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藍色游標員工在 3 月 15 日發文稱遭強行辭退?

時間 2021-05-11 11:16:32

1樓:安然

在收到藍標的面試邀約的第二天看到了這篇帖子,抱著試試看的態度還是去面試了!作為乙個大型集團公司工作7年的HR,本著認真學習的態度去面試了,結果,藍標的HR態度屌炸天,一副就她最專業的樣子,問起問題咄咄逼人,對你的職業生涯全盤否定,最後問我有沒有什麼想問的,我爽快的回答沒有想問的,因為我對公司氛圍不認同!瀟灑的走出藍標辦公樓!

2樓:金Lison

中國現行的勞動法,企業確實處在乙個弱勢的地位,然而強勢地位卻並非員工,是立法者。於是這時就有了,「企業主覺得員工坑企業」但「員工覺得企業坑自己」的根本矛盾。

但是現在的企業,誰敢啊,哈哈。

3樓:OD哥聊職場成長

我做過3次人員優化工作,其中兩次較大,一次規模中等。在人員優化方面還是有一定的經驗。

講真,做HR真心用不著這樣替公司賣命。有幾種情況分開分析:

1、HR自己不懂,老闆也不懂。那還是回去好好補補勞動法吧。別把現在的員工當sb,你真心待他們,他們也真心待你,誰也沒工夫跟公司較勁。

你當他們sb,他們就會跟你死磕,丟了工作不怕,我要乙個說法。

2、老闆自己不懂,但HR懂,可是壓不住老闆要求。這樣的HR要去補補情商,第一你如何說服老闆?第二你如何能讓員工不那麼的記恨你自己,這都是藝術。

4樓:貟建新

最戲劇性的是,老總叫HR說「你把公司XX部門全辭退了」,然後HR趾高氣揚到XX部門,說「你們因為XX被辭退了,XX小時內必須走人」,說完後,HR高興地跑到老總前,結果老總說「HR呀,最近公司不景氣,人力部門要裁減,你明早不用來了,理解一下公司難處,另謀出路吧」HR說「啊?!」

5樓:「已登出」

乙個沒有氣度和心胸的人做企業高管,遲早要把企業帶入博望坡;

乙個自以為很了不起、不遵守法律、不講規矩的企業,遲早被水淹七軍。

6樓:CH.cv

差不多滴~之前在某做遊戲的公司上班~還不是臨走前被抹黑,teamleader說讓我救場,三天之後變成了乙個離職的我,故意抹黑這個專案組,WTF!!!!!!老子這三天都在外面玩兒呢,沒想到這一齣戲,說翻臉就翻臉~可想而知,那個專案組後面的結果~沒有成為什麼大氣候~乙個勁得靠買新聞去獲得所謂的知名度~還有那個HRBP說是要離職什麼的,到現在還幹的好好的~所以!當然不是針對所有的HR,可以的話,看到HR還是繞道走吧~沒有幾個HR是真的那麼好心的~公司裁員到最後才會輪到他們的這樣乙個部門,你還指望HR會幫助上班的同事,WTF~SO

7樓:風雨飄搖

該事主社會閱歷淺,沒有經驗,被公司誆成功,公司翻臉不認人了。這種事說真的,屢見不鮮,見怪不怪了。如果公司要辭退你,不管是勸你,還是強行,還是變相(比如調崗、降薪),只要不是你提出來的,而且你並沒有不勝任當前工作。

就是你做的好好的,做的也不錯,公司突然讓你滾蛋。不管讓你滾蛋的手段多麼駭人聽聞,不要怕,也不要慌,最重要的是不要跟公司多說半句廢話。你只需要問乙個問題:

賠償怎麼賠!一旦這個賠償沒有達到標準或者沒有賠償(當然這前提是你自己得知道自己能賠多少,不知道的可以去資訊律師,不要錢的),那你就不要和公司任何人,包括HR,副總還是老總,或者董事長,統統不要聽他們屁話,他們能找你談的唯一原因就是:不想給錢!

