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賠付型重疾險,怎麼分組才合理?

時間 2021-05-30 05:52:18

1樓:劉芳Fancy

6種高發重疾不同組

6種重疾分別是: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

2樓:杜若

在重疾險理賠中,六大高發的重疾(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理賠率達到了95%以上。

而惡性腫瘤(癌症)更是佔了大頭,佔比70-80%。

乙個比較合理的分組是,六大高發重疾越分散越好~最好癌症可以單獨分一組(目前市面上好很多產品是這樣做的)

3樓:孫文

如果你很糾結分組合不合理的問題,就找不分組賠付的就好。沒有必要糾結分組好壞的問題。而且不要過分關注分組賠付3次以上的條款,相信我,你沒有那麼堅強,得兩次重疾能存活下來,你就是大神了

4樓:保險經紀Charles

既然是考慮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為什麼不考慮選擇不分組的呢?

不管如何,分組都是做了限制要求的。哪怕分組分的很多,癌症單獨一組,心腦血管單獨一組。

就算重疾多次的概率低,但現在不分組和分組,基本也沒有什麼大的保費差別。

那麼又何必選擇分組的多次賠付呢。

5樓:haer先生

保險公司的前25種重疾由醫師協會和保險協會制定標準一樣,條款一樣。所不同是輕症、中症各不相同。

前25種重疾佔理賠95%以上,其中前6種核心重疾佔80%以上重疾理賠。分組合理就需前6種重疾分別各一組,一組賠付一次,這樣可以賠付6次。否則高發輕症都在在一組話,每組賠一次,那其高發疾病無法理賠。

高發的6種重疾:惡性腫瘤、急性心梗、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

對應的高發輕症:極早期惡性腫瘤或惡性病變、不典型心梗、輕微腦中風、冠狀動脈介入術(也就是心臟支架)、心臟瓣膜介入手術、主動脈介入手術。

分組合理就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產品側重點

6樓:大冉保

什麼是重疾分組,某重疾險分ABCD四個組,假設某人得了B組中的疾病B1,保險公司理賠過了,以後只管ACD組裡的疾病,再得B組裡的任何疾病都不賠付,這是重疾分組的涵義。

(1)分組越多越好

我們都知道重疾不分組其實是最好的,不分組的真實含義是什麼呢,大多的重疾險即使不分組,每種重疾只能賠付一次,如果不幸二次確診剩餘的其他重疾才能得到賠付,那麼其實我們把不分組可以看成每種疾病單獨成組,也就是如果合同涵蓋了100種重疾,我們就相當於分了100組。如果一組只包含一種重疾,就不會影響其他重疾的賠付,所以一組包含的重疾越少越好,這就意味著要盡量多的分組。

(2)把發病率、理賠率高的重疾分在不同組

根據平安人壽2023年的理賠報告,十大重疾風險因素,癌症佔比67.5%,急性心肌梗塞佔比9.9%,腦中風佔比4.

9%,尿毒症佔比2.5%,良性腦腫瘤佔比2.0%,原位癌佔比1.

9%,冠狀動脈搭橋術佔比1.5%等,前面我們也闡述了分組之後是一組只賠一次,如果我們把高發的重疾分在一組就會影響二次重疾的賠付率。比如我們把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分為一組,癌症的理賠佔比67.

5%,急性心肌梗塞佔比9.9%,合計77.4%,第一次重疾患癌症、急性心肌梗塞的概率極大,一旦確診為癌症或急性心肌梗塞,另一種疾病就不再賠付,所以把高發的重疾分在一組就是極為不合理的。

所以好的分組的應該盡量把高發的重疾分在不同組,比如癌症單獨一組;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盡量分在不同組等。

7樓:老菊思貨

即便是多次賠付的重疾險產品,到目前已經也衍生出了幾種產品形態了。

1.多次分組賠付

比如:100 種疾病分成了ABCD四組,每組只能賠付一次,在目前的產品形態去看,同組別的疾病基本上都是同型別或者有關聯的。

如:惡性腫瘤跟器官移植在乙個組,要知道,很多惡性腫瘤到了後期是需要進行器官移植的,在這種產品形態下,即便是過了間隔期(一般是1年,部分產品2年)就無法獲得第二次的理賠。

不過好訊息是部分產品目前已經把惡性腫瘤單獨列為一組,所以獲賠率提高了。

2.多次不分組

這種形態可以說是目前重疾險的巔峰形態,假設同樣是100種疾病,無論兩次疾病之間是否有關聯,只要過了間隔期(一般是1年,部分產品2年)都能夠獲得二次理賠。

除此之外,需要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對於重疾險而言,產品形態是否是最重要的呢?

