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餘金平案

時間 2021-05-06 11:09:07

1樓:

說太多沒有意義。一審判決畸輕,二審給調整為正常,卻被很多人認為是加重,還拿某委說事。

以事實為依據,一酒駕二撞死人三逃逸VS一自首二認罪(顯然有瑕疵)三賠償。以法律為準繩,交通肇事罪二檔三到七年,從罪該七年降到五年最後判三年半,已經是從輕情節裡最從輕的量刑。

二審和再審,都是為了糾錯。拿上訴不加刑當槍限制糾錯,這不是在限制二審法官的裁量權,而是對畸輕的錯判賦予一審終審權。

檢察院沒有正視偵查存在的問題,這不能怨法院教做人。這就是控審分離,審判為中心。

有錢就可以取人性命嗎?撞飛20多公尺淡定去足療說不知道是人,一審法官給面子嫌不夠,二審法官就是自由心證,認得真相不甩你面子,不服可以走再審嘛。

這個世界需要公平、正義和真相,而不是食古不化、虛偽狡詐、趨炎附勢。更難能可貴的是,全世界都無動於衷,還有人能敢於發聲,滿街的行屍走肉,還有人能保持人性。

二審法官可以在自己的位置上做到這一點,無論後續如何,都是正確的。

2樓:GOK

本來認罪認罰就是搶了法院的審判量刑權,這個法律政策問題太大了,什麼條件下適用,什麼範圍內適用?這種刑事政策必須收到嚴格的限制,不然非常容易滋生腐敗,而且檢查完這種官二代單位,又會成為地方司法毒瘤,明擺著打不過的監察部門,來欺負法院了,本來法律人就站不直,太監專業,法院再天天被所有部門欺負,哎,跪著的法院能讓學法的人站起來?

3樓:張張NO1

這個案件不僅是「量刑權」的爭奪,更是對《刑訴》201和237條的挑戰,但我認為挑戰的對!

原本「上訴不加刑」需要「搞定」一審法院和檢察院,才能輕判。加乙個「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就只需要「搞定」檢察院就好。如果固守這樣的刑訴規則,二審法院談何審判,談何監督,談何公平公正?

回歸案件,事實很清楚,肇事逃逸就是3-7年,酒後從重……再怎麼認罪認罰,取得諒解也就是從輕情節,量刑建議變成了緩刑……如果這樣一審法院不自行裁量判決,如果二審法院不加刑,那「搞定」檢察院真的是可以高枕無憂了!

再說為什麼不發回重審,請看《刑訴解釋》325、327條,「上訴不加刑」原則封的死死的!

4樓:

我簡單地說幾點(●—●)

1.一般採納,可以不採納,不同意就說明理由別採納,一審沒採納

2.檢察院抗訴是它的權力,法院不同意二審依然可以不採納

3.我個人覺得,檢察院抗訴還是要分有利被告和不利的,不利才能加重。這是法理理解,單看法條你就會得出法院做的沒毛病的結論。

——這一點應該是爭議的本質,覺得法院合理的就是認為只要抗訴就能加刑,大家各有各的理,反正我覺得還是要分。說爭量刑權的我覺得不對,理由如1.2.5

4.有人說審判權怎麼保障,那被告人的權利怎麼保證?他是做錯了事,但有一句話說看乙個國家的法治水平要看被告的權利保障,好像是這樣。

這個案子起了個先例,那檢察院對於有利於被告的抗訴權怎麼保障?法院是不是,你不聽我的,我就給你加刑,看你以後還敢不敢對我產生質疑。法院不聽檢察機關吧,你最多抗訴,抗訴了我還是不聽,你能咋樣

5.說爭量刑權的,本來這個制度就有這方面的問題吧。

但是認罪認罰就是要加快效率,為了達到目的就必須做出改變。如果量刑建議基本沒什麼作用,那檢察官跟被告商量,商量了也沒用,還要怎麼認罰。

那就像以前那樣別搞這套啊,但司法資源負擔不起。

國外的辯訴交易比這個更誇張,檢察官就是事實上的審判者,我們國家還留了個底。本身檢察權擴張就是全世界的趨勢了,時代不一樣了。

此外我認為,所有的改判本質上都是在打前一次審判的臉(包括那些錯案吧,是前一次審判不好好認定事實,輕信事實)。這個案子,一審結果是一審法院決定的,一審沒聽檢察機關,二審改變,無關乎檢察機關(它可能在其中起了什麼作用),是法院自己否定了自己。

