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大律師(大狀)」與「律師(事務律師)」之間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5-13 04:04:34

1樓:

簡單的理解:Bar就是「訴務律師」,Sol就是「事務律師」。

Bar主修法律意見,特點是在法庭上代表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或者直接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給事務律師。

Sol主修法律事務服務,幫助客戶解決日常法律事務需求,比如買賣房子、簽訂合同、訂立遺囑和成立公司。

2樓:

基本的區分上面的回答已經基本列出,在此不再贅述,但是留意到回答中有些表達稍欠準確,加上自Civil Justice Reform之後,barrister與solicitor的業務範圍已經日漸接近,邊界也趨於模糊(這也是發展的大方向,其利弊就見仁見智,當然這麼多年來的傳統還是存在的,soli還是以文書方面的準備為主,大狀也還是上庭辯護)上述答案有些地方已不再適用:

1. 知友 @郭磊 提到關於「事務律師...除了承擔非訴訟類案件外,只能在專門法院活動,比如治安法院。

不過近年來,一些富有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因一些特殊情況獲准在較高階別的法院為當事人辯護。」

首先,事務律師的稱號常給人極少有機會出庭的感覺,但事實上,在Magistrates' Courts, DC, 以及Family Court的庭上,是有很多solicitor的身影的。筆者之前實習就跟過許多能言善辯,在庭上風采不遜於大狀的事務律師們。

至於能夠在哪些法庭發言,近年來,由於soli可以申請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 也就意味著一旦取得此資格,這位soli就可以在上至CFA的任何法庭慷慨陳詞了。

2. 有一位知友 @戚振宇 的回答提到了「senior council」的問題,同樣的,現在soli也一樣可以申請取得senior council這一頭銜(看來以後不能翻譯作「資深大狀」了)。

3. 補充一些未提及的小區別:

3.1 稱呼:

以姓陳為例,若為barrister則稱「陳大狀」,若為solicitor則稱「陳律師」;

3.2 收入:

若選擇做大狀,畢業後第一年就需要跟師傅,成為"pupil"(聽講一般civil/criminal各一位師傅),一年期滿後方真正為qualified。這一年中無任何收入,反倒要繳chambers極為高昂的租金(solicitor firm還有在旺角元朗屯門的,可chambers通通在中環金鐘,租金可想而知),這也是為何人們普遍認為「家底不厚就不要貿然選擇做大狀」的原因之一吧; 若選擇做soli, 畢業後找到工作成為"trainee" ,有薪水。大家平時只道大狀們收入差距極大,其實soli之間亦是如此。

根據所在firm/所在部門/個人能力等等因素,初入行人工也存在巨大差異:頂尖city firm可達50k, 小本土firm可能低至10k。經過兩年training之後成為qualified lawyer,有的firm會retain trainee,也有的train完就讓你另謀出路,一般qualify之後人工會翻倍增長。

3.3 前期:

其實成為這兩種律師的道路倒是一致的:最常見也最便捷就是LLB/JD + PCLL,而LLB/JD期間大家的課程設定都是一樣的。要說有區別也就是如果下定決心做大狀的同學一般會積極參加mooting,實習也多去chambers,直到PCLL的term2時,才會有不同傾向的課程(譬如你要做大狀肯定要修Trial Advocacy之類的課)以供選擇。

最後,記得前香港律師會會長也曾被他的母親問「幾時有機會公升做律師啊」,這一問,大概是許多soli心中的尷尬吧

3樓:

這個問題我問過一位在香港執業的事務律師(Solicitor),憑印象有以下幾點區別:

當事人聘請大律師(Barrister)需由事務律師(Solicitor)轉介,不可以直接聘請。

大律師(Barrister)比事務律師(Solicitor)更注重辯護(Advocate),在PCLL(香港的律師牌課程)期間,如果選擇了大律師(Barrister)方向,會需要修辯護(Advocate)方面的課程並參加考試。

大律師(Barrister)的地位並不高於事務律師(Solicitor),只是律師執業的兩個不同方向的分工,有些人愛出庭辯護,則選擇大律師(Barrister)方向,有些人不愛則傾向於選擇事務律師(Solicitor)的方向。

大律師(Barrister)不可可選擇當事人,只要當事人願意支付薪酬,而所涉案件有屬於其擅長領域,他就必須接受當事人委託。這有點像醫生,哈哈。

大律師(Barrister)若執業超過10年且表現優異,則可申請成為資深大律師(Senior Counsel),97之前叫做御用大律師,這個頭銜太帥了。沒記錯的話前任公民黨黨魁余若薇和前任民主的主席李柱銘都是資深大律師。

兩者的的職業服裝上有所區別。

4樓:謝春松

看了丁一的回答,對巴律師與沙律師不解,甚為慚愧,特意谷歌一下,給和我一樣的人。

英國律師嚴格分為巴律師(barrister)和沙律師(solicitor)兩種,其取得資格的方法不同,取消資格的方式也不同,巴律師的資格由四大律師學院(four Inns of Court)授予,如嚴重違紀,也由其取消資格(disbar);

沙律師資格由沙律師協會(Law Society)授予,如嚴重違紀,則由一根據議會立法專門成立的紀律委員會(Disciplinary Committee)予以除名(to stick sb. off the solicitors' roll);

美國律師如嚴重違紀,則由法院提起「取消律師資格之訴」(disbarment或debarment),其為法院內部任命的行政事務之訴訟,故既不屬於民事範疇,也不屬於刑事訴訟領域,其一般採用簡易程式處理

Barrister

1.〔英國〕(能出席高階法庭的)律師。

2.〔美國〕法律顧問,律師。

Solicitor

1.懇求者,催促者;求婚者;〔美國〕掮客,推銷員;募捐人。

2.〔英國〕初級律師;

〔美國〕法務官(為乙個城市或部門負責法律事務的)。

a S- of the treasury 〔美國〕財政部法務官。

5樓:郭磊

大律師(barrister)是出庭律師,事務律師(solicitor)接近於非訴律師,在香港大律師可以在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出庭,需要戴假髮,事務律師則不行,除了承擔非訴訟類案件外,只能在專門法院活動,比如治安法院。不過近年來,一些富有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因一些特殊情況獲准在較高階別的法院為當事人辯護。

總的來說,事務律師的市場空間更寬廣,大律師則往往集中在某個專業領域,不適合新手去做。按照香港的法律原則,大律師不受當事人直接雇用,而是當事人委託律所,再由律所將訴訟案交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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