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口頭贈與合同和戲謔行為?

時間 2021-05-29 22:32:06

1樓:娃公積金家

結合一般人生活經驗也就是所謂常識來判斷,不能有悖於一般的生活標準吧。不過也沒必要太區分清楚,贈與合同通常情況之下是實踐合同呀,以交付為準,作出贈與之前都可以撤銷。乙個隨時撤銷的合同和戲謔的區別是啥呢?

2樓:法院人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第四百六十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所以,單純從法律規定來看,口頭贈與和戲謔最大的區別在於:

贈與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又是另一番景象的。

《民法典》頒布之前的通說觀點認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達成贈與合意外,還需要實際履行了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贈與合同才成立。但是《民法典》頒布之後,應當將贈與合同界定為諾成性合同,是否實際履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於成立時生效。而《民法典》之《贈與合同》一章中沒有關於贈與成立和生效的除外規定,所以,贈與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並且生效(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也就是說,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是否完成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但是《民法典》規定了贈與人除了法定的不可撤銷贈與情形外,享有任意撤銷權,給贈與合同的實際作用增添了很多變數。《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二款:」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為贈與人享有法定禁止撤銷之外的一切任意的撤銷權,所以依法成立的有效的贈與合同,只要贈與人沒有將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動產完成交付、不動產完成變更登記)給受贈人,贈與人就可以撤銷。這樣就導致了實踐中有效的贈與合同可能最終與戲謔的效果是一樣的,只要贈與人在完成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反悔,受贈人就不能取得贈與財產。

實踐中,除了法定的不可撤銷的贈與外,受贈人要想避免贈與人的「一本正經」轉眼就變成「戲謔」的話,只有和贈與人作出特別的不可撤銷贈與的約定或者經過贈與公證,否則都可能「一場歡喜成一場空」。(這也就是為什麼夫妻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給小孩,但是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夫妻離婚之後任意一方所產生債務,無法履行的,人民法院都可以強制執行已經「約定贈與」給小孩的房產的原因。)

當然,贈與人也不傻,如果真作了不可撤銷的贈與約定,贈與人很可能會對等地提出贈與附義務。《民法典》之《贈與合同》一章也明確規定了贈與可以附義務,受贈人不履行所附義務,即使完成了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贈與人仍然可以撤銷贈與,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只是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這個「一年」期間屬於理論上的除斥期間,也就是自然的絕對期間,超過期間就不得再行使,不存在期間的中止、中斷事由)。

關於附義務的贈與的法律規定,詳見《民法典》以下條文:

第六百六十一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六百六十三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最後,結合實踐來講,贈與和戲謔的區別不在於贈與合同的形式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再真實的書面的贈與合同都可能最終成為戲謔,只有作出撤銷贈與的約定或者經過贈與公證,才能真正獲得贈與財產。同時,受贈人也應依法履行贈與合同附加的義務,否則贈與財產也會「得而復失」。

3樓:Ronaldoj

舉個例子甲很窮,攢了很久才買了一部昂貴手機和乙開玩笑說要送給你,乙同意了

這算戲謔行為,在中國,以保護表意人利息為出發點,戲謔行為相對人不值得保護

但若乙信以為真,還可能要去購買充電器,手機殼等配套設施,甲具有盡快澄清,告知其真實意思表示的義務。

總的來說需要通過題目實際判定:表意人的真實的目的意思理應當能夠為受領人所辨別,其標的物價值如何,語言場合是否正式,語言設定的情景是否準確,語氣,清晰度程度等等。

4樓:萬志峰

「以一般人思維來判斷法律事實的合理性」

我就是遵循這句話才通過理論型的法考。

比如:父親口頭贈與兒子一輛車,成立贈與合同普通朋友口頭贈與對方一輛車,戲謔行為

普通朋友口頭贈與對方一本書,成立贈與合同

雙方關係和被贈與的標的物是區分的唯二因素,但是兩者都沒有明確的邊界,無法用理論來區分

未簽訂勞動合同,被口頭辭退,該如何維權?

Joyce 收集證據,工卡,工服,考勤記錄,平時業績考評,還有工資條,工資銀行流水。與公司員工,領導的工作聊天記錄,郵箱工作記錄等等可以證明在這家公司上班的材料,若是有其他員工作證,證人證言。證據收集了一些後去仲裁 做乙個好法師 明天去單位上班,要求給你開解除勞同合同告知書,開了你就走,不開就繼續上...

求教「 」和「 」如何區分?

kirito 其實很好理解,並沒有其他人說的那麼麻煩 給你舉個例子你就知道了 時計 表掛在那 時計 正在掛表 再來一組 車 止 車停在那 車 止 正在停車 在車裡面操作著,正在停車 你也可以吧 理解為過去式 料理 頼 這個菜我已經點了 日本語教師 大東 誘N4 勉強 方 答意味不明 別途說明致 狀態...

如何區分be going to和will?

史蒂芬 be going to和will都是將來時,但這兩種將來發生的事情發生方式不同 be going to要發生的事情,一定是擺上了議事日程,已經進入發生的程式了,比如going to school,going to work,一定是心裡已經在計畫了,只等著下一步了。going to rain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