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嫌疑人盜用藝人航空里程被批捕,他們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還有哪些資訊值得注意?

時間 2021-06-05 21:48:27

1樓:洛乙

嫌疑人對原受益人構成盜竊罪,盜竊物件是原受益人對航空公司的債權,原因是未經原受益人同意代為行使債權。嫌疑人對航空公司不構成詐騙罪,因為航空公司對支付給受益人不存在認識錯誤,受益人填誰的名字,就支付給該人。

2樓:

我傾向無罪,因為取得罪的犯罪物件只能是有體物。

以有體物以外的財產作為取得罪的取得物件時,我們面臨兩個選擇:保留從德國、日本學來的教義學成果——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或者重構它。但是目前我還沒有看到有人試圖重構的,而選擇第一條路時我們也面臨著兩個選擇:

堅持以事實支配為核心的占有觀,或者完全接受占有規範化尤其是占有物件的規範化。後者的結果是災難性的,經常見到的例子是欠錢不還也是盜竊。

所以嫌疑人只是取得了被稱為機票的價值極其輕微的紙,接受了航空客運服務,但服務不是有體物,不構成盜竊罪。

3樓:心理諮詢師陳文杰

具體的法律責任,還是交給律師來回答,我來說說需要注意些什麼。

既然說到這裡,那就牽扯個人資訊法的問題,國家應該在這方面進行立法,並且有明確的內容以及懲罰機制,如果幹這樣的事情,要付出很大的代價,相信就沒有人去做了,網際網路資訊時代,尤其是賬號密碼等資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現在大部分人都在使用個人資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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