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網友 DIYgod 爆料自如管家未經同意入侵臥室?

時間 2021-05-06 15:02:25

1樓:FunTester

最早在推特上看到,聽了錄音。自如管家在自圓其說方面的確了得。自如的法務也是如此,只有不讓他們出錢或者不影響他們賺錢,他們就可以放下高傲頭顱給你道歉。

之前住過合租自如,隔壁天天抽菸,投訴了十幾次,管家都踢球就是不親自來,後面直接表示他不知道,從來不清楚此事。最後弄到工商局,才給免費換的房,賠了搬家費,道歉。

後來因為頂樓房租漏雨又找過自如管家,他麼就是不來,又是投訴,管家直接去外地學習去了,又是去工商局,才給勉強修了一下,前後折騰了乙個多月,淋了三次雨。

包括自如的客服乙個鬼樣子,就知道推脫推卸責任,只要不花錢,他們怎麼都行。

2樓:春眠不覺小

好吧,我也受邀來黑一下吧

首先自如回應,證明確有其事,回應的內容為正常操作,那麼就是說有可能下乙個在自己房間睡醒被幾個大漢圍住的可能就是目前/未來在自如住的各位了,根據「墨菲定律」:事情往往會向你所想到的不好的方向發展,只要有這個可能性。畢竟,正常操作嘛,對吧

3樓:行運兩條龍

因為剛回答完,關於女租客洗澡時男租客破門而入的問題。我就先貼上答案,單眼皮老王:如何看待深圳一女生稱洗澡時遭自如合租男室友破門而入?與異性合租應該注意什麼?

自如這種行為,並不是管理疏忽,也不是員工突然犯傻。而是企業價值觀下的常規操作。

它眼裡,你只是個掏錢租房的,交房租唯一享受的權利就是,有乙個空間吃飯睡覺。至於體面和安全,不歸它管。

這種喪心病狂的企業,還能活的這麼滋潤和囂張,不得不說是一種悲哀。

4樓:阿惜

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我會在反鎖房門的前提下自費再自行設定一些機關,類似監控攝像之類的。可能有人覺得說會不會太過,但是我以前看到過一些事情,現在真的是不敢隨意造次。如果說安保可以的話,就不是很要緊,但是安保不好一定很要緊

5樓:三千

我個人觀點未經同意進別人臥室是非常可恨的事,我自己爹媽未經我允許也不能進我臥室,更何況你乙個「自如管家"說白了乙個陌生人呢!自如不是第一次陷入這樣的時間了,還有自如合租事件女房客多次和自如反映衛生間門鎖壞了自如置之不理後來發生了「男房客在女房客洗澡時進入衛生間逗留七分多鐘"租你的房你連最基本的服務、硬體設施和安全問題都解決不了光道歉是沒有任何用的!自如如果還是這樣不改變服務狀態,不解決客戶合理的需求早晚你要破產倒閉!

6樓:武漢桐人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住宅可以解釋為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

無論自如的管家初衷如何、是否真的經過審批拿到了許可權,他們都沒有任何權力私開房門,即使有原因也應該事先告知,即使不告知敲下門說一聲也不為過吧。

7樓:酒慕

嚴重侵犯個人隱私權了

真來去自如

安全隱患這麼大員工素質低下

密碼應該由且只由個人掌握

公司掌握的話大半個管家的人都知道了豈不是把租客出租屋當自如的菜市場逛

8樓:歌者默然

自如帶看一半管家不敲門,直接輸入密碼開門!另外一半敲一下門,喊一句自如帶看,就直接輸密碼進入。

要是哪天有個自如管家心生歹意,獲取後台密碼,想去誰家去誰家!

不光是管家可以獲取密碼,自如的任何乙個工作人員都可以,包括保潔!

自如客的安全真的一點也不能保障!

9樓:哈哈哈哈啦啦啦

看法是:收集證據,走法律途徑解決。

承租人承租後,實際上對房屋有了使用權,承租期間,包括房東在內都無權擅入房間,更何況是自如的管家。

可以報警告他非法入侵住宅,屬於刑事犯罪。

《刑法》第245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1、客體要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仍實施侵入行為。

10樓:

證明:定理1「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因為中國是共和國,所以沒有國王

推出自如管家不是國王

根據定理1,推出自如管家可以進。

證斃(證後槍斃)。我可真是個邏輯帶師。

11樓:莫侯的時

自如租客。

雖然還未遇到此問題,但特別支援女生維權!

不管有什麼理由,更何況還是「管家」進入隨意進入女生的房間!

並且管家都有租客資訊,他們是在已知租客資訊內強行偷闖入,自如都是密碼鎖,他們都有密碼,真是令人後怕……

給出懲罰吧!

