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2年多,有一男童當時2歲多,撫養權歸女方,想改姓,怎麼辦?

時間 2021-06-03 14:26:38

1樓:楊欣律師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中國民間傳統子女一般隨父姓者居多。但如果夫妻離婚,子女隨母親共同生活,經常發生母親要求將子女改為自己的姓。

那麼,如何更改呢?如果前夫不同意更改,母親能否單方面向公安局申請更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及《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夫妻離婚後,雙方可以協商更改小孩的姓名,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子女戶籍地公安局申請變更子女姓名;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附一: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

安徽省公安廳:

你廳《關於變更姓名問題的請示》(公辦[2002]6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

〔81〕法民字第11號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復字2號《關於變更子女姓氏糾紛處理問題》的來函收悉。

據來文所述,陳森芳(男方)與傅家順於2023年10月經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陳昊彬(當年7歲)判歸傅家順撫養,由陳森芳每月負擔撫養費12元。現因傅家順變更了陳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糾紛。

我們基本同意你院意見。傅家順在離婚後,未徵得陳森芳同意,單方面決定將陳昊彬的姓名改為傅偉繼,這種做法是不當的。現在陳森芳既不同意給陳昊彬更改姓名,應說服傅家順恢復兒子原來姓名。

但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認為子女只能隨父姓,不能隨母姓的思想是不對的。

因此而拒付子女撫養費是違反婚姻法的。如陳森芳堅持拒付撫養費,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強制執行。

對上述糾紛,不要作為新案處理,宜通過說服教育息訟,或以下達通知的方式解決。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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