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時間 2021-05-29 22:47:25

1樓:Jen

題主應該是問中國法。在此用德國法來解釋有助於理解。

善意取得的關鍵前是在於權利表象(Rechtsschein)。民法典1006賦予動產佔有者權利表象,推定(Fiktion)佔有者即所有者。

物權的權力表象則通過登記來表現。

而一般的債權則缺乏這個權利表象,所以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然而德國法對債權的善意取得有乙個例外規定。這個例外恰恰體現出善意取得的關鍵在於權利表象。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16條第3款認可債權的善意取得。

乙個超過三年沒有被糾正的股份錯誤登記可以被善意取得。出讓人在股份登記表上被錯誤登記,三年內沒有被糾正。三年後該人出讓並不存在的股份,受讓人如果善意則可以取得。

這是乙個很好的特例,債權可以善意取得。登記表在這裡賦予了權利表象。(因為不影響理解,所以在此沒有將全部條件列出)

至此可以看出債權不能善意取得的核心在於權力表象(Rechtsschein)

原文§ 16 III GmbHG

Der Erwerber kann einen Geschftsanteil oder ein Recht daran durch Rechtsgeschft wirksam vom Nichtberechtigten erwerben, wenn der Veruerer als Inhaber des Geschftsanteils in der im Handelsregister aufgenommenen Gesellschafterliste eingetragen ist. Dies gilt nicht, wenn die Liste zum Zeitpunkt des Erwerbs hinsichtlich des Geschftsanteils weniger als drei Jahre unrichtig und die Unrichtigkeit dem Berechtigten nicht zuzurechnen ist. Ein gutglubiger Erwerb ist ferner nicht mglich, wenn dem Erwerber die mangelnde Berechtigung bekannt oder infolge grober Fahrlssigkeit unbekannt ist oder der Liste ein Widerspruch zugeordnet ist.

Die Zuordnung eines Widerspruchs erfolgt aufgrund einer einstweiligen Verfügung oder aufgrund einer Bewilligung desjenigen, gegen dessen Berechtigung sich der Widerspruch richtet. Eine Gefhrdung des Rechts des Widersprechenden muss nicht glaubhaft gemacht werden.

2樓:線上

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

故而債權轉讓的效力可以僅限定在債之關係的主體之間,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護之問題,無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之必要。

而物權的對世性,排他性的本質決定了,物權的處分必然波及第三人的權利,故而物權需要公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樓:

同意各位大佬的觀點。

想補充一點點想法,

物權和債權都作為財產權,物權適用善意取得,是因為物權指向的是具體的「物」,直接處分物的結果是使受讓人獲得對「物」的占有,直接指向財產本身;而債權指向的是「行為」,包括交付某物的「行為」,指向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交付某物的一種期待利益,所以債權人本身不能基於債權而占有屬於債務人的財產(也是物債二分的體現),所以處分債權很難使債權的受讓人實際占有債權或者說有一種支配的感覺,所以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像目前債權形式多樣化的情況下,諸如一些購房憑證等和其上所描述的債權非常緊密的「物」,一定程度上就能夠被認為是一種可交換的「物」,這種程度上債權本身就能勉強作為一種物權客體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了。

芻蕘之見,以上。

4樓:A.R

現在的三個回答裡,

寫了最長一段的那個風流什麼的完全是胡扯八道,傑克那個答案,關於「債權善意取得」而非「債權讓與善意取得」的語法問題說對了,其他也是不知所云

只有@段清泉說的最接近,但是債權平等性那一塊也是蛇足,跟問題沒關係物權可以善意取得而債權不能基本上就是乙個公示的問題,也就是說債權沒有外在表徵使得受讓人有可能(按一般理性人的標準)「善意」地相信轉讓人擁有該債權,善意取得的必要條件不可能滿足,當然就不能「善意取得」了

5樓:民法學人段清泉

善意取得基於對物權的公示性,動產占有,不動產登記,債權在當事人間,不具有公示,具有平等性,在當事人之間沒有誰優誰後問題,所以不適用善意取得。

6樓: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因為債權和物權作用物件不同。債權的作用物件是特定義務人,物權的作用物件是特定的物。

物是不能進行意思表示的,而人可以。這兩種處置行為都是無權的,但由於物不能意思表示才使得受讓人在取得該物權時存在善意的可能。

而人是可以進行意思表示的,債權轉讓時,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必須有意思表示的發生才可能履行讓與債務,所以受讓人在接受債權讓與時不會存在善意的可能,所以就談不上善意取得了。

7樓:傑克

題目是不是應該改為「債權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題目說的「債權讓與」應該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債權的行為,說「債權讓與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不是不符合語法規範,類似於問「手機轉讓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考慮該判斷的對錯和法律邏輯,僅舉例,下同)」,正確的語法,其問法應該是「手機為什麼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或者「手機為什麼不能善意取得」吧?

竊以為有以下原因:

第一,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上的制度,原則上只適用於物和物權;

第二,假設債權可以善意取得,除了要符合善意取得的三個條件,債權讓與還受到債權人撤銷權的限制,導致符合三要件也會不能善意取得債權;

第三,債權具有相對性,雙方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你乙個外人平白無故處分他人債權,受讓人不可能相信你能處分,不可能成立善意。

如何理解占有改定不適用善意取得?

山枝月 我的理解是 善意取得以完成法定公示為生效要件,所以如果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則善意取得成立,如果還沒有交付,則善意取得不成立,此時權利外觀沒有發生改變,不需要以犧牲權利人的利益來維護交易安全。錯了請拍 以甯 因為本質上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善意取得是一種在所有權人保護與市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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