12樓:絕望

首先反駁下愚山的觀點,認為自如入戶人員行為是構成非法入侵住宅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自如方面的行為明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知愚山據何情節認為不構成。

其次,就憲法問題,中國的法律實踐中是不以憲法作為辦案依據的。但憲法的精神和條文都落實到了具體可執行地法律條文中了。例如你這次的非法入侵住宅行為,刑法就有明確規定,完全不用上公升到憲法的高度。

第四,緊急避險。緊急避險的核心,是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你的案例中顯然是不存在的,因此緊急避險不成立。

第五,合同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具體到你這裡,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最後,這件事情背後反應的,是租房領域的亂像,強烈建議題主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良好社會秩序的建立,需要我們每乙個人的共同努力,通過一次次訴訟,一次次追責,希望我們能通過自己的努力讓這個世界更美好。願意無償為你提供相關的諮詢和幫助。

13樓:「已登出」

作為乙個長期租房的人,中介這種操作真的不是個例。我就碰到過一睜眼臥室門被開啟了,鏈家的中介在帶著客人看房。

當年自如和鏈家沒啥界限,房東要賣房子,跟我乙個自如客有什麼關係,中介直接帶人進屋(臥室)看房,並使用廁所。不是一次,反覆投訴無果,最後房子真的賣了,人家業績為重吧。想想自己真的太老實了,應該直接報警。

自如住了四五年,換了四套房子。也在蛋殼租過。中介覺得租給你的是臥室,所以公共區域還是屬於中介的,可以隨便進入,哪怕房間已經全部出租。

更有甚者,認為臥室是租給你的,想看相查隨意,碰到賣房,租戶必須配合,你不配合我也能開門,就很無恥了。我乙個老爺們只是生氣罵哄出去,這要是姑娘呢,誰給你們的權利呢。

14樓:兩個傻瓜

看了全篇文章沒有交代背景只交代了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過程。

首先要明確的第一件事情是房子是整租還是合租。

如果是整租當事人應該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該維權維權。當然如果涉及到國家政策的話另當別論(我也因為群租房而被迫搬家)如果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權益上的傷害應諮詢專業人士讓自己的權益得到合法的保障。

如果是群租房那自如是有權進入房間的。但是自如沒有權利不經過你的同意進入你租賃的空間。理論來說在其他房間沒有租出去的時候自如應當享受其他房間的使用權。

自如管家獲取密碼的許可權也是當房間內有閒置房就可以申請大門密碼與房間密碼。

15樓:來日可期

終於找到感同身受的人了,說說我的經歷吧,我在自如目前租房兩年了,感受除了貴,還能有各種奇怪的理由反駁你,像極了無理取鬧的女朋友。但沒辦法,我太懶了,每月的保潔爽歪歪,所以現在還在租。。

第一年冬天,當時隔壁02臥小姐姐退租,正是看房子的時候。有天回家時候發現自己臥室門是開著的,當時以為自己出門忘了關就沒在意。(神經大條的我)

過了兩天週六在自己床上賴床,突然有人滴滴滴按我的門鎖,嚇得我愣了兩三秒後衝到門口把門堵住,哆哆嗦嗦的。自如管家說沒搞清楚是哪個臥室,道歉後就走了。

天真的我還以為這只是偶然。

週日中午又來,我乙個女孩子自己在家,門突然就被摁響,嚇死了,整個週末完全泡湯。回過神後想起之前回到家發現臥室門開著的情況,我住了快1年也沒忘關過門,偏偏那天會忘記關門?

後來投訴了,自如協調說是02和03臥他們系統裡搞反了,安慰我說如果已經有人租了,他們是進不去屋裡的。看了題主的提問覺得自如他們是能進的,唉。

真的不敢想乙個女生正睡覺,乙個男自如管家就進來了會什麼樣,想想都後怕。

16樓:君禮

自如的回答非常有意思。

儘管被多次投訴,先不說歸不歸咱們多管閒事的自如管。不應該先跟住戶了解情況嗎?

最起碼的事先了解情況都不會,是不是已經構成強制「執法」了。

自如這種態度,以後怕是住不了了!起碼得人身安全都無法保證!

17樓:你們看不見我

自如

來去自如

你的房子就是我的房子,我進出我的房子要的就是自如嘛這名字都告訴你了

管你是啥租客管你啥法律條款我要進出自如才能體現我的名字

18樓:尋求改變的車申

朋友碰到過更奇葩的,剛搬到自如就出差了,半個月回來發現管家在裡面住了。。。被發現後各種領導上上下下的都來道歉,只是說是管家自己的問題,如何處罰管家之類的,最後就是把租房子的錢都退了回來

19樓:青衣流蘇袖

評價有什麼用,不用多說都知道:即使是房主和租客的關係,想要進屋也需要協商同意,私闖民宅是違法行為。

但是,資本不在乎法律,被資本異化的人同樣不在乎法律。

就算被告了,官司輸了,沒關係,大不了賠個百八十塊,下次還敢。

20樓:

正常。我女生,合租。經常剛到家洗完澡,管家就帶人進來看房,一臉懵逼的我以為家裡進賊了......

在我多次警告下他們終於知道下次來看房前,通知我一聲是多麼重要。

21樓:愚山

自如官方的邏輯是想通過緊急避險來使其行為合法化。

但根據題主的內容來看,並沒有緊迫到需要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入房屋。

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排除妨害,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因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但需要具有必然關聯的損失才行)具體的下面會講。

其實這種霸權主義的行為,一直屢見不鮮。

背後有乙個讓人很無力的邏輯:需求大於供給

在這個事件中,租客一方可以追究其下列責任:

但是對於出租人一方而言,其負有治安管理的法定義務,同時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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