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架把人罵自殺了會怎麼樣?

時間 2021-06-05 18:48:56

1樓:童慶龍律師

先占個坑,明天答。

王二不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必然要承擔,具體比例參考司法解釋。

至於原因,真的很複雜,刑法是一門高深的學問。

為什麼不負刑事責任:在刑法上,乙個危害行為引起乙個危害結果,行為與後果必須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同時主觀上存在罪過心理(罪過心理即故意或過失),才能要求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要王二承擔責任,首先王二要實施乙個危害行為,然後由該行為導致危害結果。

1.什麼叫危害行為?

危害行為是指為法益創設危險或實害的行為。

2.什麼叫法益?

法益的概念爭論百年有餘,通俗理解,法益是指刑法保護的利益。

3.將危害行為與日常行為區分開

如果是日常行為導致了危害結果,不能認定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我說的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是哲學上的因果關係。比如A希望B坐汽車被撞死,給他一張汽車票,B還真發生車禍死掉了。

A給B汽車票的行為雖然導致了B的死亡,但這是日常行為,不是危害行為。日常行為通常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使偶然發生,兩者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4.辱罵是一種日常行為,因為通常情況下辱罵不會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因此王二不需要負刑事責任。

也就不可能被判故意殺人過失殺人等等。但是要注意,公開場所公然辱罵對方導致其自殺可能構成侮辱罪。

5.一種極為特殊的情況。

王二如果和李大傻是熟人,王二知道李大傻這個人特別愛面子,辱罵他十分可能導致其羞憤自殺,仍然辱罵他導致了他的自殺。在這種情況下,辱罵就不是日常行為,而是危害行為。因為很明顯,辱罵行為已經為李大傻的生命創設了危險,王二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仍然放任,是一種故意心理(間接故意)。

在這種情況下,王二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PS:第5點我也不太確定是不是這樣,拋磚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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