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房產證上有商住用地 住宅,40年 70年?

時間 2021-05-30 00:24:49

1樓:迷霧星引

你好,可以諮詢下房產證的事呢。我家的土地實際是劃撥用地,但是借給親戚辦了房產證並抵押貸款,現在到期把房產證拿回來了。但是土地性質變成了出讓,產權70年,而且房產證上寫著商住,一樓整體變成了商業,其他樓層為住宅。

這樣的話是否意味著一樓只有40或者50的期限。和土地證上的期限衝突,另外,劃撥用地是沒有期限的,以後繼承贈予是否要出轉讓金

2樓:房導航

商業用地是指規劃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所規定該宗地塊的用地性質是用於建設商業用房屋,出讓後用地的使用年限為40年。一般是用於開展商業、旅遊、娛樂活動所占用的場所。

由於《物權法》對歸納用地上的房產運用權是不是能夠主動續期規則並不清晰。因而,購買歸納用地上的商住住宅仍是有風險。

《物權法》第149條規則:住宅建造用地運用權時期屆滿的,主動續期,非住宅建造用地運用權時期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則處理,該土地上的房子及別的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好的,依照約好,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清晰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則處理。

按照《物權法》相關規定,住宅性質的住房土地在70年產權到期後自動續期,而商業用地不僅土地使用期只有40年,而且到期後需要主動申請續期,續期也有可能被駁回。如果沒有主動續期或申請續期被駁回,不僅土地產權要被國家收回,連房子也可能會被國家無償收回。

3樓:蘇蘇

小弟才疏學淺,算是長見識,回答不了。沒有見過個人私產的房本上還有兩種性質,兩個土地使用年限。

我猜測是您當地建委的工作人員可能有工作失誤……

4樓:

回到你這個案例,很大的可能性是登記機構把土地所有的用途年限都列出來寫證上,然後你自己對號入座吧,反正屬於住宅是70年的。但我所在地區是不會這樣註記的。這種操作不能說錯誤,地方特色吧。

至於到期也沒事,只要產權不發生變動,目前法律法規不變的情況下,不會追繳出讓金的。只有發生產權變動,比如買賣、贈與之類的行為,超期要補出讓金。

5樓:

出讓地塊為商業、住宅兩種性質混合用地。原來商住混合地塊,一般標記為綜合用地,年限一般是50年。05年以後出讓的商住混合地塊,土地年限通常按實際用途分別是40年和70年。

題主的不動產證上標記為商住用地,是因為土地沒有分割,所以在面積欄記載共用宗地面積,在使用權期限中填寫兩個時間段,其中2023年到期的是商業用地,2023年到期的是住宅用地。

房產證上只有男方的名字,房產證做過抵押,這種情況女方可以把自己的名字加上嗎?

我是西北一顆蔥 抵押的房產加名字很難,其實你可以和老公商量,用他的工資養家,你的工資還房貸,每次還款都自己親自辦,留好打款記錄,最好有列印記錄,將來萬一有事,房產這塊你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房產被賣了,你可以向法律起訴討回你應得的那份。如果房產已付了全款,被扺押是因為別的事,那我的意見你還是別加名...

房產抵押後可以拿回房產證嗎?

小張同志 可以啊,只有在辦理抵押時會收取你的房產證,辦理後會歸還你。現在的銀行也一般不押客戶的房產證,都是自己留不動產登記證明 他項權證 邱澤宇 銀行會在放款後,給你乙個房產證影印件並且加蓋公章,你配上貸款合同一起使用,也是沒有問題的,辦理完抵押後我就跟你向銀行提出申請。你也可以到房管局的查冊機器上...

房產證是否該加老婆名?

I do 結婚後你的工資就已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用夫妻共同財產的錢買的房子憑什麼就是你個人的,你不買房子這個錢就應該是你們共同的存款或者是為這個家付出的錢,你把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拿出來還你自己的房子貸款,而你老婆卻要拿她的工資投入到這個家裡面。請問憑什麼呢? 加吧你不開心,覺得自己利益和母親利益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