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可以以對方違反從給付義務或隨給付義務,行使三大抗辯權嗎?

時間 2021-05-30 14:59:29

1樓:尹愛龍

簡單地說,行使抗辯權的前提原則上應該是互立於對待給付義務的不履行,最典型的是雙方當事人主給付義務的不履行。但是,並不代表沒有例外,這個例外便是,如果從給付義務或者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導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也認為可以行使這些一時的抗辯權。當然,這些在學者的著作中都有跡可循,例如王澤鑑老師的《債法原理》,崔建遠老師的《合同法》以及韓世遠老師的《合同法總論》等。

2樓:上海律師李翔

首先要確定該合同是否是雙務合同,即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

然後再明確合同履行是否有先後順序。

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的後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是合同中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

最後,再根據合同性質及己方履行義務順序來確定是否能夠履行抗辯權以及履行哪種抗辯權。

【附:三大抗辯權概念】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度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知應的履行要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1)中止履行

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專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屬的,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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