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異地的情況下,哪一方該妥協去另一方所在的城市

時間 2021-06-02 01:13:42

1樓:孤島

跟大家更新一下,我老婆已經帶著兒子來到了我所在的城市,現在一家團聚,生活幸福。個人總結,一家人還是要努力在一起,異地實在太辛苦,許多感情在往返的奔波中越來越累,以至越來越淡。祝大家都幸福!

2樓:世人萬千

其實,夫妻異地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

談戀愛都是如此,婚姻不是更如此?但是既然異地了,兩個人還是能感覺到對方的愛,那就考慮均衡,包括未來的孩子上學,老人的撫養問題。這些都是很重要的,也包括兩個人的性格,脾氣,還有工作,很多方面都是需要考慮到的。

不過,總歸一句話,兩個人真的相愛,其他的真的都不算什麼問題。加油。

3樓:吾昕至愛

其實,在老家好一點,老家有父母在,自己也熟悉,父母也可以幫著帶孩子,以後也好照顧父母,但是要是都去異地的話,孩子要是父母不方便來幫助帶孩子的話,就得留在老家,成了留守兒童,或者請保姆,但是我覺得別人帶不方便

4樓:過天涯

統一目標比統一思想簡單.

如果真是為了家庭著想. 那麼你們一定有統一的目標, 孩子, 團聚, 發展, 收入.

確定了目標,就有乙個最優解.

問題妥協的那一方是能不能接受. --若是以家庭總體利益為先,那麼個人損失一點小的利益是沒有什麼.

要說,孩子還小, 不如暫時讓家人都在老家, 有安穩的生活. 女方正好準備自我提公升.家庭物質上也做積累.

等幾年到該上小學了, 一家人都到你工作的地方. 工作跳槽也準備好了. 正好上乙個台階.物質上也有積累.

5樓:扎心師太

我無法明確告訴你該怎麼選擇,給你說個身邊的事情吧:

我老公的表弟,前幾年從四線城市的儲蓄銀行調去省會城市的分行工作,夫妻倆從此開啟每兩周見面一次的生活,期間生了孩子,女方是小康家庭的獨生女,在當地公立高中當語文老師,女方父母幫助帶孩子。

去年的時候,他表弟領導說總這樣兩地分居不是辦法,給他妻子聯絡了省會城市的重點私立高中當老師,當時女方覺得離開自己父母怕玩不轉,再說自己的工作比較體面,就不想過去重新開始。

僅僅一年之後,回過味來了,省會城市有更好的教育資源,尤其自己在教育行業裡,總有機會讓孩子過去進到好的學校學習,並且那裡可是有省內最負盛名的重點高中啊。父母也退休了,跟過去就行,最重要的是,夫妻不用兩地分居了,男方可以更多的參與到育兒中,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性格養成。

但這時候,原來的工作機會已經沒了。當然,要是一咬牙一跺腳,女方還是可以過去現找工作,作為乙個有教師資格證的老師,害怕沒事做嗎?也許是沒什麼闖勁也安逸慣了,女方後悔歸後悔,卻又不願意動地方了。

現在,依我看,長期下去,必然要出問題,中年夫妻嘛,本來消耗感情的因素就多,再加上夫妻見面少,每次見面獨處的時間更少,呵呵。

建議你和妻子好好聊聊,兩地在居住,教育,長期發展等方面有哪些優劣勢,之後定個方案。要知道,你們,不僅僅是你們兩個人,你們的孩子很快就會長起來,甚至會有第二個,所以,還要為他們做打算。現在很多地方都有孩子入學對應學區房產權和戶籍年限的限制,可別憋不住屎了再現挖坑。

6樓:麻辣兔子頭

為了孩子,最好還是再勸勸你老婆。。。小地方是很安逸很穩定,但是如果在小地方安家了,孩子接受的教育也肯定有限。

經常看到有人喊,教育不公平,憑什麼大城市教育資源那麼好。。。

廢話啊,你在小地方過的那麼安逸,如果孩子的教育資源一樣了,對那些在大城市打拼的孩子父母就公平了?

夫妻一方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犯法嗎?

思冬瓜排骨湯 法律分類 1 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2 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3 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法律後果 1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並不知情的情況下所借的債務是否需要共同承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避免承擔夫妻共同債務?

家庭教育 學習心得分享 在夫妻共同債務糾紛中,比較常見的是,當夫妻感情破裂時,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 編造虛假債務,通過一張 欠條 把個人的欠債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堂而皇之地使夫妻另一方背上沉重的債務負擔。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對外欠債,僅憑債權人出具的一張欠條,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嗎?我相信法...

夫妻一方在婚後出資買房,這種情況該如何保證這個房子屬於其個人財產?

王幼柏律師 1 夫妻一方以婚前的個人財產買房,並且登記在出資方名下的,依舊是TA的個人財產,這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後的轉化,依舊屬於個人財產。2 一方父母出全資,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同樣認定為個人財產。1.如果是全款購房,可以將錢取現金拿給父母並且只要父母在銀行匯款時備註 僅贈與某某某一人 並且購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