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當今社會,普通人還是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 維護權利?

時間 2021-05-09 19:25:27

1樓:wind

我本人遇到拖欠薪資問題,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註冊認繳錢花完了,拖欠工資仲裁,一群人仲裁從三月份到六月份才進行調解,調解書上八月份公司把錢還了,結果到了八月底,一毛沒見,然後到九月份開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後到了十一月份也沒有什麼訊息,老闆直接說了,你們去告,反正我無所謂,公司賬戶只要沒錢你就沒什麼辦法。法人不擔責任,也就是法律上對這樣老賴是沒有處理手段的,因為不會強制法人還款。

2樓:Chilloncake

律師行業良莠不齊。好的律師,能有效幫助維權的律師,其費用是「普通人」難以負擔的。水平較差的律師收費確實不貴,但其工作能力與態度與前者相比,定然存在差距。

甚至還有為多賺錢,欺騙,故意引導當事人的無良律師。這類律師,以及學習一定法律知識的當事人,缺乏經驗、能力,效果甚微。還投入了大量時間精力,得不償失。

中中國人普遍認為,對簿公堂是下下之策,若是在法庭上解決糾紛,相當於雙方撕破臉皮,不符合大多數「普通人」的價值觀念。另外,在人情關係中加上法律的約束,對這段關係也會存在一定影響。

這個問題,在很長時間內都是不好解決的。但法治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未來定然會有更多人選擇法律維權。

現如今來看,最可實踐的方式是,多了解些法律知識。樹立好法律觀念,未雨綢繆,在事情未發生前就明確好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與法律責任。不但能相對規避不好的結果,維權時也會有更充分的準備。

P.S.有問題可以來諮詢的,這個方法也很科學哦~

3樓:趙虎

首先,無論是現代社會還是古代社會,無論是中國還是外國,喜歡打官司的人不多,大部分人都不喜歡打官司。

在福爾摩斯探案集中寫道有乙個鄉村的老大爺喜歡打官司,天天跟各種人等打官司,掙的錢都用來打官司了,所以被別人認為屬於怪人。看來一百多年前的英中國人也不喜歡打官司。

其次,就解決糾紛而言,法律途徑只是途徑之一,而且不好說是最好的途徑,很多時候只是最後的途徑。所謂最後,可以解釋為無奈的選擇。

其他途徑還有:通過協商的途徑、調解的途徑、行政命令的途徑等等,最後沒有辦法了,才有法律的途徑。

通過其他的途徑,往往可以節省時間,即使經濟上損失一些,時間節約了,可以用來創造收入。

再次,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成本高,花費精力也多,可能出現成本大於產出的情況。要維護100塊錢的利益,可能要花費1000塊錢的成本。這成本有:

律師費、訴訟費、時間成本、機會成本等等。所以,法律上也有小事不理這個原則。即事情太小了,不值當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院就不受理了。

最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有的案子對情緒有直接影響,加上法律途徑時間比較慢,對情緒影響時間比較長,所以就不願意選擇法律途徑了。可能對情緒產生直接影響的案子有:離婚糾紛、繼承糾紛、勞動糾紛、債務糾紛等等。

4樓:李勛律師

你的認為是有一定道理的。這個有些情況是必然的。

首先維權是有成本的。就像當事人在法院起訴時所交納的訴訟費,它的性質就是個人權益通過社會公共事務解決時所必須要繳納的社會成本。法官法庭書記員,這些都是需要成本去維護的。

而在法庭上解決的是個人自己的私人事務。為這個當然是要支出成本的。而且律師他之所以成為律師這個職業也是通過自己家庭供著讀法律專業,然後考取法考,通過之後再通過實習才走到這個崗位。

做律師肯定也不是免費來為當事人打官司,有獲得收益報酬的乙個考量,那麼這些都是隱性的或者顯性的消費。在目前這個時代階段,這是必須成本。如果成本與打官司所獲得的收益不成比例的話,那自然不會採取打官司的方式。

第二,如果改善這個問題的話,其實社會有很多解決的方法。比如居委會街道以及調解協會的調解,及通過自己和解、仲裁、信訪等方式。法律史學過的宋朝申明亭,通過鄉鄰德高望重之人來解決初步的訴訟爭議問題。

這些都是為個人解決自身權益爭議所提供的方法。自古就有,成本較低,解決較簡便。這就是為普通人提供的簡便改良解決方案。

第三法律途徑來解決它是有門檻的。法律行業必然需要門檻。它通過法律術語,法律理論,法律邏輯,法律素養,職業道德等形成了乙個行業的壁壘。

沒有行業壁壘的行業是沒有能力和效率的。這個壁壘使得行業從業人員具有工作能力,工作素質,值得信賴。比如乙個外賣員培訓一星期就可以從業。

但是乙個醫生卻要讀到研究生博士以後,才能讓人放心的去進行一台手術。所以外賣員數量可以很多,醫生的數量卻相對較少。這也是行業壁壘的乙個體現。

如果想取消這種壁壘,放開這種准入機制,就有點像培訓乙個星期外賣員的時間方式去培訓乙個醫生去做手術一樣,最終危害到的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世界上各主要國家律師的進入都是有壁壘和門檻的。而這個門檻也使得普通人不願意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糾紛。

而且因為普通人沒有法律意識,等到他們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之前所形成的證據緣由錯綜複雜亂七八糟。所以法律職業其實並不一定就適合處理普通常見的民事糾紛。正規重大的場合,律師越是能體現出它的價值所在。

而普通常見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庭審理所需要關注的事實證據卻泯不可考。律師職業如果沉浸於此的話也是一種誤差。

5樓:法的海

張律師道:「大官人,你聽我說:但凡打官司的,兩個字:

最難。要五件事俱全,方才行得。第一要有理,既合情理、又合法理;第二要有錢,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那可都是白花花的銀子;第三要有人,方能眼觀六路、耳聽八方;第四要有耐心,勝訴容易執行難,要綿裡針一般軟款忍耐;第五要有閒工夫。

此五件,喚做『理錢人耐閒』。都全了,此事便獲得著。」

客戶道:「臥槽,那算了。」

6樓:慢先森

我去年經歷過一件事月嫂不負責孩子護理出了肛周膿腫本來想打官司的直接和家政槓到底但是最後沒打不了了之了我來說說我的心路歷程。

1、人生地不熟,本來就是外來戶,在的這個地方民風也不純樸,還總有涉黑的傳聞故事。要真打了官司,贏不贏得了兩說怕遭報復畢竟家裡有孩子了還是比較怕事的。

2、律師不好找兩條腿的律師滿街跑靠譜的不好找其實也好找就是花不起那個錢

3、自己沒那個精力,家裡人都有正經事要忙我還得帶孩子騰不出手來打官司啊

4、家人不支援理由看第一條

5、金額不大就算打官司了也不會賠償多少錢而且這種小案件估計也就是個調解完事兒對方不傷筋不動骨的受不到什麼實質性的處罰不划算

所以我最後在本地孕媽圈裡給她好好宣傳了一番聽說有段時間在本地接不到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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