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間接故意教唆?間接故意教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時間 2021-05-09 09:38:00

1樓:leo

構成中國《刑法》第29條第1款的教唆犯,通常是出於直接故意,但也可能出於間接故意……第2款的教唆犯,只有出於直接故意才能構成。

——《刑法學》(第九版) 高銘宣馬克昌

2樓:Allytia

犯不犯法除了教唆的問題外,還要求教唆的該行為是危害行為。

放香腸不是危害行為,所以不犯法。就好像甲很想乙死,就鼓勵乙坐飛機,乙真的空難而死。但是甲鼓勵坐飛機的行為並不是危害行為,所以不成立教唆。

3樓:

三、除界定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外,教唆犯最重要的有三點:

(1)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必須存在意思聯絡

(2)教唆犯不得具體實施行為或具體參與行為的分工,否則將按照其在犯罪分工的責任認定為共同犯罪;

(3)教唆人教唆被教唆人實施的行為,被教唆人實施後,由於被教唆人年齡依法不認定是犯罪的時候,教唆人不再構成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

再舉兩個例子:

(1)B對C有仇,要殺死C。此時A看到B在巷子裡追殺C,恰巧A也仇恨C,於是在B的必經之路上放了一把水果刀。B正愁不知道怎麼殺死C,看到水果刀,心道:

「天助我也!」於是使用該水果刀刺死了C。

上述例子中,第一,A和B並不存在意思聯絡;第二,A在該犯罪行為中放置水果刀,已經具體參與進犯罪的實施。因此,對於A構成與B的共同犯罪,是故意殺人的共犯,作用為幫助犯;而對於B,則不認定其與A構成共同犯罪,只認定其個人構成故意殺人的犯罪的既遂。

(2)B系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由於其學習成績不好,痛恨學校,A知道後教唆B去學校放火。B買來引火用具後,在深夜點燃了學校教學樓。

此時,A並未實際參與犯罪行為,僅僅是教唆B去放火,但根據《刑法》第十七條規定,未滿14周歲,實施放火的,不構成犯罪,因此在犯罪認定中,B不構成犯罪,而A構成放火罪的間接正犯,即認定A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答案回答有些偏,並未按照題目所述來進行回答,僅僅是對於教唆犯的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進行了闡述,希望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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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A C,還是A B C這很好判斷啊。有點生活常識就行了。教唆犯也好,脅迫犯 幫助犯也罷,都是看你實施的行為和接下來發生的結果關係大不大,如果不大怎麼會構成犯罪。就像法外狂徒張三,給妻子投毒,然後反悔送妻子去醫院的途中遭遇車禍,妻子被撞死了,他顯然是不夠成故意殺人罪的,也不夠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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