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新郎婚禮當天墜亡妻子繼承 183 萬,公婆起訴一二審均敗訴?

時間 2021-05-09 19:02:18

1樓:戳泡泡

我剛才看到的新聞是她把孩子打了,孩子已經7個月了,她打了孩子接受採訪還哭訴。而且這個男人月薪3000。183萬是老人沒有銀行卡存兒子那的,法院不認為183是老人的,因為沒有證據。

所以錢就得分。大家自行體會吧。

2樓:嚴繼光律師

可能很多人看到這個判決會為王某的父母不平,兒子意外墜樓,辛辛苦苦攢了半輩子的錢還要被剛剛與兒子領證半個月的兒媳瓜分。

人情歸人情,但是從法律上講,王某的父母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183萬存款屬於自己,王某的妻子就有這個權利要求繼承王某名下的財產。雖然兩人領證到王某身亡之間不過半月,但只要進行了結婚登記,王某的妻子就是王某的合法繼承人,並且與王某的父母一樣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這裡大家就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遺產的範圍。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案件的資訊,183萬的確應當是王某的婚前財產。

但是,個人遺產的範圍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是不需要以婚前婚後來劃分的。也就是說,只要是個人的合法財產,繼承人都可以依法繼承。

所以王某的妻子作為法定登記的合法夫妻,自然也是王某的法定繼承人,於法於理都是可以要求繼承這183萬王某的遺產的。

判決既出,言以至此。願我們所愛的人幸福吧!

3樓:

男方父母婚前全款買房,準備給男方。安全起見:

在父母方面:男生父母活著時,

讓兒子親自錄音,手印,去法院存檔,公證:這個房子是父母的,不是自己買的,自己一毛錢也沒有掏(這句是關鍵)。王某案例少了這個證據,具體手續要問律師,多請幾個。

一,如果有原因,決定在兒子結婚時贈予房子,讓兒子立乙份協議,立協議的原因是萬一兒子是四十多歲死的,妻子也很辛苦。

如果父母活著,兒子死了,媳婦兒三十年內改嫁了,房子全給父母,因為有那個錄音可以證明房子是父母的。如果結婚三十年內沒改嫁且媳婦一直照顧父母,照顧的可以,沒有出現虐待情況,協議規定房子最終可以分給女方四分之一,第二個三十年,再給四分之一(也算是給女方的保障)

二,如果父母死了,兒子自己活著,確立分房比例協議(下面有)

如果父母活著,房子給兒子了,兒子活著,兒子要注意:

①意外事故,年紀輕輕就死了。

婚前,20多歲的男生記住了,結婚前先立好遺囑,去找律師,去法院作乙份具有法律效應的遺囑,父母有85%的分割房產比例,孩子10%,妻子5%。

沒孩子,95%給父母,這是男方父母自己買的,5%給妻子,記得做乙份具有法律效應的約定!!!提前錄音。

②離婚有兩種登記分房形式,乙個是按份共有,乙個是共同共有。

一,加女的名字,採取按份共有,男方與女方約定好,95%給男方,5%給女方,這個約定是權威,男生記得要立

二,加女的名字,採取共同共有,有很多情況,建議直接約定,直接去法院作公證,可以加女方名字,但只給女方5%。

如果女方不僅要加名,還要更多比例,去法院,籤乙份具有法律效應的分房協議,約定好,舉例,生乙個孩子給5%,結婚十年給10%,結婚二十年再給10%,這樣男的不會吃虧。

愛情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男生都記住了,你跟女生談戀愛,把以上最壞的結果都考慮一下,心裡清楚,作好一切分割措施,但表面上別說,別搞個神經兮兮的。還有結婚,那個都是要有乙個婚檢,不僅查清楚身體健康情況,一定還要查生育能力這條,切記切記。門當戶對是前提,然後你才去恩愛。

盡量找門多戶對的,你一套全款房,女生也必須有一套,做好公證,避免分房。如果女的非要加名字,分吧,這個女生不配。

4樓:

似乎男性死了,女性要遺產或者改嫁都會被人戳脊梁骨。尤其是有了孩子那更是不能拿錢必須乙個人養孩子,彷彿這樣就是立了貞潔牌坊

但是女性死了,東西都會歸男方,似乎沒人有異議,男的愛娶就娶也沒人說不是…

你和他談法律,他和你談道德

你和他談道德,他和你談傳統

你和他談傳統,他和你談法律

5樓:笑敬過往

真的服了這老兩口,人家新婚第一天成了寡婦,不都是讓你兒子害的嘛。就算存款是你二老的,難道分給兒媳婦一點安慰資金,不應該嗎。進門一天的兒媳婦也是兒媳婦,我說的,耶穌也沒辦法。

6樓:西湖白肚魚

在王某父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183萬元是他們讓王某代存的情況下,法院這麼判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不是這183萬元都可以認定為王某的遺產呢?私以為是不能的,從新聞中了解到,這183萬元是王某在與其前妻石某離婚前村在銀行的,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存款,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石某對此183萬元是不知情的,離婚協議中也沒有對這筆存款進行分割,那麼石某在知道這筆存款以後是可以要求對這筆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個人認為這筆存款應當由石某分割一半,餘下的由王某父母,王某兒子及張某四人均分。石某可以以上述四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這筆被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

7樓:一閤家事

這個事糾結就糾結在新郎在婚禮當天去世,這筆錢又跟其父母、前妻糾纏在一起。

關注了這個案子,新聞的確有標題黨的嫌疑,畢竟,這183萬並不是妻子乙個人繼承了;

中國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

死者父母的主張並不被法院認可,的確,死者父母沒有必要把錢放在兒子的賬戶,讓兒子幫忙保管。這樣做的法律風險也是很大的,我們通常會因為親情這一層特殊的血緣關係,而忽視掉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給日後帶來一定的風險。

8樓:武漢丁嫣律師

首先說一下大家有乙個誤區,這183萬並不是新娘乙個人繼承了。不要被標題嚇到直接開噴!

