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恢復斬首凌遲等死刑,會有什麼後果?

時間 2021-05-11 05:52:12

1樓:長方形11

犯罪後自殺,然後因為要自殺,擴大犯罪,最後重大犯罪不降反公升,因為凡是涉及死刑的案件擴大犯罪然後自殺的概率都變高。最後導致國內外挨罵,不得人心,何必呢?

2樓:加五公升蔥油

越是殘忍血腥的處決方式,其教育意義就越大。但是我們已經不需要也不能要這種方式去教育大眾了。「夫刑曲者,其戒訊愈遠。」

我們總是希望我們所厭惡之人死狀越慘烈越好。殊不知此時我們內心也被惡所充滿。惡沒有隨著肉體而被消滅,而是轉移到每個看客、歡呼者中去。

如果我們需要歡呼這種死亡,那麼何必需要劊子手?我們更需要幾個廚師,切其肉食其骨。

3樓:十一點再整

太不人道了,問題是誰去執行啊?

我覺得罪大惡極的犯人可以用更殘忍的方法來處死,但是我心疼執行的人啊我覺得槍決都是對執刑的戰士的摧殘,注射肯定嚴重傷害執行醫生的身心,憑什麼那些可恥的犯人要傷害無辜的善良的民眾?

直接丟地窖裡餓死不好麼

4樓:

個人認為,不改變其他量刑,僅對一些虐殺受害者的殺人犯施以極刑還是可以接受的。

虐殺他人者,不處於極刑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殺人犯讓別人死得那麼慘,自己卻死得很輕鬆(相對而言),我覺得是相當不公平的。

當殺人犯殘忍殺害受害者時,乙個想著「再怎麼虐殺也不過被槍決而已,反正總是一死,一定要在殺人時賺回來,殺得越爽越好」,然後更殘酷地對待受害者,進行虐殺,讓受害者死得更痛苦;另乙個想到「我如果虐殺對方,自己之後也會那麼痛苦得死去」,從而有所顧慮,不敢進行虐殺。

以上就是我想象中極刑所應當處於的位置:保障受害者雖然死去,但不會死得很慘。

這一點看似並不重要,但我想,某些受害者在面臨虐殺時,他們想的可能不是「國家一定會為我報仇,槍斃罪犯」,而是「讓我痛快點死」。

5樓:長乘

有一種觀點可以參考,就是那些夠得上現在死刑的傢伙,其實可以看成是另一種生物,是高於人生態位,進食人類的捕食者。人是草原上的羊,他們是狼。

那麼更嚴苛的刑法,實質上是食物們忽然變異,不利於他們捕食了。那麼短期他們數量會迅速下降,但長期來看,會進化出更暴虐的品種,並迅速恢復數量。即,需要更多的司法資源去對付這些進化品種。

酷刑只能對小罪有用,因為犯小罪的,不過還是羊群裡的壞羊,還沒變異成捕食者,不被生態的偉力調節。

6樓:彥·木

作為乙個非法律工作者,我想從文化的角度談一談這個問題

沒啥後果啊。因為現在的死刑跟過去的死刑意義完全不一樣。

我是支援死刑的,而且我比大多數人可能更極端,我支援的是公開行刑,而且是凌遲剝皮活烹的那種越慘越好。

死刑的真正意義,在於行刑之前由執行官向公眾宣讀判決,並讓劊子手當眾剝奪對方生命的殘酷過程。這種過程對旁觀者的心裡震懾其實是非常強烈的,比在法庭上宣判要強烈的多,可以強烈到讓絕大部分有賊心的人收了這個賊膽。因為看到乙個鮮活的生命被用極端醜惡的方式剝奪的時候,大多數人是非常不適的,有一部分人甚至會連帶對造成罪犯被處死的罪行產生厭惡。

這是現在把犯人關在小黑屋裡打針所打不到的效果。

而現在呢,死刑的意義被限定成僅僅懲罰犯人,它的教育意義實際上是打折扣的。人啊,不見死便不知死,不知死便不畏死。大多數潛在的罪犯沒搞明白這事的嚴重性,當然隨便犯事。

你讓他看個凌遲,看看菜市口剮個三天三夜的人是個什麼慘樣,告訴他為啥會被剮,你看他還敢不敢犯事了?

小時候孩子要是偷了鄰居家東西,爹媽如果只是把他關在家裡乙個勁的說:「你這樣會遭殃的啊!」孩子以後大概率還是會幹同樣的事,甚至更可怕,因為他沒有收到實質上的任何懲罰。

但如果家長把孩子狠狠修理一頓,或者帶他去看看別的家長修理孩子的情景,並告訴他這就是偷東西的下場,孩子今後就不大會幹這種蠢事了。大人其實也一樣,文字上的震懾對於潛在的罪犯是根本沒有威懾力的,只有實實在在的看到,而且要很慘,才能對人產生恐懼效應。

然後就有人跟我談人權啥的。不管是大陸法還是海洋法,都宣揚罪犯在死前一刻仍然保有除了判決剝奪掉的之外的所有權利。這其實是一種很白左的思想,其動因是因為經歷了中世紀一千多年的教會統治,西方人受夠了宗教裁判所的各種冤枉和誣衊,他們中的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從心裡認同人生來就擁有一些不可被他人剝奪的權利,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所以就算犯人死前一刻,他們仍然擁有這些由生存權所連帶的其他權利。

然而東方傳統法家的思想正好相反,他們視人的生命權為最基本的權,是最底層的權,在煩人行刑前的種種行為,公審、遊街、公開行刑,實際上是為了在犯人臨死之前將犯人的其他各種權利與其完全剝離,只剩生存權,而在最後一刻奪之。

