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什麼沒有通姦罪? 現行法律到底保護了誰?

時間 2021-05-06 17:02:07

1樓:路漫漫

首先我覺得你的想法有誤!婚姻法保護的主要是財產利益,感情這種東西誰都勉強不來!誰都不可能永遠愛乙個人,一般愛情的保質期只有兩年!

有人說結婚後愛情就昇華成親情了,是的,親情和愛情是兩碼事!你可以愛乙個人,然後和自己的配偶一起奮鬥掙錢照顧你們共同的子女,這不犯法!如果在外面有了愛人就被判刑那就完全喪失了人權!

甚至可能沒有人願意結婚了!想要孩子的人可以非婚生子就好了,省得那麼多麻煩!也許有一類人還是會結婚的,是哪類人呢?

就是那種失敗者:相貌完全沒有競爭力估計以後也沒人會喜歡的,完全沒有經濟能力的極力想要綁死老公或老婆的保障自己經濟穩定性的人.....總之就是沒人要的人

2樓:老張

婚姻法本來就對過錯方有一定的懲罰措施,比如起訴離婚時可以判決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子女撫養權的分配會優先考慮無錯方的意願。這樣再來補充乙個「通姦罪」的意義不大,以現代社會的道德觀來說,通姦這種行為也沒有必要入刑。

通姦這個詞本身也已經被時代棄用了,按詞義來解釋,不是明媒正娶的男女交往都是通姦,我和我女朋友睡覺也是通姦,可能都不用一起睡覺,我揹著她爸給她發了個簡訊就算是通姦了。

即使哪天真的增加了「通姦罪」或者說「出軌罪」,也頂多是個親告罪,不告不管,畢竟不會造成什麼社會危害,而且生活中原諒了對方出軌的也不在少數。

3樓:

因為金錢比愛情更重要啊。婚姻法更多保護財產,很多人沒有對婚姻的忠誠但維持婚姻主要是財產的多或者少。如果保護婚姻中的忠誠,對財產的保護就降低了。

所以目前來看沒有通姦罪,恰恰是維繫了婚姻關係,保護的是配偶,從愛情的角度說侵害了第三者的權利義務。包括很多人反對的所謂離婚思考期不是結婚思考期乙個道理。

感覺理想的婚姻制度應該國家包辦或者乾脆搖號。根據教育水平財產情況分類,沒想好幾年搖號一次可以啊?匿了,哈哈。

4樓:劉禪七号

台灣原來有,但是隨著法律界呼籲廢除的呼聲越來越高,今年已經廢除了。

通姦罪的廢除也是大勢所趨。因為法律專家發現,通姦罪坐牢的女人人數高過男人。因為夫妻一方出軌單男或者單女時。

老婆出軌了,老公會把老婆和姦夫一同告進牢房。如果老公出軌了,老婆通常會原諒丈夫,而把小三告到牢房。這就導致犯同樣的錯誤,男人受罰機率小,而女人受罰機率大。

5樓:OJG

台灣是有的,忘了在哪本書上看過,也可能是法理課老師順口講了一句,總之就是實際實行起來太難了,幾乎就落實不了,那規定了就是一紙空文,除了明擺著讓國外看笑話,還有什麼用呢

6樓:陳邦羽

法律保護的是自由。而婚姻只是一種契約,就跟合同是差不多的性質。

法律既保護你有簽訂合同的自由,也保護你有違反合同的自由。

一方想要違反合同,法律只是規定你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不會強制必須履行完合同,也不會把違約入刑當成犯罪。

自由大於守約,這是一種立法理念吧。

7樓:

婚姻是財產關係,婚姻法是為了安排財產關係的,你們的感情問題自己處理好嗎?為什麼要浪費行政資源處理你們的破事?不會真有人以為婚姻是愛情關係吧?不會吧?不會吧?

