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離婚,婚後一方負債和另一方有關係嗎?不是很懂,希望解答。?

時間 2021-06-03 14:26:38

1樓:楊欣律師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配偶也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是其個人債務,那麼就和配偶無關。

如何區分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除外。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後以個人名義,並最終有個人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屬於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二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種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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