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算是故意殺人未遂嗎?

時間 2021-05-06 15:00:22

1樓:伴罪半醒

這個問題最後都說了,A不知道B是疾病死亡,已經有動機而且已經實施了,而且實施的物件還是人,這點就已經構成故意傷害或者殺人了,不用計較B是否因為疾病突發死亡,如果B半夜醒來是因為看見你要殺他心臟病犯了死了,就算你沒拿刀捅進去也是一樣的罪名成立。

2樓:小小霜降童子

當然是侮辱屍體罪啦,主客觀相統一,主觀是故意殺人,但客觀是殺屍體,二者相統一,選擇輕罪,所以是侮辱屍體罪。

刑法懲罰的是客觀,不是主觀。

羅翔老師說,刑法是不能違背百姓們最基本的倫理道德觀念。人家只是殺的屍體,怎麼能按照殺的是活人呢?

3樓:李時重

直接開門見山的回答,不屬於故意殺人未遂。犯罪的物件因為自然死亡的原因發生轉變,從人變成了屍體,這個時候不管犯罪嫌疑人主觀上如何肯定自己殺的是人,但客觀上已經是不能犯,所以故意殺人未遂不成立。該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是成立的,客觀階層有侮辱屍體的事實,主觀階層有故意殺人的故意,在這裡是主觀認識的錯誤,並不妨礙認定該罪主觀的故意,所以構成侮辱屍體罪。

4樓:

就像這種在不能犯理論中被反覆被當做例子殺屍案、空床案等,根據不同學說是有不同結論。首先看一張圖。

圖中左邊是主觀說,右邊是客觀說,越往左越傾向於懲罰人的思想,不能犯成立的範圍越小,未遂犯成立的範圍越大。拿純粹主觀說來說,只要A自己以為自己殺的是活人,那就是可以作為未遂犯處罰的,純粹客觀說相反,只要客觀上這是個屍體,表現得多麼真實讓一般人都以為是活人,都應該認定不能犯不處罰。

考慮到中國司法實踐中迷信犯之外幾乎不存在不能犯,一般認為,中國司法實踐採用的是抽象危險說(也有人認為是純粹主觀說的),以行為人自身的認識為判斷資料,以「一般人」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中以A的認識——這是個活人,以「一般人」立場判斷A的行為是否危險,如果「一般人」認為A的行為是危險的,未遂,如果「一般人」認為A的行為沒有危險,不能犯。這個「一般人」在實踐中≈法官。抽象危險說、印象說甚至具體危險說,都可以說是一種行為無價值論的學說。

5樓:

不構成犯罪,既不構成故意殺人未遂,也不構成侮辱屍體罪。

不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是因為實行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且客觀上A殺人的行為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人已經死了),所以屬於客觀上的不能犯,不構成犯罪。

不構成侮辱屍體罪是因為行為人缺乏主觀故意(不能認為殺人的主觀故意和侮辱屍體的主觀故意相重合,侮辱屍體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風尚),所以也不構成侮辱屍體罪。

爭論的焦點應當在於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未遂,我再多說兩句。對於乙個事實上已經死亡的人,無論採取多麼暴烈殘忍的行為,都已經沒有辦法再侵害到他的生命安全。刑法關於故意殺人未遂的規定,目的同樣在於保護公民的生命安全,懲戒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行為。

而當刑法所要保護的物件客觀上不存在的時候(人已經死了,一具屍體不存在生命安全需要被保護),懲戒實施侵害者的理由也就從根本上不存在了。所以這種情形下不構成犯罪。

殺人未遂的評判標準?這算殺人未遂嗎?

獨闖天下 按照你說的這個情況,對方連續攻擊兩個人,並且攻擊目標都是頭部,肯定要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是現在有些問題 就是這兩段內容能否被證實 刑事定案很嚴謹,雙方都是口供,沒有其他證據 比如說攝像頭 的情況下,不能只以口供定罪,按照 有利於被告 的原則,若不能明確對方攻擊目標是頭部,只能按故意傷害罪處理...

怎麼看陳世峰說自己故意殺人罪未遂?

biubiubiubiu 陳所謂的故意殺人未遂是陳律師針對日本法律給陳出的主意,如果這件案件在中國審,第一,他有殺人的故意 自己承認 第二,被害人被他弄死。故意殺人罪直接成立 不好意思,我剛剛上網查了下,陳殺人未遂的依據可能是江歌並沒有當場死亡,而是失血過多死亡。其實說明白就是陳想拉劉鑫下水,陳可以...

我這種情況算是社恐嗎?

亦無 這種不算的,只能說對未知有點恐懼而已,可以試試下面的方式調解下 1 找到自己喜歡的事分散注意力。越是考慮自己恐懼的事,越是會加深恐懼的印象,最後當然就是越來越緊張了,建議找些自己喜歡的事情做,忙起來,忘掉這些未知的事情就好了。2 要自信。之所以有對未知的恐懼,其中乙個原因就是不自信,怕搞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