6.我看到有個答案說你還指望檢察院匡扶正義,真的是笑了,簡直是在侮辱檢察院,甚至公安。就說那個人民的名義和破冰行動吧,雖然是影視作品但也是真改。

他們,為了正義奮戰在一線,做著比法官更危險的工作你說還指望他們。法官難道沒有司法腐敗的嗎?

7.覺得畸輕的,那就再審,雖然這樣確實麻煩。

8.突然又想到乙個說是對正義的追求的,如果說加重確實是更符合正義,我們要去認可的話。那是不是為了拿到口供刑訊逼供也可以認可,都是為了實現正義啊,據說以前大多數刑訊逼供的物件確實都是有罪的。

說到這些的時候,刑訴好像總說一句話,如果你就是下乙個呢。

5樓:美少女勇士

對於餘金平案,法院有千萬理由,自己作為執法機關鑽法律空子就是不對,而且交通肇事類案件法條原文本身就是以補償被害人為導向的,檢方提出的量刑建議除了被告人賠償認罪認罰,另外乙個大頭是認定了自首。無論個案件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有什麼樣里程碑意義,對個案而言就是不正義的。

6樓:張擇棲

法律的平衡的技藝。

這句話體現在刑訴法上,就是對效率和公平比例的調和。

大力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背景下,天平似乎已經向效率傾斜。

當檢方為了效率可以和被告人站在同一條戰線時,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權的爭奪,是否可以理解為在公平一側加砝碼。

7樓:法律人代文武

二審法院利用純粹的形式邏輯,稱因檢察院抗訴,故改判加刑不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

看似在利用文字遊戲避免名義上對刑事訴訟法精神的違背,實質是在被告人有逃逸情節並且認為不構成自首情況下對實體正義的維護。也折射出認罪認罰認定標準的分歧及檢法兩家量刑權的爭奪。

研讀了這份二審判決,說理充分,堪稱業界標桿。對運用間接證據認定的事實、支援查明事實的證據以及存在爭議和分歧,充分說明了認證和否定的理由。法理分析透徹,闡明適用相關法律條文的根據,回應了訴訟雙方法律適用意見的爭議。

比起若干年前彭宇案中畫蛇添足運用經驗法則的法官,這樣的判決說理確實需要,不過也是目前部分法官不願意過多說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與爭論的原因。除了下面一段生活經驗推理外,彭宇案的判決還是算一篇優秀的裁判文書:「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8樓:

作為隔壁公司從事民事審判業務的法律人,看到這個案子的確感到爭議巨大。但有人說有案外因素,我看不能輕易下結論,不論是審判機關還是檢察機關,除非有實錘證據,你都要推定他是為了公平和正義的。

我能理解,檢察院自己的量刑建議未被採納,心理肯定不爽。但是認罪認罰,千萬不能人為考核(就像法院過去一段時間強推民事訴訟調解撤訴率一樣),不能為了考核目標強推認罪認罰,而且要慎重宣傳,要說認罪認罰為了節約司法資源,但什麼改革都不能以犧牲正義,忽視案件質量為代價。畢竟檢察院雖然忙,和公安、法院比起來,還是輕鬆很多的

9樓:

教條主義害死人,以本案而言,檢察院不抗訴,被告人上訴,最多維持原判,檢察院跟著抗訴,法院上去就是一耳光,合著是檢察院搗亂來著?

要說上訴不加刑原則的立法者本意是這樣的還不如罵他們腦袋被驢踢了,倆司法機關不對付錘被告人出氣?

帝都法檢矛盾已到如此地步了?

10樓:執念

酒駕,逃逸,擦血破壞證據,都是加重情節吧,檢察院收了多少好處才不按危害公共安全起訴?還有臉出來抗訴。

保險公司乙份不賠,自己掏160萬,有錢就能為所欲為了嗎,看來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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