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侮辱 誹謗英烈行為擬規定為犯罪 ?

時間 2021-05-09 19:38:26

1樓:請再仔細想

不是?怎麼這就擔心起栽贓陷害的問題了?要是各位這麼擔心被人栽贓陷害現在就應該離開銀河系,因為無論哪個國家的哪條法律都可能成為你的罪名

2樓:赤羽白鴉

如何看待?

立婉婷的確有辦法成為「英烈」(區別於英雄)。

1:在美朝被無牌大卡車人道處理。

2:家人翻出年份足夠的日記和檔案證明是他是反裝中,為了挽回近乎文化失敗的歷史負擔,孤身一人冒著生命危險「低階藍,高階黑」,意在醜化美朝在年輕人眼中的形象,包括「虛構灰五房」,實地調查立婉婷老家並無灰五房,他在美朝從一開始就是自願臥底。即便早已被FBI盯上,多次警告及生命威脅,也堅持紋絲不動。

3:這樣以後我們罵他真名,有可能構成「侮辱英烈」。

3樓:

建議把從伏羲氏以來所有為中華文明做出偉大貢獻的歷史人物都納入英烈範疇,這樣近現代英烈才能心安。如果我們侮辱文明始祖伏羲氏都不算犯罪,那麼對於沒有伏羲氏做了肇啟文明這樣的大貢獻的人,都不算犯罪。如果隨便侮辱乙個人就犯罪,那麼我以為,凡是質疑我中華文明三皇五帝時代是否存在的、夏朝是否存在的、岳飛是否是民族英雄的,都算犯罪。

這樣,無數「用心險惡」的歷史學家們就可以去監獄體驗新生活了,這還不算,對於符合以上標準的外中國人,我們也要予以制裁。厲王弭謗的歷史教訓,終究還是會無數次在後世重演。

4樓:禪意-沙盤解夢

-這個世界上的人,

沒有純粹的善惡(褒貶),

也無法做到純善和純惡,

有兩種人會用絕對的善惡(褒貶)二元標準來判斷世界,馬克思主義也是用辯證法來看世界,

從此以後,

一旦某個身份被定位( YL),

等於說:————(這個人是純善之人)

5樓:山田結衣

一道出來後,雪峰馬上對我說:魯迅還是不行,不如高爾基,高爾基那些政論,都是黨派給他的秘書寫的,他只是籤乙個名。

海風:為什麼「托派」是個很嚴重的字眼

我們當魯迅是烈士,但在塑造烈士的「絕對理性」國家經理眼中,魯迅就是一條狗,讓它衝誰叫,它就得衝誰叫。

6樓:no hero

本來應該是個好事兒不過按現在這個玩法估計會搞得很多英烈只能被遺忘。因為你敢在公眾場所提到那就有可能暴斃。最後變成沒人敢提的禁忌。其實說到底還是一刀切

7樓:逝影絕憂

晉·崔豹《古今注·問答釋義》:程雅問曰「『 堯設誹謗之木:以橫木交柱頭。大路交衢悉施焉,或謂之表木。以表王者納諫也,亦以表識衢路也

8樓:

好訊息,新世紀內鬥甚至不用高層籤單子,只要預約法院就能一鍵幹死你的競爭對手。不比上個世紀上上個世紀借刀殺人的手段高明的多。狗頭

另,咱們國家外院本來一年就工作不了幾天,能不能不要浪費那麼多時間在這種給群眾塞口球的提案上,老老實實找找法律漏洞完善司法工具不比這玩意有價值得多嗎嗎

9樓:

先說結論,支援。

打個比方。假如你新搬到乙個小區,有個熊孩子喜歡在鄰居門上畫難看的記號。大家都覺得糟心,但又覺得這事不值得動真格去解決。那你就會面臨長久的生活不便。

但如果你搬到乙個小區,有個熊孩子喜歡用利器在鄰居的車上劃記號。那你反而不用操心了。因為大家很快會不堪忍受,並採取必要的行動,讓他的父母把他教育到不敢再鬧。

你說我能不支援嘛。

10樓:小喬他爸是老喬

啥是英烈?擱古代就是立在祠堂裡被老百姓供著那些人。

你穿越回去敢站在祠堂口指著罵你試試。

不要以為隔了網路就有了護身符。

至於那些亂七八糟的劇,拖出去砍了吧。

11樓:魚頭大夫

如果說英烈也是肉身塑體,也會有優質和缺憾,那就應該尊重人權也應尊重事實!只要是實事求是那就都可以評價論述!何況國家主人呢!