在新郎意外墜樓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開始繼承,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有以下特殊情況的,可以不均等分配: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當然,首先是區分哪些是新郎個人財產,新郎的個人財產才是遺產。所以王某父母和前妻糾結的點就在於,這183萬到底是王某跟前妻的婚內財產還是王某父母的「畢生所得",亦或是這183萬屬於王某個人財產。(目前法院方的意思是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的)

總之這個事,其中包含的法律問題其實並不複雜,穿插在這中間的「愛恨情仇」才是難事。試想,如果你是新娘,在老公和遺產面前,你會怎麼選?

9樓:閃靈幻羽

人不只受法律約束,更要受德道約束,法律只是定義人行為的底線。丈夫還沒出殯就起訴繼承財產。該東北女性明顯沒有什麼道德底線。

結婚當天在文中該東北女性家裡跳樓,然後丈夫還沒出殯該東北女性就起訴要繼承財產。法律上也存在太多疑點了吧?

10樓:澈水蓉

仔細看看時間線,我覺得這個事情很詭異。

2023年,王某和前妻結婚。

2023年9月,王某(王某他爹?)存入這張爭議存單2023年12月,王某和前妻離婚。

2023年3月,王某和後妻領證,半個月舉辦婚禮當天墜亡。

現在我的疑問是,這張存單不僅僅發生在兩人領證前,更是發生在第一段婚姻存續期間,離婚時不爭議嗎?前妻沒有分到這筆錢,要麼就是這筆錢當時已經確權過了,的確如老人若說是他們的,但是沒道理前段官司認可這段就不認了。要麼就是這錢其實是前段夫妻共同財產,要離婚了丈夫把資產存起來放在父母地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占妻子應得部分。

現在前妻也提起上訴,似乎應徵她之前的確不知道這筆錢存在。

按常理,你們覺得快離婚了還往兒子名下存錢生怕兒媳婦分不走合理,還是把存單存摺值錢東西放親戚朋友家想方設法少分給媳婦合理?我覺得一報還一報,侵占前妻財產然後轉過頭就被後妻佔了。

11樓:常櫻

熱搜上三個墜亡事件。

1.高三女生墜亡,生前連寫13個對不起。

2.中職學生因工作忙碌而墜亡。

3.新郎婚禮墜亡,當天妻子繼承183萬。

能不能有點其他事件……

12樓:大枇杷

課代表來了,

對上面的回答的總結:

1、妻子繼承183萬的標題有誤,該錯誤可能是標題黨博人眼球。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公婆無充分證據證明183萬為兒子代存,因而該存款將被認定為遺產

3、新郎共有父母、與前妻的乙個孩子、現任妻子共四個第一順位繼承人,因而該183萬很可能同兒子的其他財產一起被四人平分

13樓:

標題誤導了嗷,法院是按照正常財產分割的,是父母覺得自己應該拿走全部的錢,法院不給判。

不過底下一群人才是真可怕。

有一說一,如果你不確定你老婆品行,或者沒那麼愛,你可以不結婚。

沒必要幹出這種想著自己死了還要防別人一手這種事,這樣真的沒必要建立婚姻。

女的也是一樣。

不用槓什麼我是理想主義,你就說你結婚的時候你老公老婆防著你一手你怎麼想吧,怎麼可能你防別人別人不防你,啥好處都讓你佔了,一般這樣的結果從來都只有兩敗俱傷,如果你們真心愛過彼此的話。

當然如果你倆都是相親傳宗接代為了完成任務的,當我沒說,協議記得立好。

14樓:蒲元亮

標題有誤喔,是公婆要求那100餘萬存款,全部歸其所有(兒子代存),公婆輸了,兒媳婦勝訴。勝訴的結果是兒媳和公婆,三人共同分割遺產。目前二審結束,公婆會向高院申請再審。

我的看法,1,如果公婆沒有足夠證據,則確實難以說明是兒子代存或代保管。估計證據很少,光有存摺及密碼,無法說明問題。無法說明或舉證的,則推定屬於兒子個人所有,按父母對個人無償贈予100萬存款處理。

進一步,既然是兒子個人財產,那麼可以由3人共同繼承。2,當然了,共同繼承,並不等於是三人平均。畢竟這對小夫妻結婚時間太短,未長期共同生活過,加之公婆都未見過女方,所以女方適當少分,公婆適當多分。

3,男方死亡,公安已排除他殺。但男方自殺動機呢?大家可以猜測。

這裡就不多說了,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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