這麼說可能很殘酷,但這是我們從韓非李斯那一代人就已經形成的傳統中下層秩序(因為這不能被稱為「法治」)的乙個核心共識。也是漢民族國家能在一千多年的時間裡完勝周邊國家的乙個條文基礎。

說來說去,就是那四個字:殺·人·誅·心!如果死刑沒有了誅心的意義,那麼死刑的形式完全就只是形式而已。

因此,你問重拾這些刑罰會產生的後果,答案是沒有的,沒讓大夥看到的各種刑罰,純粹只是統治階級想怎麼殺人就怎麼殺人的各種新鮮玩法而已。想要有什麼後果一定要「配套服務」跟上了才會有。

之前的話可能刺痛了一些人,但我還是要補充一些。

其實我的本意,是支援公開處刑的。對於刑罰的烈度實際上是沒有硬性要求的。但正如魯迅所言,你說拆房頂,人家才讓你開窗子,死刑的執行方式同理。

因為實際上是這樣:法律他應該有兩種部分組成,乙個是保護性的制度,乙個是警示性的制度。

保護性的制度當然是以保護人的基本權益為出發點,而警示性制度則相反,就是以破壞被告人的權益為準則,警告其他人若是犯下了同樣的罪行,也會落得同樣的下場。而這個警告是需要讓人家實實在在的看見的!因為人的觀念就是這樣,我看不見我就當他不存在,我看不見這個罪犯被槍斃,我就不覺得這樣犯罪會死。

如此一來,警示性制度便是去了他的作用,也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又給廢死派遞了一把刀……

當保護性制度和警示性制度相衝突的時候,必然是以警示性制度優先的。因為法律存在的乙個基本意義是規定人行為的底線,超越這個底線,當事人自然而然就不該得到任何保護。正所謂「你已經做出了選擇,就要自己為其所帶來的一切後果負責。」

7樓:長夜漫漫

最大的後果就是沒有後果。

這種酷刑對犯罪的抑制作用很小,而且會越來越小,不信你看看在古代的各種超出一般人想象力的酷刑之下,犯罪停止了嗎?

至於什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平理事會,就問一句,他人有搶嗎?有錢嗎?

如果有人擔心公權力的逐步擴張道是有可能,其他都是虛的。

8樓:貴陽小律師

1、這對於執行死刑的人而言,將是一生最大的噩夢。乙個正常的人,怎麼能在乙個活生生的生命唉聲慘叫中仍舊能一刀一刀割…… 不寒而慄

2、暴力只會喚醒更大的暴力。人性的骨子裡是有惡的,當接觸其他暴力血腥的手段後,骨子的惡會被刺激、會甦醒,會放大,會造有些人對於生命的漠視,從而在處理極端事物中追求更暴更惡的手段

9樓:lee小卡

按照一般的刑法理論,刑罰有以下兩方面的功能:(1)個別預防功能。即刑罰對犯罪人所產生的積極作用。

具體包括以下三點:其一,個別威嚇的作用。其二,限制或剝奪其再犯能力的作用。

其三,教育改造的作用。(2)一般預防功能。即刑罰對社會上一般人所產生的積極作用。

具體包括以下三點:其一,對潛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懾作用。其二,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安撫作用。

其三,對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

而對於死刑來說,無論那種執行方式,個別預防功能是一定滿足的;反而是一般預防功能,才需要死刑方式的多樣化,且公開執行才能達到目的。明清時期動輒「菜市口斬首示眾」,就是為了滿足一般預防功能。

現代刑罰的總體趨勢是文明化、輕刑化方向,絕大部分人已經不太能接受在網路、電視中看到那些斬首、凌遲、火刑等殘忍的場面,那如果恢復了,即使執行過程的私密化,對社會來說,仍然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徒增社會的戾氣。

當然如果不服氣的話,可以看看《歐洲死刑史》、《人類死刑大觀》等書籍,看看其中的插圖,想象一下如果恢復了會有怎樣的場面。

如果未來死刑更換為肢解會怎麼樣

再強調一遍,刑罰的震懾力不在其殘酷性,而在其不可避免性,大多數罪犯在犯下死罪的時候,想的都是如何不被抓獲,而不是如何死的痛快。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才是司法正道,古代死刑千奇百怪,從砍頭腰斬到車裂凌遲,花樣玩了個遍,難道古代治安比現代更好麼? 咖啡 我覺得挺有意義,因為自從我得知現在的死刑是注射快速死亡...

腦洞!如果恢復「撞了白撞」的法律會怎樣?

liutom9258 想象一下,某些特別繁忙的城市十字路口,綠燈一亮,機動車就立即加速撞向行人,然後還不用賠償。只有兩個結果。1.路口整天辦喪事。2.這個城市只要有汽車的地方就再也不會有行人了。 你這腦洞開的不夠,還應該加上後半句,所有的司機當遇到道路上有人不管因為任何的緣故,比如疏忽,比如判斷失誤...

如果未成年人允許被判死刑,會怎麼樣?

各位好像預設公權力都是無限的,未成年死刑等於擴大了死刑的範圍,等於為公權力樹立了更多的敵人。任何人知道自己會被處死的人實際上已經成了社會的敵人了,死刑範圍的擴大反而會加強這個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法是統治階級用來維護秩序的工具,實際上秩序是大於公平正義的。皇權不下鄉,這句話今天也適用,法的觸手不是無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