12樓:

草案規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個人是支援這個草案的。畢竟我不會去侮辱誹謗英雄烈士。

持反對意見的,下面一大堆答案你們可以去看一下他們,大概可以看出來點什麼

13樓:正經人

強烈建議說贊同去了解一下以前的口袋罪、流氓罪。侮辱就已經很難定性了,英雄烈士更難定性。

再多說一句,刑法是人的倫理道德的最低標準。最低的標準。妄圖把適用大眾的道德加於刑法的行為本身就是危害社會,建議以危害社會治安罪處罰(手動狗頭)。

14樓:破道之白雷

支援,大快人心。希望基層公檢法,網路社交平台和無數網民個人,能知法用法,積極舉報配和調查和舉證,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還網際網路乙個清明的環境。

Ps:是不是量刑輕了?這個需要法律專業人士評判。

15樓:憨叔叔

有些人有些事情啊

說他錯了,他說你管的著嗎?

說他不道德,他說自己又沒犯法。

說要立法了,他又說你們這不自由。

總結起來就是說:「我想幹嘛幹嘛,反對我即是錯誤的。」

16樓:DOOM SLAYER

我是烈士後人,但我不希望侮辱誹謗烈士的行為入刑。

畢竟我曾祖父祖父付出生命的代價,是為了能夠爭取到乙個人們不會因言獲罪的社會。

我希望在侮辱誹謗這一塊,能做到民不告官不究。

17樓:快樂的皮皮怪

我看到上面的回答很多都是在考慮英烈怎麼定義,怎麼立法之類的。但關鍵是這個問題不需要我們在這裡操心,自然會有人修正改進。如果仔細地再讀幾遍題,我覺得答主是想說侮辱英烈有必要判刑嗎?

沒必要專門抓一點出來講,還有下次我希望看到問問題的不要那麼模稜兩可,直接一點。個人理解勿噴

18樓:孔雀丶

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以及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

我不犯罪為什麼害怕法律!那些拋頭顱灑熱血的人們憑什麼被人拿來開玩笑,拿來罵,享受紅利,卻不知感恩,什麼東西!

我不是烈士家屬也不是軍人家屬,我就一俗人,享受不到任何紅利,沒有利益相關,我是乙個慫人,聽到有人嘲諷烈士,想揍又害怕犯法,現在是心滿意足!

法律是約束行為的,又不是無緣無故砸你頭上,你不亂開玩笑怕啥,還是因為平時就喜歡調侃,怕改不過來了,管住嘴不行嗎!

19樓:Aweek

以前網路發言沒有監管各種國罵簡單直白的往別人臉上呼,之後網路可以自動遮蔽那些詞了,人們便發明出罵人的通假字和拼音縮寫,而到了現在網路科技更加先進,遮蔽池越來越深,人們又發明出了陰陽怪氣這一既強大又不會拉低自己素質的方便語法,幾千年前大禹就知道面對洪水堵是沒用的,不會吧不會吧,都2023年了不會還有人連幾千前的前人都明白的事還搞不懂吧,哦~畢竟直接這樣拍板比較方便嘛,對提議者自己名聲也好,懂了

但這件事出發點非常正確,支援先烈不可辱!!!

