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挑釁還手打傷對方,屬於誰責任?

時間 2021-05-29 22:47:25

1樓:雪濤

我是個大一學生,還沒有為人處事的較正確的經驗,我只說說我是怎麼想的。我一般是不會主動動手的,乙個是因為動手不能根本上解決問題。你可能覺得對方在當下服你了,但如果你打過的人是個小人,他會想方設法地算計你,對雙方都沒好處,只要不涉及尊嚴能不動手還是不動手。

第二是很現實的問題:你能否打得過對方,打過了你用不用賠醫藥費,架一旦打起來會打到什麼程度。如果打架的雙方都是還算理智的人,打一不過是調節心態,不會失控的;但雙方一旦有一方是小人,而且還是厲害的一方,他一但打過了你就會一直欺負你。

如果你沒打過他,之後你可能也不會打過他,總不至於你為了打過他去練武,我們的時間是有限的,不應輕易被別人左右。為了維護尊嚴打起來最壞的結果是打出人命,最好的結果是浪費時間浪費感情,你也許會說死不可怕,但請你想一想生活中值得我們留戀的,美的東西,是它們重要,值得我們追尋還是出口氣賠上時間賠上身體嚴重了賠命重要。除非對方的行為是挑釁了我們靈魂,如他打了你母親,我們忍無可忍也要打,這是觸碰了做人底線,否則我們還是能忍則忍。

忍了不代表慫,明知結果不好或者打不過還打是傻,人活著總是要有智慧型的。蘇軾說過能忍的人才是更偉大的人,不為一時之快強出頭說明他想要的不只是一口氣,他的生命裡遠有比一口氣重要的東西,為了追尋它們,必要時還是要忍一下吧!

2樓:

派出所不會管你那麼多的,不過先動手是肯定佔不到理的。

處理起來一般看傷,誰傷輕處理誰。沒辦法啊,這類事情都很操蛋,都有理,處理起來麻煩的很。打架這事一般調解處理,不會直接就處罰了的。

人帶回來詢問完了後各回各家,該鑑定的鑑定,放上幾天,雙方都不想派出所管了,那就算了。不願意,就都叫過來調解,其實就是談賠錢的事,談好了錢拿到手了和解協議一簽就結束了,也沒有案底什麼的。真談不妥就處罰了,派出所處罰完了後就不會再管了,若要索要賠償就得去法院。

注意,以上都是針對輕傷以下的案件,這樣的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不是犯罪。

造成輕傷以及輕傷以上,是犯罪,就屬於刑事案件了,可能會進看守所的,不過輕傷仍然可以調解,這錢賠的就多了。

可以這樣理解輕傷,骨折都是輕傷以上的傷。打架往對方鼻子,眼眶上招呼,非常容易造成這兩個地方的骨折,不過這種骨折沒什麼事,但它仍然是輕傷。

3樓:

看情況,如果挑釁行為過於惡劣的話,那就構成防衛挑撥了,打了也白打。當然,也不能超過當時環境允許的限度,否則先出手方還是吃虧。

4樓:馬馬

說的太模糊了,要根據具體實情,對方傷情進行判斷。

1.如果對方只是辱罵,沒動手,自己出手打他致輕傷以上,就是故意傷害。

2.對方先動手你迫於無奈還擊了,對方住手後你沒有繼續打他,就是正當防衛。對方住手了你沒住手,打成輕傷以上,成立故意傷害。

其實法律上的輕傷很重的,兩個人互相打了幾下,也就是個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調解下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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