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效力有什麼意義?

時間 2021-05-12 06:53:55

1樓:公尺蘭之心

第二,稱之為民事行為即可。民事行為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自治,法無禁止即可為,民事行為的根據是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而不是法律授權,這個基本點不搞對,其他東西都是瞎扯。

第三,再來問答你的問題,成立和效力。民事行為的成立,主要指的是民事行為本身,是乙個對內標準;民事行為的效力,主要指的是民事行為對外對第三人的影響,是乙個對外標準。

民事行為主要有三個內容,分別是主體(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不同當事人就標的做出一致意思表示,即為民事行為成立,所以民事行為的成立一般不需要考慮外部性和當事人之外的因素。

但民事行為的效力則複雜的多,包括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況,其中效力待定又包括可撤銷可變更和追認三種情況,新頒布的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已經刪去了可變更,追認本身即為有效,因此可進一步把民事行為的效力劃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三種。

換而言之,乙個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必須是適格當事人(有權處分人)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侵犯第三人、社會和公共利益,才有必然有效。如果上述條件存在瑕疵,如當事人無權處分則可能為可撤銷民事行為,如侵犯社會利益,則可能為無效,如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可能為無效等等。

2樓:做嘉然小姐的貓

效力首先是乙個大範圍的概念,即會發生何種法律後果,有效,無效,效力未定等,是屬於狀態的描述,靜態的概念

成立是乙個動態的概念,是對於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情況進行的描述,這一點和生效相區別更為明顯

解答裡有知友提到可以從合同角度考慮,確實如此

3樓:

成立的話只是對當事人有拘束力,而生效是對當事人有合同上的約束力。

——前者的拘束力指的是當事人不得任意合同。

——後者則更多的是合同的內容。

4樓:Mute

法律行為是法律後果適用的前提。法律行為是上位概念,合同就是雙方法律行為。此問題轉化為區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會好理解一些。

法律行為的成立並不當然意味著生效,如附生效條件的法律行為,在生效條件未成就時效力待定,但法律行為已經生效了。學界有觀點認為,成立但未生效的法律行為對主體同樣存在拘束力。法律行為雙方享有期待權,即對法律行為屆時發生法律效果享有期待利益。

一方當事人在成立但未生效的期間內違約,可能陷入締約過失責任。

民事行為,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他們之間的區別與聯絡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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