20樓:曉卿

我換個不一樣的角度來說這件事吧,個人觀點。

我認為這是個象徵性立法,其目的是向國內外展示國家立場、政治態度等自我姿態。

類似於,德國刑法典第130條第3款,否認或者粉飾在納粹統治下所實施的種族滅絕犯罪的,予以刑罰處罰。

象徵性立法是謀求刑法之外目的的,所以呀,這時候教義學多少有些捉襟見肘,法益保護論也有些無話可說

所以請社科法學來論證,請支援規範維護論的學者來解釋更為妥當。

具體什麼是象徵性立法請參見《象徵性立法(Symbolische Gesetzgebung)》(1989)

21樓:清濁

我回答了,而且說的也比較委婉,但審核不通過,而且是被自動檢測不通過的,不得不承認,現在的自動審核是越來越先進了,相信許多人跟我一樣遭遇吧,有口難言,不過也對我夠溫柔,總比說出來被當做雞殺掉,來儆你們這群猴子強。

22樓:蟬鳴的夏季

如此一來

對於先人的功過是非我們更難以辯證公正評價

網路的聲音都會是清一色的無思考的讚揚歌頌

歷史及政治教科書更難做到符合史實

我沒有帶任何對先烈批判否認的想法,相反我很能認識到沒有先烈志士就沒有如今的祖國盛世

只是如此顧頭不顧尾的法律法規會帶來什麼問題?

何種程度定義為誹謗侮辱?民眾對於先烈個人的認知是否會受限?學者對於先烈的辯證評價是否會變得畏手畏腳?是否這一領域會在以後變為言論禁區?

法律關係著民眾人權自由,關係著社會精神文明的健康發展,我願希望此類法律法規能更為完善,誤讓民眾滋生畏法疑法抗法之情緒。

畢竟歷史上此等問題也帶來過不小教訓

23樓:

這種罪名實際上算是警告。因為口袋罪早都有了,不差這乙個,看到很多人說口袋罪什麼這根本就不是重點。

我們知道,規則有兩種,一種是可以鑽空子的,一種是不可以鑽空子的。

可以鑽空子的就是沒有兜底條款的規則,而不可以鑽空子的就是有兜底條款的規則。既然規則有兜底條款了,那麼兜底條款之外的規則有什麼用?兜底條款之外的規則是肯定要被幹的,而兜底條款中的是幹不幹是人家決定的,關鍵看人家人怎麼認為。

所以這也可以算是一種有規則的人治。所以有兜底條款的一般被叫做法治,而沒有的叫法制。

24樓:

支援畢竟你在網上被人辱罵,都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更別說你去侮辱英烈了,何況侮辱英烈犯罪成本低,關個幾天某些人死性不改,照樣繼續,不過制定法律還是得細點,不能莫須有啊

25樓:王老阿姨

在網路上曾看到過一句我個人深表認同的話:昨天你用生命捍衛我們!今天我們用法律保護你!

英雄烈士是民族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蹟是國家和民族的精神豐碑,只有崇尚英雄才會產生英雄,只有捍衛英雄才會有更多人爭做英雄,爭做英雄才能英雄輩出。一些宵小之輩出於博眼球、惡搞等目的,在所謂言論自由的保護下,肆意歪曲英雄事蹟,把英雄烈士當做消遣的物件,不僅讓英烈事蹟產生的正面價值發生偏移,更直接打擊到我們的文化自信,著實可惡至極。

侮辱英雄、詆毀英雄,造成的影響是不可估計的。單純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是民事責任來對此種行為加以認定,無法彌補這一惡劣行徑對民族精神和國家利益造成的不良影響。因此,將侮辱、誹謗英烈的行為入刑勢在必行。

但有乙個小小的個人意見想要表達一下。草案中規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其中的這個「情節嚴重」究竟如何界定?

希望後續能出相應的司法解釋,避免因外延模糊而影響定罪量刑。

26樓:「已登出」

誰會沒事拿英烈開玩笑?

下面一群反對的我倒想看看有多少妖魔鬼怪現形在這條法律之下。希望通過之後順便公布一下每年有多少人因為這條法律被制裁過。

27樓:

同意高讚回答,侮辱先烈,如果是價值判斷角度,沒有爭議:不對。

另外,不對的做法,是否需要刑法來糾正,這點也是很難界定的。

最後,夾帶個私貨 @知乎小管家 上面提到的角度同樣適用於以下問題:

28樓:

有這種事情的存在,讓我很擔憂這法律的執行。

沒有法律依據尚且這麼幹。

有法可依了會怎麼樣?

是不是擦著即死,碰著即傷?

還有這種要到完全沒有執法權的地方,查處的,無法可依尚且如此,有法可依了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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