而是國家是否有義務建立更加全面、完善的被害人補償制度了。

本人對此也曾有過一點研究,有興趣可以去知網上搜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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