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救人而殺人對嗎?

時間 2021-05-06 15:50:26

1樓:MXX

作為職業交易者,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交易中的止損。止損死乙個,不止損死五個,這是個兩害相權的故事。作為職業交易者止損是必須的,因為所有的損都在意料之中,任何的結果都必須去承受。

作為故事中的人,推下胖子並且接受一切的後果,承擔一切應該承擔的責任,救人也害人,救人不是害人的理由,不管為了什麼害了人都要承擔責任。

2樓:別回頭

弱弱的問一下

如果有那個可能將胖子推下去,那說明我和胖子在同乙個位置!

既然想救那五個人,又不想傷害胖子,是不是可以自己主動去臥軌呢?!

3樓:

第一次在知乎上回答問題,好激動。

我認為是不對的。

關於題主的問題,從表面上看這是乙個緊急避險的行為,以乙個人的生命來挽救了更多人的生命。但是,胖子的生命、身體權並不有他人來處置和支配,就算是緊急避險也不能用乙個人的生命來挽救另外乙個人的生命。如果可以,那就是不是意味著,生命有輕重之分,人格有高低之別,那5個人的生命難道一定大於1個人的生命?

5個人的利益一定大於乙個人的? 當然不是!這種錯誤的高低貴賤觀念在法律中是絕對不能存在的,所以從法律上講針對問題的具體描述:

推胖子救五個人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至於從佛教上的理解,我不太懂。是不是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意思?胖子會不會主動去就那麼多人。

這樣說來,胖子的權利不可侵犯,而且胖子還有崇高的道德情操

4樓:湯溦

這個例子最早出現應該是用來攻訐邊沁的功利主義的。

邊沁提倡法律是維護「最多數人的最大福祉」。但是有人提出,為了「多數人的最大福祉」,能否犧牲掉個體的利益呢?這對個人而言是否公平。

這個問題涉及到不同法哲學流派的辯論,從價值上說也是法的公平與效率兩大價值的對抗。不是一言兩語能說清的。

不調侃的說,這是乙個哲學上很重要的命題,你從現有的法律,宗教甚至倫理都可以有自己的解讀。但是,沒有一種答案是絕對正確的。

在不同的時代,解讀是不同的。在崇尚集體主義的年代,你絕對服從犧牲個人利益來滿足集體的利益。在個人自由散發著光輝的年代,沒有人覺得個人有必要為集體作出絕對的犧牲。

在不同的地區尤其是東西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解讀也是不同的。張藝謀的《英雄》,史匹柏的《拯救大明瑞恩》,反映了東西方兩種價值取向。

馬克思說,事物的發展總是波浪式的前進和螺旋式的上公升。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的答案,因地區而異,因時代而變,因每個人心中的價值取向,而有所取捨。

5樓:海木木君

題主用這個案例來表達這個問題有點牽強,我來列個新的例子吧。

一部船沉沒後,一部容量為10個人的救生艇已經裝了11個人,這個時候再裝乙個人就要沉沒了,這個時候有個人游到船的旁邊,他的求生欲執意要令自己爬上船。然這個時候和他溝通解析基本沒用的了,你的選擇只有兩個。

A讓他爬上船,船上的人一起完蛋。

B直接推開他,讓船繼續保持航行,獲取求生的可能。

這個時候引用下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釋義:第129條【緊急避險】第一百二十九條 【緊急避險】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使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現實和緊迫的危險,行為人不得不採取的一種致他人和本人損害的行為。和正當防衛一樣,緊急避險也必須遵守法律的限制條件,不能任意行使。首先必須以合法權益會受到損害的緊迫危險為前提;其次應該具有必要性(手段上沒有別的辦法)和緊迫性(時間上來不及用其他合法方式),為了保護更大的合法利益;最後,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以盡可能小的損失保護更大的利益為限度。

如果不滿足這些要件,就會演化為違法行為,需承當責任、賠償損害。

可以去看看《金田一少年之事件簿》悲戀湖傳說殺人事件

6樓:

題主好,看完桑德爾的書後我也對這個問題思考過很久,然後成功想蒙了……

後來讀了康德的《道德形上學》,才算有了點頭緒。康德在書中提出,動機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不同於當代法律中結果正義才是正義)。雖然行為導致的結果不是道德的,殺了人,但動機是為了救人,所以這是種正確的行為。

然後就該有人問同樣是救,為什麼不能選擇救少數。這就要談到康德道德論證中的第一原則,除非我願意我的行為成為一項準則,否則我不應該這麼做。如果我是那個被犧牲的少數人我當然會很不爽,但對於其他的大部分人來說,儲存多數更適合種族的延續。

同理,我們能犧牲多數去儲存更重要的少數,比如戰爭中的士兵能為了主帥的安全主動獻身,就是因為這麼做有利於群體的延續。為群體而犧牲是演化論儲存在我們基因上的本能,沒這本能的人種估計已經滅絕完了。所以我們會在本能的控制下做出最利於群體的選擇,即使它對少數人很不公平。

因為有大多數人在大多數事情上都是大多數的(有點繞,但我也沒更好的說法了),所以這種選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利於我們自身的,也就是應該成為準則的,也就是道德的……

有人會說,不去救人不犯法,為救人而殺人就犯法了。在這點上我強調人間的道德大於世俗的法律。至於什麼是人間的道德,請參看上文或翻閱《道德形上學》。

有人談到我沒有奪取他人生命的權力,但結合上兩段談論的,我也沒有權力去坐視多數人的死亡。即使袖手旁觀在法律上無罪,在道德上肯定是不對的。而殺乙個人去救多數人,在法律上不對,在道德上卻仍是極為正確的。

