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樓房加裝電梯有什麼合理方案,部分業主不想加裝該如何維護權益?

時間 2021-05-06 14:52:11

1樓:愛你

我住的是6樓,廣州越秀區,前年同意了加裝電梯,在交錢之前,很確定得說可以裝了,各方面的問題都解決了

但是交了錢之後,又說不知道能不能裝,也沒有一點進度,可以告訴我們,我們問那些電梯小組的人,也沒有一次是回覆的,當我們說要退錢,就開始罵人

不知道這樣,我們怎樣去維權,也不知道有那些可以監管的部門

2樓:村長

加蓋一層,底樓可以選擇一樓還是頂樓,剩下的賣掉抵扣電梯安裝維護費用,補償低樓住戶,老舊小區樓間距都比較大,加蓋一層問題不大,這樣皆大歡喜

3樓:

第乙個,老式樓房家裝電梯沒有好的方案,我們這邊暴力施工的,樓都裂了。

第二個,你提到你不同意……說真的你要反對很難,可能只有賣掉房子一說。

我們這邊類似於你這樣全樓只有一戶反對的,備受歧視。那群業主甚至集資把單元門換了,可憐的戶主只能架著梯子往上爬。

最後不還是賣房嗎?

4樓:BH1TWS

看官們先看乙個再審生效裁定,然後理性評議一下如何?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2018)粵行申3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賈繼烈,男,漢族,2023年11月7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吉祥路**號。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

原審第三人:林子英,女,漢族,2023年1月30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再審申請人賈繼烈因與被申請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下稱廣州市國規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糾紛一案,不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7)粵71行終55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賈繼烈申請再審稱: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是涉案擬增設建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林子英等業主並不具有利用該土地進行擴建電梯間及連廊工程的權利。賈繼烈已在《既有住宅增設電梯間批前公示》所載明的有效反饋意見期內向廣州市國規委遞交了書面的反饋意見和聽證申請,但廣州市國規委在沒有依賈繼烈的申請組織聽證的情況下即向林子英等業主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6]3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顯屬違法。

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作為建設用地提供人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提供人,應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原

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式,判決駁回賈繼烈的訴訟請求不當。請求對本案予以再審,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撤銷廣州市國規委向林子英等業主核發的穗國土規劃建證[2016]3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增設電梯工程已取得廣州市越秀區XX路4號大院3號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的同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改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由業主共同決定的程式條件。林子英就涉案增設電梯工程向廣州市國規委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交了申請表、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加建電梯的同意書、中共廣東省委黨校《關於同意南三樓加裝電梯占用小部分公共綠化用地的意見》、圖紙、委託書、保證書、房產證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等材料。

廣州市國規委對涉案工程建築設計方案進行了審定,並組織了批前公示,在賈繼烈就涉案工程規劃許可事項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廣州市國規委要求林子英等業主協調屬地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召集涉案工程申請、反對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在溝通協調會召開之後,廣州市國規委對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作出的情況說明及賈繼烈等業主反對增設電梯的意見均進行了審核,此後才向林子英等業主核發穗國土規劃建證[2016]3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此,林子英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廣州市國規委核發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式均符合《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試行辦法》及《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辦法》規定的要求,並無不妥。

關於廣州市國規委作出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未舉行聽證是否違法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涉案增設電梯工程的規劃許可確不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舉行聽證的事項,但因廣州市國規委在批前公示的附註中已明確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享有聽證權,故在賈繼烈提出聽證申請後,廣州市國規委未組織聽證且未對此予以釋明的作法確有不妥之處。

,賈繼烈在溝通協調會上亦已充分陳述了其對於增設電梯工程的意見,且廣州市國規委系在對各方所提意見均予審核之後方作出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故可認定賈繼烈表達訴求的權利實際上已得到了充分保障。據此,涉案行政程式如前所述雖有不妥,但未構成違法,原二審法院僅對該程式不妥之處予以指正而未確認違法並無不當。至於本案應否追加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作為第三人的問題。

雖然涉案增設電梯工程所使用的建設用地由中共廣東省委黨校提供,但中共廣東省委黨校並非涉案工程規劃許可的申請人,亦非涉案工程的建設方、使用人或者受益人,故中共廣東省委黨校與涉案工程規劃許可行為不具有利害關係,無需追加其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據此,原

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賈繼烈提出的撤銷被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訴訟請求具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賈繼烈認為原

一、二審判決錯誤的申請再審意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賈繼烈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賈繼烈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劉德敏

審判員王彩妃

審判員方麗達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肖威

5樓:

底層也有反對權,如果都反對絕對加不成。問題在於有些一樓二樓的人腦子不靈光,被物業和高層的人,半忽悠半恐嚇就稀里糊塗的簽名了到時候後悔都來不起,其他底層陪著一起埋單,你要做的就是找幾個能說會道的底層住戶,把所有底層住戶的的權益統一起來,即使必須裝也要補償貶值的部分。當然如果你們是zf的試點,胳膊擰不過大腿,只能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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