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是站在規定人們不能作惡的角度上確立,而不可以去同時規定人們在一些地方必須行善?

時間 2021-05-31 03:42:09

1樓:陸海天

請問什麼是作惡,什麼是行善。法律在頒布以後,必然要受到各種價值的考問和衝擊,一句話,法律給了多元價值發揮的空間,尤其是律師,因此法律無所謂善惡,而是合不合理,客不客觀的問題。用道德去解讀法律,只能自討沒趣。

2樓:

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永遠不可能規定人行善。

如果每個人都在「行善」,你還會有行善的概念麼?就好比考試,全班平均分60,考90的就很突出,屬於成績好的人,但平均分是90的話,就不覺得90有什麼了不起了。

舉幾個例子,有些朝代殺自己的奴隸是不犯法的,日本戰國時代武士是可以殺平民不用負責的,而現在無論中國還是日本,顯然傷害他人都是重罪,無論你是什麼身份。但大家並不覺得不傷害他人是值得在意的事。

所以「行善」永遠都是脫離「法律」存在的,當「行善」融入法律,就不屬於善行了。

3樓:莫離

我覺得法律是乙個保障道德底線的工具,簡單來說,各項義務保證了善良的基礎,各種懲處堵住了罪惡的前路。餘下的都是自由。

需要法律堵截的罪惡已經夠多了,如果需要法律來保障的善良範圍再越來越大乃至無所不包的時候,那真是無法想象人類的良知已經墮落到何種地步。

4樓:小陳同學啊

試想乙個集合,包含元素無窮,由兩個子集構成,定義其中乙個子集可以通過定義其本身,也可以通過定義它的補集。那麼採取的定義方法就要看那一種簡單有效。

在法律這個問題上也是這樣的。

惡所包含的內涵少於善(按照題目的意思,只是簡單分為善惡的二分法,實際上採用惡、善以及中性的三分法可能更好)。

我們要定義那些可以做,需要窮極的難度是極大的,難免有所遺漏,這樣的話對於一些合理的行為的限制會嚴重阻礙社會的正常執行。通過對不准許的行為的界定,可以有效得出一條行為界限,雖然也會對於部分的惡行遺漏,可是對於社會的影響較小,可以逐漸修補。

另外,試用生活中其他例子來做解釋,比如生病的時候,醫生通常會說,哪些食物要忌口,而不是哪些可以使用,因為後者定義的成本遠小於前者。

此外,社會的法制是建立在人對於自身部分自由的預設限制上的。這些限制只能侷限於保障社會整體最大利益之內,而不能進一步擴充,侵蝕人的自由。

惡的限制的必要性不在於它對於行使者本身的傷害,而是對於他人的侵犯。對於惡的限制只是出於對整體利益的考慮。可以說,不可為惡,是社會強迫的。

而對於善,則沒有說一定遵循,偽善可以增加社會利益,但不為善,也不會減少社會利益(這裡不是從相對的角度來說的。)

我們討厭限制,出於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可以為了一些利益而放棄部分自由。但是不可能無緣無故放棄自由而需求虛無飄渺的善。

5樓:

又是這種本身為否命題的問題,希望換個問法,也顯然,沒有對此問題提出異議的回答都是錯誤,至少是不全面的.德國有見死不救罪名,解讀參見我曾回答的這個問題 http://www.

。當然什麼是善,不同人有不同理解。

6樓:Lance

分成兩個問題解答

第乙個問題,假設善惡已經界定明確,為何不要求人行善。

因為限制了人們更多的選擇自由。

法律要求不作惡,那麼我還有中立,和行善兩種自由,僅僅是失去了作惡的自由。

若法律要求行善,那我別無選擇,只有行善,失去了中立,作惡兩種自由。

2>1.

是以法律限制人們作惡。

第二個問題,善惡的界限何在,若善惡是相對的,是否每一條法律限制之惡都有對應的善且可行,比如偷東西對應送東西。殺人對應救人。

這中間似乎有些規律,告訴我強制行善不具有可行性。

殺人簡單,救人比較難。

偷東西簡單,送東西的前提是有東西可送。

我無法用準確的措辭描述,大家想到好的詞可以及時溝通。

善惡界限還涉及到絕對主義與功利主義之爭。

可以看下這個問題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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