這個其實是需要看具體情況的。因為對於每個家庭而言,購買保險的預算總是相對固定的,不可能無限擴大,我們既不支援也不建議因為買個保險而讓家庭的生活質量下降。

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楚,不同產品形態我們所需要付出的代價(保費)也是會有不同的,獲賠率越高的產品,保險公司承擔更大的風險,消費者需要付出的保費自然也會多。

我個人的建議,在選擇產品的時候,首先考慮的不是產品形態,而是保險額度(賠多少),如果我們第一次都沒有能夠解決,談不上第二次和第三次。

最後,大家在選擇產品的時候,依舊不建議首先從產品角度入手,而是需要從家庭/個人整體規劃入手,因為不同型別的保險,都有其獨特而不可替代功能;配置不合理,不全面,可能導致出現保險事故無法獲得理賠;而配置額度不足夠,也只能聊勝於無,杯水車薪。

鞠文.Kraus:配保險,看這篇就足夠了

鞠文.Kraus:【老菊說的】別跟我說客觀,我是乙個極端主觀的經紀人

8樓:保貝計畫

癌症單獨一組,其他高發的重疾均勻分散在不同的組裡,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增加理賠概率,而且

不要有三同的限制, 也就是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分別發生兩種或兩

種以上的重疾,中症,輕症,僅賠付一種,當然三同的限制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有,看個人情況其實

也可以接受

9樓:孫創

多次賠付重疾險

包含N種疾病分成N組是最為合理,單組賠付對其他(N-賠付組)沒有影響,保險能總共能賠付N次,我認為最為合理。

10樓:張月萍

重疾分三種形態:單次賠重疾分組多次賠(混合分組和科學分組分組)和不分組多次賠

1、重疾單次賠付

保險條款明確重疾中,確診任意一種疾病,賠付之後,合同終止。

如果將乙個個疾病看成一堆山楂,從中吃掉任意乙個,game over!

也就是,A產品涵蓋100種重疾,罹患任意一種,賠付後,合同終止,並且可能再與保險無緣。

這也是單次賠付合同最大的缺陷。人的一生很漫長,很多疾病又是有相關聯性的,一旦重疾賠付,未來不能再購買保險。所以,必須買重疾多次賠付的。

2、重疾分組賠付

分組多次賠付就是將100種重疾分A、B、C、D……多個組別。

首次確診任意一種疾病賠付後,同組中的疾病保障全部失效,合同不會終止,剩餘幾組的疾病繼續有效。每確診一組中任意一種疾病,該組失效,直至全部組別都失效後,合同才終止。

舉個栗子:吃掉D組中乙個山楂,D組失效,其他組繼續有效,直至A、B、C、D組全部失效,game over!

分組多次賠付的重疾保險中,確診一次重大疾病後,其餘組保障繼續有效。美中不足的是,確診後同組的也會隨之失效。

也就是,A產品涵蓋100種重疾分為5組(ABCDE組),規定總賠付次數為5次,若被保人罹患E組(20種)中1種疾病,賠付後E組整組失效,剩餘4次賠付只能在ABCD組共80種才有效,因此,分組越多次越好。

分組又分為癌症單獨一組和混合分組的,由於癌症是最高發的,如果把癌症單獨分一組,算是比較科學的分組方式,也可以採納。

混合分組,就是沒有把最高發的癌症單獨分組出來,這樣的產品不可採納,因為,如果發生肝癌再做肝移植、白血病再做骨髓移植是不能賠的,因為它們都屬於同一組疾病!第二次理賠只能賠其他組別的疾病!所以,一定不要選擇混合分組的重疾險。

最全!重疾險購買攻略

11樓:河南明亞尚美紅

這麼多種疾病如何分組更合理呢?

一般就看25種重大疾病分的是否足夠散

第二要看6種高發疾病是否分的足夠散

重疾險,疾病分組,怎樣才科學?

12樓:書談年金險

這個問題,很專業!

給你舉個例子,比如橫琴嘉貝保的,渤海樂健一生,分組較合理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這四大疾病分到了不同的組別。

13樓:九九爸聊保障

現在有不少產品已經不分組了……幹嘛還糾結分組的……而且我覺得二次癌症比多次重疾賠付更有用,因為重大疾病中癌症的理賠概率是70-90%左右

多次賠付的重疾險有沒有必要購買?

夏天 其實目前真正的多次賠付的重疾險並沒有,比如說保100種或120種重疾的,目前沒有一家公司說120種重疾我能賠2次或3次的,即使是防癌險說癌症能賠兩次三次的,都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要相隔3年。現在能多次賠付的只有輕症,而且還不是同一種,輕症都做不到同一種能賠多次,請問重疾能嗎?我雖然是保險公司的經...

交銀康聯重疾險的重疾分組合理嗎?

明亞朱海博 與其糾結分組多次賠付,還不如選擇單次賠付或者多次不分組,分組多次賠付的,分組型別都是大同小異,處在兩者中間,著實雞肋。本身有些多次不分組賠付,價效比也有很高的,建議可以多選擇看看。另外保險公司。安全性和償付能力自然有銀保監會嚴格把控和監管,可以多多看看好的產品,不要太糾結於保險公司。 尤...

多次賠付重疾險交費期選20年還是30年?

沛辰 Patrick 先說怎麼選 自己選!再說自己怎麼選 1.考慮家族長壽基因 考慮自身健康狀況 考慮所在年齡段 2.考慮豁免意義 3.考慮通貨膨脹 4.考慮槓桿 5.考慮自身交費能力 收入性質 最後是重點 考慮自身偏好!自己定 轉乙個彎丟了 20年繳費,總繳保費會比30年總繳保費低一些,但是每年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