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覺得借了東西歸還是借方的責任還是被借方的責任呢?

時間 2021-05-30 15:57:40

1樓:

當然是借東西的人啦,我借給你是出於我覺得我和你的關係可以讓我把東西借你,並不是我的義務,挺討厭借東西不主動還非等人去要的人,我比較害怕尷尬,一般不會去主動要,所以一般借東西只借給關係好的朋友,不還也沒什麼

2樓:江七

這個問題法律有所規定。

借用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

什麼意思呢,就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通俗來說,就是你把對方要借的東西交付給他,借用合同才能生效。若只是雙方達成借用的合意,但並沒有完成交付,這個合意約等於沒有。

這就導致了借用合同是乙個單務合同,借用人負有返還借用物的義務,而出借人沒有義務。也就是說,借用人應在約定期限內及時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

但是在現實中,並非所有的借用人都講誠信,所以在借用期限屆滿後,出借人應當及時催告對方履行義務(注意:這是權利而非義務),若出借人不積極行使自身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屆滿,將喪失勝訴權。

3樓:九香

借給你東西

是我樂意的事情

歸還我東西

是你義務的事情

既然東西是你主動來借的

那就要你來主動歸還了的

當然必要時你可以說你忘記了

所以必要時我可以說我下次會記得這個教訓的啦

大家覺得投喂的流浪狗咬人後投喂人需承擔責任的規定有道理嗎?

李德寶 我明確告訴你,真把人咬了,人家天天來鬧你,你想講理,人家不會聽的,最後就是得賠錢。鬧上法院你也得賠錢。對於流浪狗,要麼送救助站,要麼養到死,要不別去打擾它。你提的疑問是人和狗的區別,你求助乙個流浪漢,乙個老人,即使他將來犯了罪,警察也不會找你。但是狗這種動物咬人的情況是存在的,你餵狗就和它產...

大家覺得所謂的美好的東西都有哪些?

月下瓜田乙隻猹 哪些?那就多了!錢。錢是萬能的!有了錢我就可以買房,我就可以買車,我可以胡吃海喝,可以四處旅遊。幾乎所有物質都可以通過錢得到。愛情。我的感情史挺糟心的,前後有過三個,但現在還是單身狗。我認真對待每一任,就連身邊朋友都說我簡直是寵溺,但她 們 似乎沒把我當回事,沒想過我的苦惱,只是放開...

為什麼總覺得吃的東西還是家鄉的好?

如果這是乙個關於留學的問題,我的答案是 因為家鄉的食物的確就是比外面的好吃啊!據我留學的同學說,在國外的食物實在是太匱乏啦!這裡的 國外 包含了 南韓 澳大利亞 英國和美國。像國內這種想吃什麼都可以吃到,而且物美價廉的食物,實在是太少了。幾近絕跡。 潘靜夫 排除生理等先決硬體因素,必須要承認的是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