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在乘客已購票後停運,可以去起訴鐵總嗎?

時間 2021-06-03 17:21:20

1樓:蜜汁貓餅

羊毛出在羊身上,這次賠錢,以後提高票價就好了,損失總要找回來的。本來就很便宜了,低票價有利於國計民生,客運一直虧本,靠貨運補貼。想提高票價分分鐘,互相傷害看誰更痛苦。

2樓:

起訴當然可以,不過勝訴難。現在已經沒有鐵總了,也不能起訴國鐵集團,可以起訴中鐵XX局集團。

現在的停運補償機制還是有欠缺的,因鐵路原因停運,理應提供不低於原車票檔次的替代方案,涉及差價的多退少不補。

3樓:heuwolf

這是乙個很好的公共運輸領域法學問題,事實上已經是有通說的,只是大家都不清楚。

首先,承運人調整班次是不是違約?

不調整班次是法定義務嗎?

鐵路法第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保證旅客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並到達目的站。因鐵路運輸企業的責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車票載明的日期、車次乘車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旅客的要求,退還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達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車。

民法典合同編運輸合同中也有類似的表述。

我個人認為是合同義務,但是也法定了違約的救濟方式是全額退票和免費改簽,這裡改簽還有改簽高等級席位不許加收這種細節條款。

不調整班次是合同義務嗎?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裡有與法定義務相同的表述。

這是公共運輸手段的性質決定的:公共運輸是盡最大可能交付,而不是可靠交付。

那旅客要退票算不算違約?我個人認為當然不算。那退票費是違約金嗎?當然不是。是什麼咱可以再論。

第二,光免費退票是不是就夠了?我認為鐵路目前做的還不夠好,應該考慮一下比如贈送常旅客積分這類的補償措施,但要注意是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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