8樓:唐大俠

我覺得結婚證太單一共用乙個標準不合理,建議設立不同制度結婚證同類找同類保守的找保守開放的找開放領結婚證前雙方決定好選擇哪種婚姻若出現出軌(出軌界定雙方商量好並寫下來)等(雙方商量好其他情況)應採取哪種懲戒措施寫在條約裡類似合同方式簽字畫押

9樓:袖中劍

看來題主是個比較理想化的人哪……

那就讓我們理想化得更徹底一點,假設所有出軌的人都會被抓住並判刑,無一錯漏。至於刑期嘛,視情節嚴重程度而定,少則半年,上不封頂。

那麼問題來了:

匿名使用者:作為兒女應該怎樣看待父親出軌?

匿名使用者:母親出軌對子女造成什麼影響?

以上兩個問題,截止到目前為止,總共8000多個回答。如果按我們「理想化」的標準來,這8000多個答主,不僅要承受父母出軌的痛苦,還要背上「通姦犯」孩子的名聲,政審都受影響,考不了公務員,參不了軍。這還只是知乎上的一部分資料。

有興趣的話,可以數數,這8000多個答主出軌的父母,有多少是權貴,有多少是普通人。現行法律沒有通姦罪,到底是在保護誰。

10樓:小峰

為什麼「通姦」這個詞能復活?以前男女朋友睡覺也叫通姦。無論你跟婚姻有沒有關係,婚外性行為本質上也就是道德修養的問題,抓住就讓騎木驢、浸豬籠,難不成世人無不懷念我大清?

還有人說出軌沒懲罰,這個問題司法早已有結論,無過錯方可以起訴離婚,判決的時候誰是過錯方誰少分財產,還需要復活乙個通姦罪出來?

11樓:涼州牧

因為法律的本質不是維護誰的利益,而是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生產力進步。能維護誰的利益或者侵犯誰的利益並不是法律所要思考的唯一標準。從社會學的角度看,婚姻對社會進步的本質意義是對財產的保護和對下一代的教育撫養。

另外,即便制定也很難執行,怎麼界定,司法機關根本沒有那麼多精力去查這些事,重婚好查,而出軌很難查,花那麼大精力去查案,必然會帶來公共資源的浪費和社會的不穩定。

12樓:Mercury

誰也沒有保護,因為法律保護的是財產關係而不是愛情。在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婚姻忠誠比起法律利益來說更像是一種工具,一種衡量財產分配的工具。這個工具在法律上唯一的作用還是在婚姻關係破解的一刻用來衡量能不能分割財產(是否同意離婚)以及分割比例的問題。

對於同一段婚姻來說,一方忠於婚姻,一方不忠。那麼恪守婚姻忠實義務的人提出離婚更容易被法院支援,可以在離婚時多分財產。除離婚分家產之外,婚姻法對於婚姻忠實還真的沒有實質性保護。

所以,從形式上來說,誰也沒有保護。至於所謂的不懲罰就是保護,所以沒有通姦罪保護權貴的理論……講道理,沒有通姦罪保護的是窮人啊!如果乙個人的配偶有權有勢,婚內出軌,你覺得另一方會去告通姦麼?

13樓:清水泡麵少點味

一夫一妻是破壞不了的!

因為沒法跟兩個女人去領結婚證,除非其他國家去領!

因此不管你婚內是否出軌,這最多算重婚罪,通姦罪一般是古代懲罰女性的,也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種不該存在!

14樓:金句

我支援廢除通姦罪。

因為它的實行,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文化背景下,受傷害的絕大多數是女性。

但這不代表我反對利用法律約束婚姻,我覺得婚姻是需要法律保護的,否則結婚證也沒必要領。所以說目前的婚姻法需要完善。(比如原則上結婚自由、離婚自由,且婚內身體支配權自由(出軌自由),且出軌不影響離婚財產分配、孩子的歸屬。

那這個證

至於身體支配權屬於自身而不是配偶這些陳詞濫調我也懶得說了。邏輯上很對,但還是落後了一些。

比如你行駛身體支配權的同時,配偶的精神創傷要如何彌補,至少「身體支配權屬於自身而不是配偶」流行的那個年代(2023年),精神創傷不值一提,我吃舍曲林之後才知道這事應該重視。予人精神創傷和予人身體創傷一樣,都屬於一種故意傷害,不過法律總是滯後的,待我們二十年後再看今天吧。

