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5-29 22:53:45

1樓:廣州離婚律師梁聰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只要經過協商一致,根據真實的意思可以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一旦面臨離婚糾紛,法院可以直接根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該財產協議只要一經簽訂就立即成立並生效,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除非簽訂時一方受到脅迫和欺詐等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否則任何一方都不能輕易反悔或撤銷。

但是在實踐中,夫妻婚內財產協議通常會有約定不專業、不明確、不細緻等問題,容易留下爭議空間。

根據梁聰律師團隊解決過的關於婚內財產協議糾紛,建議當事人簽訂協議時要遵循以下幾點:

1. 如果婚姻已經面臨危機,要在危機初期就提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自己和對方的財產範圍和歸屬,防止對方先下手為強。且如果對方有過錯,在對方帶著愧疚彌補的情緒更容易獲得財產的補償;

2. 財產約定要明確。不要只是籠統的約定財產部分所有、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這種形式,將雙方婚前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後所有的財產羅列出來,協商一致進行合理的分配和約定歸屬,避免過於原則化的約定,沒有指向性,難以準確執行,這是對現有財產的約定。

還要注意涉及財產的轉化,例如財產的增值、孳息和收益,這是對未來財產狀態的約定;

3. 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盡快辦理過戶,確定權利歸屬,才能具備登記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防止屬於自己的財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4. 婚內財產協議不能約定處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例如處分已經出資屬於合夥企業的資產或者公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實則屬於公司的車輛、不動產等財產,約定此類財產的歸屬,屬於無權處分,是無效的約定;

5.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應該只是約定夫妻雙方的財產在夫妻之間的歸屬,相對人應該只涉及夫妻雙方當事人,不得將財產約定贈與子女、父母等第三人。嚴格來說,婚內財產協議是排除法定的夫妻共有財產制,尊重夫妻之間約定的財產制的一種形式,將財產約定贈與第三人並非財產占有形式的內容,不得以這種形式變相排除某項財產被約定。

可以在約定清楚財產歸屬後,以另外的形式贈與第三人;

6. 關於簽訂以後是否公證的問題。公證的確可以加強協議的法律效力,相當於安檢,檢查協議的合法性和基本的合理性,但是並不能夠幫助當事人確定此份協議是否符合其自身條件。

且公證過得協議書,再發生糾紛時並不代表必然會獲得法院的支援,因此,比起將協議書的重點放在是否公證這一問題上,當事人更應該委託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去草擬協議書。長期深耕婚姻家事領域的律師才能夠最大程度為當事人避坑,減少爭議空間,乙份合適自身且經過公證處的協議書,才是優質的婚內財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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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正商觀察者

夫妻婚內財產的歸屬於約定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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