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城管 抽梯 ,工人墜亡」,刑拘文印店老闆?

時間 2021-05-06 00:42:40

1樓:ysls

死者歐某安裝廣告牌,是受到文印廣告店老闆劉某指使的。從擅自安裝廣告牌這一行為的違法性角度看,文印廣告店老闆劉某毫無疑問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過,一般人眼裡,歐某死亡前提是城管收走了梯子。

除非是文印廣告店老闆劉某,指示或者強令歐某沿著繩索下滑,否則從原因力大小和因果鏈遠近的角度來看,文印廣告店老闆劉某應負的責任,似乎不應當超過涉事執法人員。

城管有處罰權,但應以勸導為主,一上來就處罰,或使用暴力,或強行搶奪,似乎更能體現其職權,卻使人心寒。此事件中,城管要制止違法行為,其可勸阻文印店老闆,工人不過是拿錢辦事,可真正要怎麼做還是要聽老闆的,城管的做法明顯不當,從8公尺墜下必死無疑,撤走梯子再讓其在寒冷天氣條件下呆乙個小時的無疑是置他人生命於危險之中。怎麼說也得先讓人安全到達地面,再講處罰,有城管在的情況下想必也不會強行施工。

即使是城管也不能為所欲為,採取的管制方法應當理性且有人性。你的職能你有權力卻不是你乙個人的權利,你還是為公眾服務的。

2樓:

蟹邀。在沒掌握第一手資訊的情況下,作為法律人不宜妄下結論。

不過,換成一般公民身份的話,個人認為文印店老闆的過錯怎麼都不可能大於城管的過錯。刑拘文印店老闆可以,有關部門也要把城管刑拘;判文印店老闆三年也可以,城管至少也要判五年!!!

3樓:飛浩哥

對店主刑拘,合法合理。

但是對城管執法隊員僅僅是停職、免職,就說不過去了。從案例中看,城管隊員明知有工人在進行作業,仍然選擇撤走梯子。這不僅僅只是濫用職權的問題,可以說是故意殺人也不為過。

涉事的城管隊員已經涉嫌犯罪。

4樓:等待報應的孤魂

只從結果逆推,以及當時各現場人員的情況來分析:

工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因為試圖通過繩索滑下,但失手墜亡。

在天氣寒冷,逐漸天黑,離地8公尺的高空。且不論在這樣的環境下待30分鐘體能消耗如何,光是心理上的折磨就已經足夠讓人鋌而走險了,須知道飲鴆止渴並不只是乙個典故而已。

好了,那麼如果梯子依然存在,工人就不會墜亡了嗎?

未必。但,風險肯定沒有用繩索下滑大!

為什麼我這麼篤定地說?因為他們是用梯子上去的,那麼在他們的心中,梯子就是他們的生命之路。而且有梯子的存在,他們也不需要受那半小時的肉體和心靈上的煎熬,安全落地的機率也會大增!

當事城管,對這位工人的死亡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就算是城管當時正在執法,也不應該撤走梯子!撤走梯子,幾乎是斷了工人的生路!

我們把當事人換個身份:上面是乙個十惡不赦的壞人,下面的是英勇擒惡的執法人員。如果撤走梯子導致壞人死亡,這個執法人員也是要負上法律責任的。

綜上所述,個人認為當事城管必須為該工人的死亡負50%以上的責任,而不僅僅是「停職調查」!

如何看待城管抽梯致工人死亡案涉事店老闆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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