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盡撫養責任的父母,在法律規定上兒女一定要負贍養義務嗎?

時間 2021-05-30 15:56:38

1樓:徐曉軼

我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之所以有興趣強答之是想從儒學的角度來看看這個問題。

法律是行義的工具,而義者宜也。所以不存在單純的、片面的義務,必然是某情景下的合理合情的宜也,只有在具體情境下宜了,才是合法,只不過法是硬規則、硬標準,是大家公認的某種情況的該如何,對不如此者要加以強制性的懲罰以界定社會運轉的基本秩序並維持大家對事務發展的合理預期。

就題主所問,其實就是幼有所養、老有所依這一基本秩序的例外該如何宜之?

儒學的核心價值是仁,仁者愛人,其基本指向有二:

1、與人為善

2、有能力者應負起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仁的出發點不是利益交換,不是你養了我所以我就養你、你沒養我所以我就不應該養你。

也就是說,幼養老依不是基於利益而是基於人性中的善所應擔負起的義務。此其一也。

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不是我就對所有的老人都有贍養的義務了呢?肯定不是如此嘛。儒學發於情,即熟人間的密切情分,有此不捨之情,方有不棄之義

如題主所說的一些都是給孩子帶來巨大痛苦的,還要其去盡義務,如何是宜也呢?!

如果要孩子在巨大的痛苦、憤怒、扭曲中成長,以法強之者,惡法也!!

所以,就我看:

1、過錯方【或加害方】如確有虐待、拋棄等嚴重傷害孩子的行為【需是經過法律裁定後的認定】,即可豁免孩子的贍養義務

2、當其年老無依之時,可申請恢復孩子的贍養義務。而當調解人員介入向孩子展示了老人的現狀和懺悔後,如孩子心有不忍,自可恢復贍養義務,如還是無法原諒,自當如其故。也就是說,法律是應促進親子間的情義而不是道德挾持

需要說明的是,贍養在法律上只是乙個金額而已,但在儒學看來,贍養不只是金錢的供養,高一點是生活上的照料,再高一點是敬,再高一點是樂。而敬和樂如果沒有親情為支撐,如何強之呢?!而沒有了敬和樂的贍養與豚羊何異?!

所以,就題主所問,如果親子之間的親情無法恢復,不過是乙個法律裁定的問題,關鍵還應是通過以法律的救濟為契機來嘗試修復雙方的親情,如果不能通過各方努力,將雙方的親情修復到彼此體諒、彼此著想的程度,不就是乙個老人正常生活的合理金額願不願意出的問題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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