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嘉權智財權-JiaquanIPLaw
我們來講講智財權的三大塊
(1)專利
所以,專利法對知識的研發可謂是利大於害。
(2)商標
商標保護的是企業的商標權,即是品牌以及品牌下的產品。是為了不讓其他商家模仿和抄襲。
(3)著作權
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著作人、出版社等著作權擁有人的權利,保護作品沒有授權而被別人傳播、修改、抄襲等等行為。禁止這一系列的行為難道不能更催發人們有自己創作的慾望嗎?
而著作權的保護也是有期限的。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超出保護期限,作品也就不會被保護了。
所以,其實智財權的保護在一定意義上反而是推進了知識的研發。但是,當然,凡事肯定有兩面性。但是這點上肯定是利大於弊的。
2樓:鐘尚霖 Eileen
智財權知識壟斷
存在即合理的觀點來解釋的話,有了智財權,在非強權下的研發工作有盼頭,至少因為有產權保護,有法律支援,由第三方處理技術應用和使用等。
反過來說,智財權保護,同樣也阻礙了更多的可能性,因為在此基礎上的研究可能不能及時進行,存在不必要的風險。而人都是厭惡損失的,所以,就會降低這相應技術的再研發的可能性,畢竟,要用得起才有機會去研發。
3樓:Hapi
他的意思應該是智財權阻礙了更多的人獲得知識,也縮減了知識發展的道路~
類似意思的話
譬如很多傳統技藝
因為不外傳或者傳男不傳女的原因
最終導致很多技藝沒有能夠往前一步發展,甚至很多還因為後繼無人而失傳~因為知識壟斷,從而使得知識只掌握在極少數的人手裡~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知識往前發展的可能性~不過,這些東西,都是具有多面性的 ~
不可一概而論 ~
最起碼對如今的社會狀態而言~
智財權保護還是利大於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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