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規定更多的是不是出於降低辦案成本的考慮?

時間 2021-05-31 06:37:37

1樓:

另外一點我一直沒搞明白,比如警察已經知道是誰幹的,正在出發去抓的路上,家屬知道後通知他自首。這種情況應該不算吧,但在中國很多時候居然算自首。經常有人撞死人,躲到另乙個城市,然後由家裡人去活動,實在無效,才被迫自首。

2樓:

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來吸引犯罪嫌疑人自首,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降低司法成本。譬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之後又逃脫,然後再次自首的,仍然以自首論。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與辯訴交易(傳送門http:

)很相似。另一種考慮是對於有悔罪情節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種獎勵,並以此鼓勵更多的在逃犯自首。

PS:在法治國家,人們有普遍的法律信仰,即「法律不因正確而權威,而因權威而正確」。而這種觀念,正是目前中國人所欠缺,所需要培養的。

3樓:Loki

樓上的回答考慮出發點不是很好, 我覺得自首應當以罪犯是否認識到自己的罪過了為考慮出發點. 觸犯法律是錯誤的只有罪犯認識到這一點才能算是達到各種判罰的真正意義. 那麼對待在以前判罰前就已經認識到自己的罪過的人, 那麼從輕處理, 不是就是合理的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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