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避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時間 2021-06-03 10:38:23

1樓:家庭教育

學習心得分享:

在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是,當夫妻感情破裂時,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編造虛假債務,通過一張「欠條」,把個人的欠債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堂而皇之地使夫妻另一方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欠債,僅憑債權人出具的一張欠條,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我相信法院不會僅憑夫妻一方出具的欠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法律規定,為了防止採用虛假債務的方式,損害夫妻雙方中沒有借債一方的合法權益,對於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應當結合借貸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係、借貸金額、借款憑證、款項是否實際交付、借貸雙方的經濟能力、財產變動等情況,來綜合判斷。防止僅憑藉條、借據,簡單認定存在債務。

本人現在正在經歷,深有體會!法律糾紛的解決,核心問題是證據,姐妹們學會合理的收集與儲存證據,往往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好保障。

法條檢索: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法釋〔2017〕6號)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樓:家理律師事務所

夫妻倆因為性格不合,長期吵架。女方在懷孕5個多月的時候,就回娘家待產了,從此夫妻倆再也沒有生活在一起,直到孩子一歲多的時候,女方實在忍無可忍,委託我們提起離婚訴訟!

沒想到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男方突然說自己有一百多萬的債務!並「威脅」女方,想要離婚也可以,但孩子必須由男方撫養,至於這一百多萬的債,也需要夫妻倆一人承擔一半!

大家都知道的,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共債共籤,或者是借的錢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

在這個案子裡,雖然沒有夫妻二人共同簽訂的借條,但好巧不巧的是,夫妻倆採取的都是零零碎碎的網路小額貸,這些債務看似又好像都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上。

在這種被動的局面下,我們給女方出了個建議:以「男女雙方長期分居,且分居期間男方從來沒有為家庭負擔過任何共同開銷,也沒有給過孩子任何撫養費」為由,採取了教科書般的自救方式,即不知道不追認不承擔!

最後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離婚,孩子由女方撫養,男方支付每月撫養費用。而所謂的「鉅額債務」,全部由男方自行承擔,與女方無關!

通過這個案例故事,我們想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進行分居,那麼是和是離,請大家盡快做出決定!如果在分居期間懷疑對方有大額的舉債,一定要堅持用這種教科書般的自救方式來保護自己,即不知道不追認不承擔!

3樓:許光

一、 《婚姻法》第 41 條——舉債目的用途標準

2001 年《婚姻法》41 條的規定較為簡單,通說認為該條確立了關於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基準——「原為共同生活所負」 。隨後的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3 條規定也是第 41 條涵義的延伸,其對一方婚前負債原則上予以排除,但用於婚後生活則予以支援。以上兩條文有著共同的邏輯,同時也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要求,即其要求:

不管該債務生於婚姻關係締結之前,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凡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為婚後家庭生活所用的即為共同債務,也有學者將這種觀點成為債務處理規則中的「目的標準」 或「債務目的推定製」。

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 條——債務發生時間標準

囿於家庭生活的隱蔽性、特殊性,也為便利司法實務操作,《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4 條確立了配偶一方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舉債應為共同債務的原則,而有原則即有例外,例外情形有 3 種:一是在舉債時,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

就標的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情形;第二種情形則援引《婚姻法》第 19 條第 3 款的「」。

2017 年 2 月 28 日最高院通過了《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其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24 條原有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款: 對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權益的行徑予以排除;對夫妻一方從事以賭博、吸毒等為典型的違法活動所生債務予以排除。《補充規定》 的出現將明顯不應當屬於共同債務的惡意串通之債、違法犯罪之債予以明確剔除, 這是對前番推定規則的一次微小的矯正。

三、《離婚財產分割意見》17 條——舉債合意標準

1993 年 11 月 3 日最高院印發的《離婚財產分割意見》是中國涉及到夫妻債務糾紛處理的較早的規範文字,其主要對一方舉債行為的舉債用項、雙方舉債行為下的舉債合意予以關注,該意見第 17 條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即是一方夫妻一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並且強調了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同時,該意見第 17 條對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形做了列舉及兜底條款。此外還明確了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分、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財產為清償等原則。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情形明確包括有:夫妻關係當事人雙方非逃債、

避債目的的前提下合法、明確的將某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未取得配偶他方同意, 配偶一方因其擅自資助沒有法律層面撫養義務的親朋的活動所負之債;一方未經配偶他方同意擅自籌措資金、財產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負債,且經營所得沒有用於家庭生活;還有應當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其他情形。

四、《夫妻債務糾紛解釋》

2018 年 1 月 18 日最高院發布的《夫妻債務糾紛解釋》正式施行,該解釋就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解釋:首先,確立「共債共籤」的基本原則,將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作為成立夫妻共同債務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 只有當夫妻雙方意思表示共同參與某項債務形成活動時,夫妻共同債務方才得以成立;其次,《解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所負的應為共同債務, 也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債務非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而當債權人可以舉證證明所借債務用途是為家庭日常生活、乃至共同生產經營的活動或者證明夫妻雙方存在舉債的共同意思表示等情形時則為例外;最後, 解釋明確了在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時本解釋的優先性。

至此,《夫妻債務糾紛解釋》的出台改變了原有推定規則在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基礎性地位。隨後,最高院於 2 月 13 日發布《關於辦理涉夫妻債務案件的工作通知》,就前述《解釋》的具體適用進行了明確,對目前在審理中的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以及相應案件的執行部門的處理做了進一步明確。

4樓:小夥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法釋〔2018〕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2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5樓:

「 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配偶不能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則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三種情形是: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AA制的約定;3、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

這不是扯犢子嘛,怎樣能證明呢,我看最重要的是簽訂協議並公證,不管婚前婚後,個人債務都由個人承擔,除非是共同簽署的借條和協議,才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6樓:月光橋

首先說下對於共同債務的認定:主要規定如下:1.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2023年最高院對於江蘇高院的覆函《關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性質如何認定的答覆》中補充增加的一種情形: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言而簡之: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如配偶不能舉證證明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則認為夫妻共同債務。這三種情形是:

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債權人知道夫妻財產AA制的約定;3、債務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要想避免承擔共同債務就要努力證明其中這三點。較多的案件裡當事人對於第一和第二點比較容易舉證,但是對於第三點,夫妻中「被」負債的一方要舉證借債沒有用於共同生活,是比較困難的。

也確實有人提出認為這一制度舉證責任分擔不均。以上。

7樓:劉韻

根據在銀行貸款中,一般像是夫妻中,其中一方在銀行貸款另一方也需要強制簽訂來帶責任保證,這就保證了夫妻雙方都對該筆債務有知悉。

夫妻一方在婚內轉移了另一方的財產,這種情況該如何起訴?

馨睿 還沒有離婚的情況 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如果一方有隱藏 轉移 變賣 毀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如果轉移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的,也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已經離婚的情況...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這種情況可以起訴離婚嗎?

離婚律師張麗珍 你好,離婚的途徑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按照您的描述,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提出離婚的一方可以選擇訴訟離婚的方式,向法院申請離婚。根據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

夫妻異地的情況下,哪一方該妥協去另一方所在的城市

孤島 跟大家更新一下,我老婆已經帶著兒子來到了我所在的城市,現在一家團聚,生活幸福。個人總結,一家人還是要努力在一起,異地實在太辛苦,許多感情在往返的奔波中越來越累,以至越來越淡。祝大家都幸福! 世人萬千 其實,夫妻異地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談戀愛都是如此,婚姻不是更如此?但是既然異地了,兩個人還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