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開什麼玩笑,這還不是歧視?女性收養男童就不會發生那啥?男童就沒有受保護的權利?
看來大家都預設男性和女性發生那啥是女性吃虧、男性不虧嘍。
2樓:Travis L
歧視是要打破公平才能叫歧視的
如果你認為這個是歧視,邏輯上就必然能反推出乙個前提:
成年男性對未成年女性的侵害,並不顯著多於成年女性對未成年女性/男性,以及成年男性對未成年男性的侵害
你覺得這個前提可能是真的麼。
用主觀判斷理解來制定法律,是最危險的事兒,單身男性領養女童「困難重重」,是從治安案件和社會調查中統計出來的資料決定的
3樓:袁長倫律師
這是為了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也是人的生理的一種表現,是符合中國基本的道德觀念的,法律只是根據基本倫理道德來進行規定的,防止男性對被收養的女性進行侵害。
4樓:Cynthia Li
男性收養男童,個人建議也要相差至少四十歲以上才比較安全。法律上忽視了對男童的保護,可以說是歧視了。
但是就領養年齡而言,覺得是歧視男性的,其實你可以自我代入一下,不是作為領養人,而是被領養人,如果你是個低於四歲的幼童,你是選擇44歲的單身媽媽還是40歲的單身爸爸。
5樓:Z傑洛X
所以你會發現,即將生效的民法典把這條改了: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6樓:讀律佩觿嚶其鳴矣
民法典1102條都一樣了,
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回答完畢
7樓:山水
以前由於傳統的傳宗接代思想,男孩子很少送養,就算送多數也是「過繼」,多數是送給本家、親戚家沒有男孩子的家庭,送養的女孩比較多,收養人多為年齡大的單身漢,如果沒有這條規定,好多被收養的女童,就可能墜入噩夢(如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那個律師和「養女「事件,就可能很多)。這也是立法者針對當時的社會發展階段,出於保護女童身心健康的乙個選擇。法律不可能超過歷史階段的發展。
當時,實際上從2023年(好像是收養法生效時間,沒查)幾乎沒人質疑人你的問題,之所以你現在有想法,也算是社會的進步吧?
今年出台、明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經對此條內容進行了修改,這個限制已經取消
8樓:長頸鹿
這不是對男性的歧視,是對被收養人的保護,相差四十歲以上,收養人最起碼要年近五十歲了,這個年齡在經濟上一般是沒有問題的,而且思想成熟,倫理觀念清楚,法律意識強,得大病的概率小,把被收養人撫養至成年基本是沒有問題的。
年齡差距過小,很容易出現倫理方面的問題,而且會有一些男性會出於某種目的收養,這對被收養人是很危險的。
相差四十歲,就是要把出現問題的機率降到最低,最大程度的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應當切實落實收養的隨訪制度,不給一些別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機。
9樓:長在樹上的單身狗
不是,因為法律知道有些男人不是東西,敢對親生女兒下手,更何況收養的女兒。相差40歲以上,只是降低被領養人遭遇風險的一種方式而已。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均由法律規定嗎?
先上結論 不是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也就是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形式的社會關係,說白了就是應當承擔什麼義務享有什麼權利 那麼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都由法律規定嗎?很明顯我們可以想到合同法律關係,因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原則,這一原則說明法律在一定限度內尊重雙方民事主體的約定。即除了法定還可以約...
有哪些看起來很不公平的法律規定?
你好心借錢給老賴,老賴不還,躲起來消失了,你沒錢被逼,一氣之下你把他家砸了,結果終生留有案底,說尋釁滋事。老賴依舊躲起來,你漫長的起訴,老賴熬了五年,老賴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解除了。突然覺得想死在老賴家裡,一了百了。 Caballarii 1.你這輩子的錢可能被充公。你看看民法典繼承,粗略數一下,父...
假如法律規定個人財產超過10億的部分充公,用於科研 社會保障 基建 軍備等國家支出,會有什麼社會影響?
李偉 1元年薪,了解一下。強東,扎克伯格,花式避稅。沒有想不到,只有做不到。題主問的是關於社會公平的問題。很遺憾社會從來不公平,以後也不會。財富集中有利於效率。能找到公平和效率的平衡是社會的進步也是人民的福祗。 沒什麼影響。你說的這個東西叫做 稅收 現實是,不僅是十億元以上,就算你只有一塊錢,你隨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