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法律追訴期,為什麼法律追訴期有實效

時間 2021-05-05 20:14:12

1樓:xxh

通常說的追訴期,是指中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至於法理,我認可另一位網友的回答:既然犯罪後長時間沒有再犯罪,可預想犯罪人已經得到改善,沒有處刑與行刑的必要。

追訴期是《刑法》中基本制度之一,其實在民法和行政法領域,都有關於時效制度的規定。乙個法理基礎是為了使權利義務狀態不至於長久的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設定了時效制度。

2樓:葉剛律師

這是個好問題。

刑法上講的是追訴時效,比如法定刑不滿五年過了五年的,不再追訴。這主要考慮的是如果犯罪沒有被發現,五年內犯罪人又沒有再重新犯罪,就推定他(她)已經改過自新。但是如果犯罪已經被發現,主要是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

民法上講的是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最長為二十年,特殊的規定從規定。主要考慮兩點,一是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二是時間太長,證據難以查清,要節省司法資源。

3樓:袁帥帥

對於刑事案件來說,這涉及到維護公正和兼顧效率的兩個方面。刑法以維護社會公正,打擊犯罪為宗旨,但刑法同樣需要兼顧效率,當乙個案件已經超過十年,二十年的時候,我們依然去調查,去研究,將會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同時隨著時間的流逝,相應的證據會逐漸消失,增加調查的難度,故刑法的追訴時效也是確保有限的司法資源可以維護更多人的利益。

當然並不是說二十年後犯罪分子就不會被追究了,中國法律規定了,超過追訴時效的,在發現犯罪嫌疑人後依然可以向最高檢申訴要求繼續追溯。

4樓:曙光

我直接照抄書上的,選自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648頁,介紹了很多觀點,有興趣可以深入了解一下。

關於規定時效的根據,在普魯士一般邦法時代,採取的是改善推測說。其基本觀點是,既然犯罪後長時間沒有再犯罪,可預想犯罪人已經得到改善,沒有處刑與行刑的必要。

19世紀的法國採取證據湮滅說與準受刑說。證據湮滅說認為,犯罪證據因時間流逝而失散,難以達到正確處理案件的目的。準受刑說認為,犯罪人犯罪後雖然沒有受到刑事追究,但長時期的逃避與恐懼所造成的痛苦,與執行刑罰沒有多大差異,可以認為已經執行了刑罰。

在日本,有的學者採取規範感情緩和說,即隨著時間的經過,社會對犯罪的規範感情得以緩和,不一定要求給予現實的處罰;有的學者採取尊重事實狀態說,該說認為,由於規範感情的緩和,社會秩序的恢復,行為人產生了與一般人相同的社會生活關係, 對由此而形成的事實狀態應當予以尊重,這是時效制度的本旨。上述學說各具道理,也不一定相互矛盾,但都只是從乙個方面論述了時效制度的根據。顯然,如果僅採取證據湮滅說,就意味著只要容易收集證據,不管經過多長時間,都可以追訴。

這顯然不合適。所以,證據湮滅說充其量只能成為補充理由。本書以為,應當聯絡刑罰的正當化根據,將准受刑說、改善推測說與規範感情緩和說結合起來考慮追訴時效的根據。

準受刑說意味著行為人在犯罪後實際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因而沒有再以刑罰予以報應的必要。改善推測說意味著行為人經過長時間後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沒有再犯罪危險性,缺乏特殊預防的必要,故沒有追訴與行刑的必要。規範感情緩和說意味著在犯罪經過一定時間後,不處罰行為人也能得到社會的認同,沒有一般預防的必要,因而不需要追訴。

中國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規定追訴時效制度顯然不是故意放縱犯罪,而是為了有效地實現刑法的目的。規定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刑罰目的,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追訴現行犯罪,有利於社會秩序的安定,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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