15樓:Jamescaobobo

就通姦罪廢除發展史來看,全球保有通姦罪責的國家,只剩下中國台灣(地區)與伊斯蘭國家。亞洲國家日本早在上乙個世紀中期,2023年就已廢除通姦罪;歐洲國家德國、法國及西班牙,也紛紛於2023年、2023年及2023年廢除通姦罪,現今的歐洲國家,已經沒有乙個國家的刑法規定通姦罪了。同樣的,美國賓夕法尼亞州開了第一槍,於2023年正式廢除通姦罪,近年來西維吉尼亞州、科羅拉多州跟新罕布夏州也紛紛效仿,於2023年、2023年、2023年廢除通姦罪,現今的美國51州,只剩下不到一半的22州保留通姦罪,但事實上,這些州所謂的通姦罪罰責,多備而不用,僅成為具文。

中國大陸,自2023年起通姦罪就從刑法內消失,取而代之的是,2023年中國施行的修訂條例內,去除與通姦有關的處分規定外,改以「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與「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等字眼,來取代「通姦」一詞。

如支援保留通姦罪罰責者,認為通姦罪責可以保障婚姻一夫一妻制、家族權利制度,但反對人士則基於保護個人身體、性自主權與隱私,支援通姦罪應該被廢除。

其實,觸犯通姦罪者,「女性」多是被指責的物件,並且通姦罪嚴重侵害公民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且未婚的通姦者本不屬於國家刑事處罰的物件。人身體性自主權是屬於自身,不能因為「結婚」而只能專屬於配偶,甚則夫婦「房事」還得用國家法律來介入、操縱、制約、管理,通姦罪真的是符合時宜的法律嗎?

恐怕還得讓我們好好地想一想。

16樓:帝傑

總有人認為恢復通姦罪是開倒車,但我覺得廢除通姦罪才是開倒車,人類從原始社會發展至今,祖先們經過一次次的嘗試留給了我們最好的制度並且一直持續了千年,然而那些所謂的平權運動也好、通姦除罪化也好,全都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出現的。為什麼人類幾千年以來都運著這一套制度,但為什麼到了他們這一代就這麼矯情呢?

我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奠定人類進步的基石,非罪化與平權才是向原始社會開倒車。

17樓:

破壞一夫一妻制度,中國已經規定了重婚罪了。而婚姻關係中的忠誠義務,是相對權。西方有學說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種社會契約。

我們可以將婚姻關係視作涉及人身和財產關係契約。(當然,社會主義法學中,還認為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的。)而夫妻雙方的忠誠義務只針對另一方,違反忠誠制度並一定就是破壞一夫一妻制度,除非行為嚴重性繼續上公升至重婚,如與多人締結婚姻關係(形式上重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重婚)。

既然是相對權,公權力是不能肆意干涉的。而我們說違反忠誠義務,並不是侵害了婚姻一方的財產權利,而是傷害了對方的感情。而感情並不是刑法應該去調整的物件。

所以如果按契約學說,出軌模擬違約行為,並且傷害對方的感情至多用民事法律進行調整和救濟。當然,台灣地區仍有妨害婚姻罪,也就所稱的通姦罪,但台灣地區一直有呼籲通姦除罪,而且世界主流立法都不規定通姦罪。台灣地區刑事立法並不一定有參考價值,從之前台灣詐騙團夥的事情了解到台灣地區詐騙罪最高刑才五年,被公眾所詬病。

個人認為這次事件,還是因為大家情感上接受不了引發的情緒大爆發。公眾人物也是人,很多遭遇也是普通人的境遇,中國有中國的國情,中國的婚姻法比西方不少國家規定更加細緻和複雜,但婚姻關係本身涉及到家庭倫理,兩性關係,人身財產關係無法事無鉅細,面面俱到,一些問題即使寫入條文本身並不是法律能夠解決或者杜絕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更多依靠雙方的自律和相互尊重,而不能期待依靠法律保障婚姻的穩定和長久。畢竟感情是很主觀的東西,家庭關係也帶有私密性,外界擅加干涉有可能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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