不然他們閒的蛋疼找乙個已經被辭退或快要辭退的員工談什麼話?又不是想挽留你!你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乙個問題上:

怎麼賠,賠多少。不管誰跟你說隨便什麼,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完全不要理,都是假把式,哄人的。如果他們堅持不賠和少賠,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還堅持不給,直接法院起訴!

也不想想,人家乙個公司為什麼和你乙個走掉的員工談話?吃飽了撐的嗎?

8樓:白玉京

哇 ,今天才看到。我遇到一摸一樣的情況,公司直屬領導換了就各種為難我叫我自己走人,你去找他,他假惺惺的說我好想留你啊,但是你工作狀態不好我給你機會。我呸,一來就把我的公升值加薪給否了,前任做的不關我事。

妹的找了律師告它吖的,那個人事更囂張你去告啊我代表公司讓你去告我們不想開除你。派我從深圳到江蘇出差自己去(不給買票什麼的真的叫我自己去) 還不想開除我真是什麼奇葩都有。 公司在深圳前海有名的老賴公司白白付出和堅持了,以請律師告它吖的。

9樓:猴一碗

不是第一當事人,就不說在那的工作經歷什麼的了。簡單談談《勞動合同法》裡的一些東西,首先宣告,我不是專業的勞動爭議方面的律師,只是曾經接觸過幾個這樣的案子。

初入律所實習的時候,遇到過好幾個勞動爭議的小案子。每次看到這樣的案子,都是痛心疾首,我們的勞動者,太軟弱,太可欺了!有些公司,跟員工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期間並未簽合同,試用期將滿之際,告知員工,不好意思,你不合格,我們對你不予錄用,賠償什麼就別提了。

那麼,試用期間就可以不簽合同嗎?員工是你想開就能開的嗎?一句不予錄用就可以不給賠償嗎?

必須訂立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沒訂立會怎麼樣呢?

「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不用怕!勇敢的拿起《勞動合同法》!

我遇到的兩個沒簽勞動合同的案子,最後勞動者都拿到了大幾千到一兩萬的賠償,他們其實不用做很多。找當地的勞援中心(有些高校法學院會開設)諮詢一下,可以的話,仲裁申請書都能幫你寫好,你只需要去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找仲裁就行了,該煩的不是你,而是公司的HR和法務。我們遇到的大多數情況,其實都是型別化的,仲裁委處理起來並不複雜。

而且,不用擔心訟累問題。你不服可以花幾十塊錢起訴,但對方公司想起訴你卻不容易,仲裁通常一裁終局: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用人單位不可起訴,但勞動者可以。

用人單位起訴,除非仲裁裁決確有錯誤。

員工是你想開就能開的嗎?

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有著嚴格限制:

試用期內,只有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滿,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都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依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

禁止解除情形:不得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解除合同的具體方式和條文,有興趣的可以閱讀一下。

1.方式一:協商解除。(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方式二:過失性辭退。(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方式三:非過失性辭退。(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方式四: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明情況,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不是上面的情形,想輕易解除勞動合同,並沒有那麼容易。

別忘了你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想開我還不給錢,想什麼呢!除非員工自身有重大過錯,否則,該賠的一分也不能少!有爭議,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仲裁結果不服,花幾十塊錢去法院起訴,花費不了你多少時間。

關於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具體條文看起來很多,但勞動者遇到的問題相對是比較單一化的,有的時候,你就是嫌麻煩。我遇到的那幾個案子,當事人的文化程度和知乎的各位相比肯定要低,但人家維權的決心,比在座的各位不知高多少.我們大多數人覺得維權難,只是覺得耗不起那樣的時間和精力罷了,然後乙個人生悶氣,知乎上吐吐槽。

其實具體走下來,並不會花費很多精力。公司恐嚇?威脅?

不賠?逗呢,法務不要錢啊,找律師不要錢啊,你以為現在的法院還是吃素的嗎,你以為解決執行難只是說說而已嗎?

勞動爭議還沒解決呢,你又毀我名譽?好,新賬老賬一塊算!

所以,公司找你碴,別慫,懟他! 該賠的,你特麼一分也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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