綜上所述,應該去做有利於整體的抉擇。

佛教我雖然不懂,但也知道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一說。為救人而殺人,活人一命,孽障歸我,不正是佛的做法麼?以上~

7樓:

如果都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就是能救一億人也不能胖子推下去,胖子本來的時間線就不會死亡。人從來不以數量論珍貴,再說了,珍貴了就該活著,道理也說不通。

8樓:Vincent Wu

muder is muder,這是毋庸置疑的。大陸法系不同於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法律層面,你推下胖子,你就是故意殺人,而你什麼都不做,對不起,本來你就沒有救助義務。

題主的問題還有乙個前置問題,如果我是司機,有兩個軌道,原軌道,撞死五個人,分叉軌道,撞死乙個人。個人認為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跳車,別笑,這樣你就可以減輕責任了。如果覺得跳車必死,那你按照原軌道開,車子不能剎車這個事實必然有原因,必然不止你乙個人來承擔撞死五個人的責任。

而如果你撞乙個人,你就是直接故意,主觀惡性在公訴方看來絕對大於你撞五個人。英美法系關於類似的問題的爭論,一來是因為習慣法的存在,影響司法審判,二來政治哲學。

我近期就在看公開課的課程。說到底,沒有乙個正確的答案,每個答案都是你的觀點,結果主義亦或是絕對主義。

我的觀點取決於中國法律,但是中國法律的設立,初衷,如何評價善惡,這個又需要結果主義的觀點來分析。第一集後半部分有說到乙個例子,乙個醫生,面對五個病人,分別需要五個不同的器官移植才能存活,而醫院中正好有個器官都健康的病人在熟睡,為了五個人的生命可以放棄乙個人的生命嗎?如果可以,故意殺人罪;如果不可以,法律中對於醫生救不了病人,不懲罰。

從社會危害性角度來說,如果醫生救活了那五個人,這個醫生的社會危害性極大。

以上只是個人看法

補充:題主可以看一本電影,《守望者》,為了救人而殺人到底是對是錯,電影剛看完,很深刻

9樓:

乙個行為對不對,可以看如果把他當成通用準則的話之後的效果 (好像是這麼個意思,康德那裡來的)。 這樣的話, 推胖子下去是不對的。因為推胖子的下去的行為是一種剝奪人生命權利的行為,而這種行為是不能成為通用準則的。

當然,如果不用這套理論,用社會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犧牲小的是可以的,這樣胖子會在這個理論下被推下去。。 當時老師講過,言之成理即可..

10樓:

對與錯不是絕對的,對整個國家來說救5個人是對的,對胖子的家人來說救5個人是錯的,對個人來說殺人是不道德的,所以一切取決與你的衡量標準。

同時取決於個人所擁有的權利。乙個人可以以很高的標準來衡量自己的行為,比如為國家犧牲家庭等,但不是所有人都有這樣的資格,權力往往分配到少數能做出正確決策的人手裡。

11樓:

看過《公正》公開課,這應該是裡面提過的乙個案例。

一、我對公正的理解是這樣的:

公正是一種價值觀。

公正是有目標的,目標維度因個體不同而有差異。如問題中提到的場景,有人認為目標是公眾利益至上,主張把胖子推下去,有人認為目標是個體公民生命權至上,主張順其自然。又如禁止捕鯨這個議題,日本人的公正目標是維持傳統習俗,美中國人則是保護鯨魚。

相同的公正目標,目標尺度因個體不同而有差異。如在醫療保障方面,目標都是為了提高公民抗擊病痛的能力,緬甸實行零保障(假設),中國實行有限保障,俄羅斯實行全額保障(假設)。

綜上所述,同一場景,個體間的公正目標及其尺度可能是不同的。

二、由上可推測,個體的公正目標可能與群體(多數人)的公正目標背道而馳,而群體的公正目標往往上公升為法律法規。在本問題中,我覺得大多數國家的公正目標是保障個體公民的生命權,那些想把胖子推下的人,可要掂量掂量。

12樓:

稍有常識的人都不難看出,如果我們的火車繼續前進這個螳臂當車的少女,難道能夠阻擋的了嗎ヽ(`Д).

我認為,這個問題不存在什麼對或者不對。

首先,我是不會推這個胖子的,至少從我的角度來說,我推這個胖子,那就相當於我殺了他,至少我是不願這麼做的。

如果這是乙個××爆棚,勵志拯救全人類的人,我想,他能推動這個巨大的,能擋住火車的胖子,那他自己也能擋下,那好,既然你也可以做到,那你憑什麼讓別人去送死。

最後,問題只考慮了胖子和火車前面的人,難道就不考慮執行中的火車,一頭撞到乙個胖子身上,火車上的人怎麼辦?

13樓:滿滿

題主所說的情境的確很牽強。單說為救人,題主可推石頭或自己撲上去(既然人能擋住火車石頭肯定也沒問題),若你推了胖子,肯定是存有私心的,即:如何在保住我自己的情況下救那5個人。

所以我想題主應該改成,如果有人對他人生命造成威脅,該不該殺了那個人救別人。這樣是不是就好選擇了?不過題主的意思似乎是,該不該用乙個人的生命去換取更多人的生命。

更引申一步,該不該用乙個年輕有為的生命,換取乙個風燭殘年的生命。說到底,就是生命有沒有價值差異的問題。我們換一種情境,如果這6個人都是題主的孩子,題主會怎麼選?

會犧牲乙個孩子去救另外5個麼?

其實,不管怎麼做,都是對的,也都是錯的。對於被救的人來說,題主是對的,對於死掉的人來說,題主是錯的。

為救人而殺人犯罪麼,會判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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