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工齡現合同到期不續簽沒補償?

時間 2021-05-30 14:31:27

1樓:青萍理財

不會單獨開問題提問,搭車邦朋友問一下:

朋友剛過50歲,目前面臨公司單方面接觸合同要失業了。01年入職至今16年工齡,無固定期限合同,工資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

設:08年前工齡N年,08年後M年;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A,當地社會平均工資B

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有4種,

1,(N*A+M*3B)*2

2, (N+M)*3B*2

3, N*A+M*3B*2

4, 12*3B*2

研讀了半天相關法規,還是沒有搞清楚到底按照哪種計算方式。

難點在於:工齡長16年,跨08年,工資超過當地平均工資3倍,無固定期限合同,違法解除。

請教知友大伽指點迷津!

2樓:民工狗

幹了十年,你不要提出,看公司敢和你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樓:紅妮

勞動合同終止後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續約的,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以司齡為標準的經濟補償金。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提高或維持原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約」。你的公司向你出具的這份《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就是證據。

很多公司在程式上做不到這麼完善,可見你的公司在這方面是有所準備的。

我的建議是,如果你沒能力糾結其他工友搞個大新聞敲詐公司一番的話,爽快點拿錢走人。

而且你就算拿也拿不到1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最長12年。

4樓:三年不成君

你之前工作13年,假設你已經簽過三次以上勞動合同。在籤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就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你可能沒把握住機會。現在合同到期,單位已通知你並承諾不降薪不調崗,如果你不願續簽,那麼責任在於你。

就你提供的情況判斷,你不續簽而直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理由站不住腳。

不過,你這次可以選擇無固定期限合同,要是單位不肯,可以主張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金額是十二個月工資(最近一年的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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